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34247248/2017-110604
文件字号: 镇政发〔2017〕38号 主题分类: 土地
成文日期: 2017-09-15 体裁分类: 意见
体裁分类 意见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发布机构: 区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编号 BZHD00-2017-0002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政策的有关意见(补发)

2021-08-27 16:40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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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根据市、区有关文件规定,就进一步完善我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限期内签约搬迁奖励

住宅用房的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每户3万元的签约搬迁奖励。

对列入规划控制范围内且符合《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结合历史原因和实际情况,遵循依法管理、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兼顾公平的原则,研究制定辖区内具体的限期内签约搬迁奖励措施,报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

二、关于货币安置补偿价格的确定

住宅用房拆迁货币安置结算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按照拆迁公告发布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确定。该价格由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测定,报区物价局、国土分局、建设交通局公布。

三、关于临时过渡补贴费标准

拆迁住宅用房,每月临时过渡补贴费标准为10元/平方米,被拆迁合法建筑面积不足75平方米的按75平方米计算,超过250平方米的按250平方米计算。

实行调产安置方式且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从被拆房屋搬迁之月起至安置用房交付之月后4个月止支付其临时过渡补贴费。过渡期限超过24个月的,自第25个月起由拆迁人支付双倍过渡补贴费。实行迁建安置或货币安置且自行过渡的,拆迁人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支付相应拆迁费用之月起支付12个月临时过渡补贴费。

四、关于安置用房电梯公摊面积补助标准

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的住宅房屋为高层建筑的,给予电梯公摊面积补助: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3平方米;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10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

五、关于特殊安置对象

拆迁公告发布时,离婚双方若曾经共同审批宅基地建房的,或者未共同审批宅基地建房但离婚未满3年的,离婚任一方适用低限安置标准时,合法建筑面积必须合并计算。

住宅用房被拆迁人家庭四代同堂且按照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认定为一户的,对最上一代在册的老年人按人均30平方米给予可安置面积补助。

六、关于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住宅用房的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可按照区原有规定执行,也可由评估机构参照《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程》评估确定。

本意见自2017年10月16日起施行,已经实施拆迁的项目仍按原实施拆迁时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5日

镇政发〔2017〕3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政策的有关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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