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区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养老政策)
一、评估对象
具有镇海区户籍并居住在镇海区,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 年人。
二、 评估类型
(一)首次评估。对初次申请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的老年人 进行的评估。
(二)持续评估。对已享受居家养老购买服务的老年人进行 每年一次的动态评估或因政策调整、老年人身体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申请的评估。
(三)复核评估。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对首次或持续评估结果有异议时申请的评估。
三、 评估内容
根据《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办法>的通知》(甬民发〔2018〕150 号)中明确的统一评估标准,通过对老年人生 活自理能力、认知能力等影响日常生活的项目进行评判和全面评估,确定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结果。其中需要享受居家养老政府 购买服务的可通过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向镇(街道)提出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申请。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由养老机构统一向民 政部门提出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申请。
四、评估组织机构、实施机构和评估人员要求
(一)评估组织机构设置。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卫生 健康局、区医疗保障局组成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养老服务 指导中心。
评估领导小组负责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工作的组织、审核、 协调、指导和落实等工作;制定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购买服务方 案, 按规定确定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承接主体;负责建立老年人 生活能力评估专家库,组织评估专家对评估结果抽查、复评工作; 负责对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机构的指导、监督,协调落实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经费。
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评估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指导监督评估机构开展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工作;负责对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专家库成员和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员进行统一培训和管理,负责组织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复评工作并出具复评结论, 负责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情况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建立并保 管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档案。各镇(街道)、社区(村)做好评 估的受理、审核以及配合第三方评估机构做好上门评估工作。
(二)评估实施机构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 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机构应具有专业评估能力且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或企业,须拥有专兼职老年人生活能力持证评估员不 少于6人,其中专职不少于2人,有固定办公场所,财务制度规 范和保障机制健全,在规定时间内能承担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工作,保证评估结果准确、可靠。
(三)评估人员基本要求。
1、评估专家库成员:在本区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康 复机构、护理机构中具有中级及以上临床医学、康复、护理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以及具有一定 规模的养老服务机构中的具有中级养老护理员资格且年龄在60 周岁以下的专业人员中选聘。
2、评估人员:基本要求:年龄应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提交健康体检证明),责任心强,诚信记录良好、热爱为老服务工作。专业要求:涵盖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康复 医师、护师,中级(含)以上养老护理员和社会工作师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员资格, 未按规定取得评估人员资格的不得从事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工作。上门评估团队应不少于2人。
五、评估流程
(一)申请和受理。由评估需求的老年人本人提出申请,也 可以由亲属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宁波市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表》。人户分离的老年人申请由户籍地受理。申请材料通过镇海区智慧养老信息平台由村(社区)提交镇(街 道)初审后转至区民政局。
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由养老机构统一向区民政局提出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申请。
(二)委托评估。区民政局对老年人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核后, 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安排评估团队,评估员应佩戴区民政局统一 制作的资格证上门开展评估。评估员通过询问被评估者或主要照 顾者,按照《宁波市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表》中的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认知能力等内容进行逐项评估。评估机构应在5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反馈给区民政局。
(三)结果确定。评估员将评估信息直接输入镇海区智慧养 老信息平台,根据评估分值确定老年人所对应的评估等级,并反馈至区民政局。
(四)结果告知。区民政局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至镇(街道), 并与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审批结果在村(社区)统一公示5天。 村(社区)将评估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复核处理。申请人对老年人生活能力等级评估结果有 异议,可在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村(社区) 提出复核申请,区评估领导小区办公室应在复核申请受理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抽取3位评估专家库成员,组成评估小组进行复评,出具复评结论。老年人或亲属、监护人仍对复评结论有异议, 可向市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裁定,市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在10 个工作日内抽取3位评估专家库成员作出终裁结论,复核结果为 最终结果,申请人接到复核结果后,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再就同一 评估结果提出申请。
六、 经费保障
(一)评估费用标准。
居家老年人,生活能力首次评估收费标准每人次150元,持 续评估每人次75元。评估费用由申请评估的老年人先行支付给 评估机构,如评估后符合《镇海区民政局 镇海区财政局 关于 印发〈镇海区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镇民〔2019〕5号)中明确的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资格条件的,评估费用给予全额退还;不符合的,评估费用由老年人 自行承担。
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生活能力首次评估收费标准每人次80 元,持续评估为每人次40元,其评估费用由所在养老机构承担。评估结果作为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依据。
(二)评估经费保障。
1、符合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资格条件的老年人首次评估、 持续评估和复核评估费用由区民政局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2、申请复核评估的费用,根据谁主张谁付费、谁有责谁承 担的原则处理。
3、评估经费结算。每月25日为评估费申报结算日。区民政 局根据实际完成的评估人数与评估机构作好费用结算。
七、 评估要求
(一)确保评估有效。老年生活能力评估对象多为失智失能、 半失能老人,语言表达能力、肢体活动能力均较弱,评估人员须 耐心细致,对其认知能力和生活能力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准确有效。
(二)强化保密意识。第三方评估机构应注重增强评估员的 保密意识及自觉性,在开展评估工作时,评估员需保护评估对象的个人隐私,未经评估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书面许可,不得对外 披露评估对象的相关信息。
(三)加强监督管理。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和医疗保障局要加强对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工作的协同管理和信息 共享,本实施细则中的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与长期护理保险失能 评估的结果互认,对同一申请人不进行重复评估。要加强对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数 据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和完善,确保评估工作平稳有序进行。评估机构应教育评估人员 认真履行评估责任,按照评估标准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出具科学、 准确、公正的评估结果。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评估人员,一经发现取消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员资格;对于评估结果差错率比较 高的评估机构,视情暂停其承接政府购买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的资格。
八、其他
本实施细则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自 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