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完善工业用地二级市场的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7-08 17: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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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调查结果

  截至2021年7月17日24时,共征集到有效意见1条,未采纳1条,未采纳原因见附件。

  关于公开征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完善工业用地二级市场的实施办法》的意见采纳情况说明.doc

征集开始时间 2021-07-08 17:21:30
征集结束时间 2021-07-17 23:59:59
征集内容

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进一步完善存量工业用地保护和利用机制,盘活低效工业用地,提高我区工业用地亩产效益,杜绝投机资本炒作工业用地资源,促进我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57号)、《宁波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8〕124号)、《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海区工业领域产业准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镇政发〔2018〕45号)及《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海区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2021版)的通知》(镇政办发〔202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完善工业用地二级市场的实施办法(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7月08日至2021年7月17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反馈材料请加盖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法。传真至0574-89389692 。

宁波市镇海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7月08日

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完善工业用地二级市场的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进一步完善存量工业用地保护和利用机制,盘活低效工业用地,提高我区工业用地亩产效益,杜绝投机资本炒作工业用地资源,促进我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57号)、《宁波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8〕124号)、《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海区工业领域产业准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镇政发〔2018〕45号)及《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海区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2021版)的通知》(镇政办发〔202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工业用地(包括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下同)在二级市场上的交易行为,包括转让、出租,也适用于对企业股权变更行为的管理。区内仓储、物流用地可参照执行。

二、实施依法交易

(一)转让或出租条件

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2.无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

3.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实际投资已按照出让时约定投资开发建设并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4.法律、法规、合同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业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可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价格后通过工业用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也可直接委托工业用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公开交易,达成一致后签订转让合同,依法申报交易价格。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的,区人民政府可指定相关平台或所属国有公司行使优先收购权。

(二)受让或承租条件

1.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得转让或出租给自然人(涉及拆迁地块的转让除外);

2.新落地的工业项目产业类别原则上应属于《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海区工业领域产业准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镇政发〔2018〕45号)中规定的鼓励发展类产业;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规范交易程序

1.二级市场转让。加快搭建镇海区工业用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交易平台为出让方和受让方提供土地信息核实和发布、交易指导等服务,转让过程中约定导入产业类别、实施项目及履约监管要求,确保交易的工业用地权属清晰、权利明确、交易安全。具体操作流程和细则由区资规分局牵头另行制定。

未建立工业用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前,受让方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应与属地镇(街道、园区)签订《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在协议中明确产业类别、实施项目及达产、履约条款等内容,其中亩均税收和亩均销售等二个指标原则上不得低于40万元/亩、500万元/亩。受让方应自愿承诺履行《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的各项内容。该协议签署后,由属地镇(街道、园区)抄送区资规分局和区经信局等相关部门。

司法拍卖的工业用地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区法院应在拍卖公告中提示参与竞买人,在拍卖前到属地镇(街道、园区)咨询该地块的产业准入要求和相关产出指标要求。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应与属地镇(街道、园区)签订《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

受让方因自身原因未达到《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中约定的年度亩均税收要求的,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园区)、区资规分局、区法院〕

2.股权变更。企业涉及调整出资比例、股权结构时,区市场监管局应提示企业,将其股权变更情况告知属地镇(街道、园区)并征求其意见。镇(街道、园区)向股权变动后的实际控制人出具《股权变动注意事项告知函》。〔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园区)、区市场监管局、区经信局〕

3.厂房出租。各镇(街道、园区)应加强企业厂房出租管理,对辖区内企业出租1000平米以上厂房的,应督促企业通过镇海区盘活闲置厂房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并接受管理。各镇(街道、园区)与出租企业、承租企业签订《工业厂房租赁监管协议》,明确产业要求、达产指标、履约条款等内容,其中亩均税收和亩均销售二个指标,不得低于《镇海区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规定的行业标准。〔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园区)、区经信局〕

(四)推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但受让方同意“先投入后转让”的,受让方与属地镇(街道、园区)签订《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向区资规分局备案办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期间,受让方应加快项目投资,使土地符合转让条件;待达到法定转让条件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可作为受让方办理建设项目开发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涉及土地闲置的,须按照闲置土地有关规定处置到位后,才适用本政策。〔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园区)、区资规分局〕

(五)完善土地分割转让要求

1. 申请。受让方必须是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在我区正常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工业企业,且最近年度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为B类及以上(人才项目除外)。双方企业协商同意后,提供土地出让合同、拟受让企业基本情况等资料,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好拟分割转让方案后,由出让方向属地镇(街道、园区)提出申请。

2. 初审。属地镇(街道、园区)组织区发改局、经信局、资规分局、税务局、统计局、住建局、消防大队、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对拟分割转让方案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属地镇(街道、园区)与受让方签订《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并及时将拟分割转让方案等相关资料报送区资规分局。

3. 办理。区资规分局按相关流程完成报批手续后,办理分割转让手续。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园区)、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资规分局、区税务局、区统计局、区住建局、区消防大队、区生态环境分局〕

三、监督管理

(一)建立复核验收机制。各镇(街道、园区)要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牵头组织开展项目复核验收。区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复核验收工作。

(二)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各镇(街道、园区)要充分发挥网格员作用,将工业用地出租(售)情况的排查纳入网格员日常工作职责,及时掌握工业用地出租(售)情况的变化。

(三)严格落实政府优先收(回)购权。对土地出让文件、出让合同及项目投资合同中约定政府享有优先收(回)购权的工业用地,在达产评估、过程评估、到期评估不合格的项目用地转让时,区人民政府可指定相关平台或所属国有公司行使优先收购权,并按照约定价格收购。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工业用地二级市场管理工作,研究协调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考核监督。把规范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纳入对镇(街道、园区)的低效用地(企业)再开发工作考核。各镇(街道、园区)要把规范工业用地二级市场管理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认真抓实抓好。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和新媒体,主动宣传规范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的经验做法,通过组织现场推进会、工作交流会等形式,总结推广各单位先进经验和企业典型做法,做好政策法规解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由区资规分局、区经信局负责解释。


来源/所属机构 区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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