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58773/2021-212299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成文日期: | 2021-04-23 | 体裁分类: | 决定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中杰。
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为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车站路422号。
法定代表人:包临江,局长。
申请人*中杰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的甬镇市监〔2021〕5-06-01号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书面回复告知申请人,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结束。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月4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7封投诉举报函,举报宁波**超市有限公司镇海店及宁波*超市有限公司吾悦广场分公司销售的商品不符合要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甬镇市监〔2021〕5-06-01告知书》,对于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和决定,申请人不服。申请人认为,第一,被申请人法律适用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使用了“瑕疵”一词,但未对“瑕疵”作出定义或者解释。所以被申请人认定涉案产品标签瑕疵并无法律依据支持。食品安全标准是一种监督管理行为,食品生产时应接受法定监督机构的依法管理,应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有效的标准,以保证食品安全。且食品安全标准是衡量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依据。涉案产品所标注的执行标准《挂面》《LS/T3212-2014》是反映食品安全质量的食品安全标准,不管企业通过原料选用,还是过程控制和工艺流程都要符合其规定。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中心作出的《挂面》《LS/T3212-2014》规定,挂面指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经过和面、压片、切条、干燥等工业加工而成的产品。但涉案产品白象菠菜面添加了菠菜粉魔芋粉、白象荞麦面添加了苦荞麦粉谷朊粉魔芋粉、面和居荞麦青稞面添加了荞麦粉青稞粉、白象优麦荞麦挂面添加了苦荞麦粉魔芋粉、红豆薏米面加了红豆粉薏米粉魔芋粉、白象鸡蛋面添加了鸡全蛋粉栀子黄、想念立体双扎鸡蛋风味挂面添加了鸡全蛋粉、以上涉案产品均未按照标准来制作,不符合《LS/T3212-2014挂面》的执行标准。涉案产品使用该执行标准,违反《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第二,申请人所购买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构成了对申请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权利的侵害,被申请人应当依法限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责令被申诉人赔偿申请人损失,其应当责令而未责令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由法制机关确定其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第三,关于申请人要求奖励的问题。本案中,被申请人已责令被举报人改正违法行为,故申请人的举报是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一十五条、国务院令(503号)十九条,明确规定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奖励。被申请人不依法给予奖励不符合规定。综上,请求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诉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举报,已针对其举报内容依法核查并予以答复,符合法定要求和程序。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核查履职到位且办理结果反馈及时。2021年1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7封举报函,1月11日收到宁波工商12315指挥系统消费者举报转办单,举报宁波**超市有限公司镇海店销售的面和居荞麦青稞挂面(908克/袋)、白象优麦红豆薏米面(1千克/袋)、白象鸡蛋面(800克/袋)、白象菠菜面(350克/袋)、白象荞麦面(1000克/袋)、白象荞麦面(350克/袋)以及宁波*超市有限公司吾悦广场分公司销售的想念立体双扎鸡蛋风味挂面(900克/袋)标签中标注的执行标准有误,要求依法查处被举报人并奖励举报人。2021年1月25日,被申请人对宁波**超市有限公司镇海店和宁波*超市有限公司吾悦广场分公司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甬镇市监责改〔2021〕5-06-03号、甬镇市监责改〔2021〕5-06-04号),以上相关产品均已下架,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2021年1月27日,被申请人将相关核查及办理情况以挂号信形式书面告知申请人(收寄号码:XB55571716533(《甬镇市监〔2021〕5-06-01告知书》)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调查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21年1月25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宁波**超市有限公司镇海店货架上在售白象优麦红豆薏米面(1千克/袋)20袋、白象鸡蛋面(800克/袋)3袋、白象荞麦面(1000克/袋)2袋,宁波*超市有限公司吾悦广场分公司已无涉举报产品在售。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宁波**超市有限公司镇海店立即下架上述在售商品。经核查,两家被举报人均如实记录并保存了涉举报产品的进销存及生产商的相关凭证,建立并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申请人认为,涉举报产品标签中标注执行标准为LS/T3212有误,依据是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中心在对其的答复中明确荞麦挂面、蔬菜挂面和花色挂面均不适用现行粮食行业标准《挂面》(LS/T3212-2014)。经调查,该说法存在争议。标准的解释权属于归口单位,根据《挂面》(LS/T3212-2014)的前言,该标准由国家粮食局提出,由全国粮油标准化建设委员会(SAC/TC270)归口,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中心并非该标准的归口单位。标准的主起草人河南工业大学陆启玉教授就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中心的意见相反,认为只要满足该标准中的定义及相关指标要求的挂面产品均可以执行该标准。出于谨慎原则,被申请人采信申请人提供的依据,认定涉举报挂面产品标准适用错误,但被申请人认为标准标注有误属于标签存在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于1月25日对被举报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甬镇市监责改〔2021〕5-06-03号、甬镇市监责改〔2021〕5-06-04号),要求被举报人下架标签有瑕疵商品,把好商品质量关。此外,面和居荞麦青稞挂面(908克/袋)标签中标注的生产商为泰州祥瑞食品有限公司,白象优麦红豆薏米面(1千克/袋)、白象鸡蛋面(800克/袋)、白象菠菜面(350克/袋)、白象荞麦面(1000克/袋)、白象荞麦面(350克/袋)标签中标注的生产商为河南优麦食品有限公司,想念立体双扎鸡蛋风味挂面(900克/袋)标签中标注的生产商为想念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已向以上产品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案件移送函(甬镇市监移〔2021〕5-06-01号、甬镇市监移〔2021〕5-06-02号、甬镇市监移〔2021〕5-06-03号),将违法线索移送生产商所在地下场监管部门处理。三、关于申请人要求举报奖励事宜。根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显然申请人的举报并不符合上述条件。综上,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内容,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履职到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0日,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中杰的7封举报函,1月11日收到宁波工商12315指挥系统消费者举报转办单,举报宁波**超市有限公司镇海店销售的面和居荞麦青稞挂面(908克/袋)、白象优麦红豆薏米面(1千克/袋)、白象鸡蛋面(800克/袋)、白象菠菜面(350克/袋)、白象荞麦面(1000克/袋)、白象荞麦面(350克/袋)以及宁波*超市有限公司吾悦广场分公司销售的想念立体双扎鸡蛋风味挂面(900克/袋)标签中标注的执行标准有误,要求依法查处被举报人并依法奖励。2021年1月25日,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宁波**超市有限公司镇海店货架上在售白象优麦红豆薏米面(1千克/袋)20袋、白象鸡蛋面(800克/袋)3袋、白象荞麦面(1000克/袋)2袋,宁波*超市有限公司吾悦广场分公司已无涉举报产品在售。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宁波**超市有限公司镇海店立即下架上述在售商品,并于当日向被举报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甬镇市监责改〔2021〕5-06-03号、甬镇市监责改〔2021〕5-06-04号)。经核查,两家被举报人均如实记录并保存了涉举报产品的进销存及生产商的相关凭证,建立并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1年1月27日,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挂号信形式书面告知申请人(收寄号码:XB55571716533《甬镇市监〔2021〕5-06-01告知书》)。因面和居荞麦青稞挂面(908克/袋)标签中标注的生产商为泰州祥瑞食品有限公司,白象优麦红豆薏米面(1千克/袋)、白象鸡蛋面(800克/袋)、白象菠菜面(350克/袋)、白象荞麦面(1000克/袋)、白象荞麦面(350克/袋)标签中标注的生产商为河南优麦食品有限公司,想念立体双扎鸡蛋风味挂面(900克/袋)标签中标注的生产商为想念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27日向以上产品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案件移送函(甬镇市监移〔2021〕5-06-01号、甬镇市监移〔2021〕5-06-02号、甬自市监移〔2021〕5-06-03号),将违法线索移送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申请人*中杰不服该甬镇市监〔2021〕5-06-01号告知书,遂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中杰提供的产品图片、购物凭证、付款记录截图、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中心《关于挂面标准LS/T3212-2014相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12315消费者举报转办单、举报答复意见告知书(甬镇市监〔2021〕5-06-01号)、交寄整付零寄给据邮件清单、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甬镇市监责改〔2021〕5-06-03,甬镇市监责改〔2021〕5-06-04号)、生产商泰州祥瑞食品有限公司、河南优麦食品有限公司、想念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复印件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件移送函(甬镇市监移〔2021〕5-06-01号、甬镇市监移〔2021〕5-06-02号、甬镇市监移〔2021〕5-06-03号)、泰州市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粮食行业标准《挂面》(LS/T3212-2014)、陆启玉《关于LS/T3212-2014《挂面》标准适用范围的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中杰的投诉举报履职到位且办理结果反馈及时,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的甬镇市监〔2021〕5-06-01号告知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的甬镇市监〔2021〕5-06-01号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