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58773/2021-212307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成文日期: 2021-08-19 体裁分类: 决定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08-25 14:19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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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聪玉。 

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蛟川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为宁波市镇海区镇宁东路8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基伟,主任。

申请人*聪玉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蛟川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的蛟信访复字〔2021〕11号答复意见书,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结束。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4月16日提出申请,2021年5月21日收到镇海区蛟川街道办事处的答复意见书,对于答复意见书,申请人提出4点异议:第一,关于镇政办发〔2020〕83号文件,《关于印发调整部分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宅基地审批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规定自2020年12月9日起正式施行,所以申请人在这个时间之后才提出申请合情合理。第二,根据申请人的棉丰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实际安置人口为*聪玉、*海艇、*昕辰3人,与答复意见书中的可安置人口不符。第三,儿子*海艇是第一批有双倍宅基地的独子,至今没有享受相关政策应给与的福利。第四,儿媳*晓玲申请大中专毕业生宅基地审批;丈夫*建裕,土地征用集体户;孙女*昕辰,2017年**出生,农村户。2017年12月19日,申请人签订棉丰村拆迁协议,出生在前,拆迁在后,以上3人都没有计入实际安置人口内,至今也没有享受到政府的政策给予的福利和相关平方的安置住房面积补偿。以上是申请人提出的异议,恳请领导能为民做主,维护一个普通家庭的正当权益,深深的感谢!

被申请人答复称:因蛟川北区棉丰村搬迁,*聪玉户于2017年12月19日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搬迁实施方案适用镇政发〔2007〕17号文件《宁波市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关于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的答复意见书之答复,现答复如下:一、*建裕,身份证号码:3****************7,*聪玉丈夫,1981年11月1日因招工户口迁出,户口性质转为居民,不符合安置人口认定标准。二、*晓玲,身份证号码:3****************6,*聪玉儿媳。*晓玲户口于2012年11月23日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号迁至*聪玉户内。按照宁波市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镇政发〔2007〕17号)第七条规定,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户口已迁回且未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以纳入安置人口,*晓玲原户口并未在棉丰村,因此不符合安置人口认定标准。三、棉丰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中*聪玉户安置人口为*聪玉、*海艇、*昕辰3人,且该安置名单由*聪玉签字确认(有安置人口确认表为协议附件)。经调查,*昕妍:身份证号码3****************4,于2017年**出生,2017年**户口出生申报在*聪玉户内,可核定为*聪玉户的安置人口,因此*聪玉户实际可安置人口应为4人,包括*聪玉、*海艇、*昕辰、*昕妍。按照宁波市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镇政发〔2007〕17号)区定低限安置标准,4人户按190平方米计算,而*聪玉户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中实际房屋拆迁建筑面积为211.02平米,低限面积小于实际房屋拆迁建筑面积。因此,*昕妍被核定为安置人口后并不影响最终可安置面积的认定。四、根据该户家庭人口结构,*聪玉、*海艇、*昕辰、*晓玲、*昕妍、*建裕共同作为一户,不具备分户条件。该户已于2017年12月19日签订拆迁协议书。根据镇政发〔2007〕17号文件第六条第五款:在拆迁中已实行货币方式或调产方式安置住宅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9日,*聪玉户作为乙方与宁波市镇海区征地拆迁管理所作为甲方签订棉丰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一份,主要载明:乙方被拆迁住房坐落于蛟川街道棉丰村碾子桥**(土地证号:镇集用**号),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共计211.02平方米。根据乙方拆迁时点户籍在册人口,乙方家庭成员为*聪玉、*海艇、*昕辰,甲方核定乙方的可安置人口为3人,分别为*聪玉、*海艇、*昕辰。甲方同意乙方扩户28.98平方米,乙方合计安置面积240平方米。可安置3套安置新房。2021年5月2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主要载明:*聪玉:您好!您于2021年4月16日,向镇海区信访局反映的“1.棉丰村大中专毕业生宅基地分配问题,要求按镇海区人民政府〔2020〕83号文件审批宅基地。2.孙女、媳妇、独生子申请分房。”的信访事项,经了解,现答复如下:1.镇政办发〔2020〕83号文件《关于调整部分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宅基地审批政策的实施意见》于2020年12月9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文件规定,您的拆迁安置在该文件发布实施之前已办结,所以无法重新审批宅基地。2.您与*建裕育有一子*海艇,于2017年12月19日签订拆迁协议书,拆迁面积211.02平方米,扩户28.98平方米,合计安置面积240平方米,可安置人口为3人,分别为您本人、您丈夫*建裕及您儿子*海艇。根据《宁波市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规定,拆迁时被拆迁人要求分户的,必须符合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不符合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条件自行分户的,仍视作一户计算。您户的孙女、儿媳妇、独子与您户为一户,不具备分户条件,且您户干2017年12月19日签订拆迁协议书,3套安置房已于2018年1月31日交付,所有程序均已履行完毕。如果您对审批宅基地结果和拆迁补偿协议不服,可以向镇海区人民政府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聪玉不服,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聪玉提供信访答复意见、证明、宅基地申请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照片、独生子女证、失业证、棉丰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说明;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蛟川街道办事处提供的信访答复意见、证明、宅基地申请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独生子女证、失业证、棉丰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说明、棉丰村厉玉聪户安置人口确认表、集体土地使用证、户口本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蛟川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蛟信访复字〔2021〕11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直接认定:“您的拆迁安置在该文件发布实施之前已办结,所以无法重新审批宅基地”、“您户的孙女、儿媳妇、独子与您户为一户,不具备分户条件”等,超越了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蛟川街道办事处信访答复的职权。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4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蛟川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的蛟信访复字〔2021〕1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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