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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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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不断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镇海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全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区级组织(以下简称“考评对象”)。

第四条 社会评议主要是对考评对象政府信息公开的以下工作向公众征集批评、意见和建议,评议内容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政府信息;

(九)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

(十)其他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第五条 评议工作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评议等次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并向被评议单位反馈评议情况,包括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第八条 针对“社会评议”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被评议单位应当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送整改报告;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被评议单位应当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书面专题说明,待条件成熟时整改到位。

第九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宁波市镇海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