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海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镇海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4日
镇海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城市更新行动,争创宁波市现代化滨海大都市建设先行示范区,加快推进镇海区城市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人居环境,创新城市发展模式,增强城市发展动力,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7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通过拆除重建、综合整治、局部拆建、局部加建、历史文化保护利用等方式,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整治、改善、优化,从而实现房屋使用、市政设施、公建配套等全面完善,产业结构、环境品质、文化传承等全面提升的建设活动。包括老旧小区更新、低效空间更新、交通轴线更新、文化遗存更新、生态系统更新以及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引领、市场运作、节约集约、产城融合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更新应当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下列目标:
(一)加强公共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功能品质;
(二)拓展市民活动空间,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三)推进环保节能改造,实现城市绿色发展;
(四)注重历史文化保护,保持城市特色风貌;
(五)优化城市总体布局,增强城市发展动能。
第五条 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因地制宜制定改造策略和管控标准,优化城市空间发展格局。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六条 区政府负责统筹全区城市更新工作,研究决定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
区政府成立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区建设交通局、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农业农村局等区级相关主管部门及各镇(街道)、管委会为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城市更新工作重大问题,审批工作计划和方案,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建交局,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城市更新各项工作,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事务,审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
在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成立前,由区建交局代为履行其职责,负责城市更新项目相关审批工作。
第七条 区级相关主管部门及各镇(街道)、管委会为城市更新工作责任主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工作职责,明确目标责任,组织实施城市更新工作。区级相关主管部门与各镇(街道)、管委会应联动协作,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八条 城市更新单元是城市更新实施的基本单位。一个城市更新项目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城市更新单元。
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应当执行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原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情况、自然环境及产权边界等因素,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且符合“十四五”用地空间布局规划,相对成片连片。
第九条 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区级相关主管部门、各镇(街道)、管委会申报的城市更新单元,并综合区域现状、群众意愿、社会稳定风险等因素,论证各城市更新单元开展城市更新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开展资金平衡测算(含预期成本、收益等),报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 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根据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城市更新项目,负责开展控规调整等工作,明确用地功能、开发容量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要求。
第十一条 区级相关主管部门与各镇(街道)、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内城市更新实施方案,一个实施方案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城市更新单元。
第四章 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城市更新实施方案应当紧密结合区城市发展战略定位和城市建设理念,对城市功能、业态、形态等进行整体策划,优化调整传统产业,塑造高端城市业态,高水平、高质量推动城市更新,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更新单元所在区域的城市发展定位与产业布局、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完善目标、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持与保护方案等。
(二)各更新单元的实施主体、实施背景、项目定位、建设规模、红线范围、更新方式、实现途径、设计方案、建设方案、运营方案、投资额度、筹资方案等内容。涉及历史文化保护的,还应包括保护方案。
第十三条 城市更新实施方案经区相关部门联合审查,报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经区建交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利用政策支持,实施一片提升一片,力求实现城市更新单元自身盈亏平衡。城市更新项目的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六个方面:
(一)房屋修缮与拆迁安置。在城市建成区域内,按照城市功能的新标准新要求,针对老旧小区、城中村、旧厂房、旧市场、旧楼宇等,通过房屋修缮、更新改造、拆除重建等方式,实现城市更新单元的提质增效、功能重塑。历史风貌保护区、城中村等对老旧住宅、企事业单位建筑的拆迁和对相关居民、单位的补偿安置。
(二)生态环境治理。通过人居环境整治、水环境治理、生态治理和修复等方式,保护生态资源,实现生态系统更新。
(三)基础设施完善。在城市更新单元内,通过交通轴线及周边更新、城市绿道建设、海绵城市、智慧城市、建筑节能改造等基础设施及配套社区便民服务设施建设,促进整体环境的改造提升。
(四)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包括幼儿园、学校、卫生院所及医院、养老院所、邻里中心、群众服务中心、文化交流场所、图书馆、体育设施、博物馆、规划展馆、居民休闲设施等建设。
(五)产业提质升级及配套。根据城市功能布局及产业布局定位,为产业发展提供生产设施、标准厂房及相关特色产业设施、长租公寓等配套设施服务。
(六)历史风貌保护与文化传承。针对历史城区、历史街区、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遗存,通过房屋修缮、风貌整治、建筑活化利用等方式进行更新保护。
第十五条 城市更新涉及安置房建设的,应采取定向销售模式。在安置房建成后,由实施主体组织被征拆人以其自有资金采购,提高安置效率。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六条 城市更新涉及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通过协议搬迁、房屋征收、房屋买卖、资产划转、股份合作等方式合规开展。
城市更新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通过市场租赁方式取得原建筑使用权。
第十七条 更新改造完成后形成的经营性用地,可采用“带方案”出让的方式供地,由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编制土地出让方案,设定出让条件,提出土地开发建设的规划设计要求,依法合规供地。非经营性用地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八条 鼓励和引导区属国有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参与城市更新建设,作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承担区内城市更新项目投融资及建设运营管理职责,支持国有企业获得城市更新腾空土地,通过自主开发、联合专业化的开发商共同开发等方式,提升开发效益,实现城市更新单元的资金平衡和市场化运作。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做大做强,通过增加注册资金、注入经营性资产、融资贴息、税收奖补等方式给予支持,保障城市更新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九条 鼓励积极利用国家政策性金融对城市更新的支持政策筹集资金。引导商业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产品,支持城市更新资金筹措。
第二十条 强化城市更新风险防控。及时梳理债务规模、总量、性质,针对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流动性、局部性、系统性债务风险,建立完善防控预案和预警分析体系。严格规范举债、偿债程序,确保合理举债、按需偿债、贷偿有序。强化城市更新项目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建设管理成本,实行审计全过程监督,保障资金使用安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24日起施行。
镇政发〔2021〕21号(关于印发镇海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