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海区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镇海区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3日
镇海区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建立和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法治化、制度化,根据自然资源部等五部门印发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自然资发﹝2019﹞116号)及《浙江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浙政办发﹝2020﹞13号)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嘱托为指导思想,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围绕生态制度、安全、经济、生活和文化五方面,推进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格局,遵循水生态系统性、整体性原则,以落实水流产权的所有权人职责和权益、明确使用权的归属和权利义务、加强保护和监管为主要任务,通过试点摸清家底,探索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水流产权制度。
(二)工作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及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其他各类自然资源调查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三)基本原则。坚持资源公有,维护自然资源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行使代表和权利内容。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有机融合。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格局。
(四)工作目标。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相关规程规范等,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等现势性成果,2022年12月底完成镇海区境内主要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主体性工作。
1.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确权。镇海区人民政府委托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组织技术支撑单位,依据“三调”调查成果数据,参照区水利部门依法划定水利三线的成果,以此为基础划定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的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利用“三调”确定的资源类型、分布,开展登记单元内自然资源权籍调查。
2.确定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权属。登记机构依据划定的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范围,明确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代理行使主体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同时关联生态环境保护红线、水功能区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等公共管制要求。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自然资源登记簿,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二、工作范围
结合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农业农村局等各部门资料,本次确权登记工作范围为镇海区内非跨区的主要河流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总长度约426.53公里,面积约8.11平方公里。本次工作采用的工作基础底图为1:2000航空正射影像图(D0M)数据,具有分辨率高、影像清晰等特点,对于实地的地形地物易于判别,有利于相关界线的调查比对和调整,可以采用该影像图作为本次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调查基础图件。
三、主要任务
(一)划分登记单元。登记单元划分以第三次国土调查、2020年水域调查和2017-2018年度区级及以上河道划界等调查成果为基础,将本次水流自然资源登记确权的四至范围界址点在不低于1:2000的最新正射影像图上落图,依据河道管理范围线等要求,登记单元范围内存在集体所有自然资源的,一并划入登记单元,进行标注记载。登记单元范围内的森林、荒地、滩涂、岛屿等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在登记单元内予以标注记载。
(二)摸清权属状况。采用“图上判读指界,实地补充调查”的方式,摸清镇海区水域主体及权属边界等权属情况,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的水利部门组织技术单位根据预划的登记单元范围,充分利用“三调”和水利部门河道划界三线成果等资料,开展内业权属调查,形成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调查图表,并进行逐一核实,重要界址点应现场指界;存在异议的,由镇海区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会同相关镇(街道)实地补充调查和勘界确认。
(三)划清“四条边界”。充分利用水利部门河道划界三线成果、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证、高速公路和铁路等相关资料,开展自然资源权籍调查,划清水域范围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以及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明确水域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代理行使主体,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依据确定自然资源类型,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之间的边界。
(四)完成确权登记。建立数据库,严格审核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图件和文字报告等成果资料,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予以公告,公告期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对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由登记机构进行登簿;有异议的,根据异议材料重新确权调查,调处争议,然后进行登记。
(五)成果公示与应用。通过开展镇海区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清晰界定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和边界,全面摸清各类自然资源的空间范围、面积、质量和数量,明确体现用途管制、生态保护红线、特殊保护等监管要求,建立基础数据库,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提供基础支撑。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共享机制,与水利、林业、生态环境、财税等相关部门管理信息互通共享,协调各方形成合力,共同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同时,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作为物权公示手段,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从法律层面全面落实自然资源的权利主体,明确各个主体的保护责任,为自然资源分类施策、有效保护和开发利用夯实基础。
四、时间安排
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工作从2021年5月开始,到2022年基本完成主体任务,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方式实现水流登记全覆盖。2021年主要对境内10条主干河流(中大河、西大河、慈江沿山大河(镇海段)、南支线(外子贡河、方针大河)、箭港河、新泓口河、英雄河、甸张港、郭家港、万弓塘河)进行确权登记,总长约96km;2022年开展其他剩余区属河流(东河、周林港、前大河、五星河、薛家河、东邑河、陈倪河 、爱登港、化工新河等)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按要求开展其他水流登记(甬江、庄桥河、浜子港等)。
其中,2021年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2021年5月-2021年7月底)。区人民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镇(街道)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抽调专门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根据工作任务要求,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完成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和相关技术资料的收集。镇海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按照工程项目招标的法律、政策规定,按照招标程序公开、公正地选择技术支撑单位。
(二)预划登记单元阶段(2021年7月-2021年8月底)。根据工作开展需要,全面收集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变更)成果数据、自然资源专项调查、不动产登记、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水利调查成果等数据资料(资料收集清单见附件2),进行数据预处理,编制工作底图、预划登记单元,发布首次登记通告。
(三)调查确权阶段(2021年8月-2021年10月底)。根据工作底图和预划登记单元范围,利用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水利普查、2020年水域调查和区级河道划界等专项调查成果,生态保护红线、国土空间规划等用途管制划定成果,对登记单元范围内自然资源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和公共管制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关联不动产登记、取水权、排污权、采矿权等权利信息。由镇海区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会同相关乡镇(街道),对权属状况进行核实确认,对存在权属争议的依据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和实地调查核实确定权属边界,对争议确实无法解决的可以划定争议区。
(四)汇总审核阶段(2021年11月底)。按照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对调查确权成果(成果要求见附表2)进行汇总,并组织进行审核。
(五)登簿发证阶段(2021年12月底)。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制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人民政府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及镇(街道)、村公示栏进行登记事项公告。公告期满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自然资源登记簿》,可以颁发《水流自然资源所有权证》。
2022年以后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流程参照上述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镇海区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和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镇海区人民政府是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作为牵头职能单位,各镇、街道落实好属地责任,区农业农村局及其他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统筹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落实经费,强化保障。镇海区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由区财政保障。财政部门按预算年度做好经费统筹安排,确保经费落实到位,保障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介,大力宣传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及工作成效,加强典型宣传,凝聚共识,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四)建立制度,保障安全。全面建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安全保密制度,严格按照通告和公示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信息,建设符合资料安全保护标准的登记资料存放场所,配备专门的自然资源登记电子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子数据和登记资料安全。
(五)化解矛盾,促进稳定。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主动发现问题,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做好宣传讲解,妥善化解矛盾,防止因对确权登记政策误解而引发的群体事件,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附件:1.资料收集清单
2.成果要求
附件1
需收集的基础资料
部门 | 资料 | 用途 |
自然资源和规划 部门 | 1.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变更)成果数据 | 主要用于制作工作底图、图层叠加分析、资源数量统计 |
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 主要用于制作工作底图、图层叠加分析、分析集体土地所有权相关情况 | |
3.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数据 | 主要用于制作工作底图、图层叠加分析、分析国有土地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相关情况 | |
4.土地、房屋、林权等不动产登记发证资料 | 主要用于关联登记单元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 |
5.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 | 主要用于分析保护和管制情况 | |
6.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成果 | 主要用于关联公共管制情况 | |
7.已设立矿业权的相关资料 | 主要用于关联登记单元内的矿业权登记信息 | |
8生态环境保护红线成果 | 主要用于关联公共管制情况 | |
9.正射影像图、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 | 主要用于制作调查工作底图 | |
生态环境部门 | 10.排污许可资料 | 主要用于关联公共管制情况 |
农业农村部门 | 11.水功能区划 | 主要用于关联公共管制情况 |
12.水流、湖泊、水库等统计资料 | 主要分析记载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信息和关联公共管制信息 | |
13.2020年水域调查、水流自然资源调查评价等成果 | ||
14.河湖岸线划界、水利管理范围、堤防建设资料 | ||
15.河长制等成果 | ||
16.取水许可 | ||
17.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料 | 用于关联登记单元内相关不动产信息 |
附件2
成果要求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成果主要包括数据库成果、图件成果、表格成果、文字报告成果等。
1.数据库成果
镇海区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登记单元范围线、行政区边界、登记单元界址点坐标登记单元图斑、产权边界,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空间范围、面积以及功能区划、用途管制、生态保护红线等矢量数据形成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数据。
2.图件成果
(1)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单元图;
(2)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单元权属、公共管制要求等专题图件;
(3)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簿附图;
(4)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地籍图。
3.表格成果
(1)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簿;
(2)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地籍调查表;
(3)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单元自然资源分类面积汇总表;
(4)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单元所有国有和集体自然资源分类面积汇总表;
(5)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单元权属面积汇总表;
(6)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调查成果核实表;
(7)确权登记审核表。
4.文字报告成果
(1)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报告;
(2)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技术报告。
5.成果汇交格式
(1)矢量数据采用Shapefi1e格式;
(2)栅格数据采用GE0TIFF、IMG格式;
(3)文本、表格等数据文件采用Word、Exce1、WPS格式;
(4)属性表数据采用Microsoft0fficeAccess的mdb格式;
(5)扫描文件采用PDF格式。
镇政发〔2021〕27号(关于印发镇海区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