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58706/2021-204259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民政综合类
成文日期: 2021-04-27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宁波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养老政策)

2021-04-27 14:03 来源: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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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养老机构的发展,规范养老机构行为,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和浙江省地方标准-《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DB 33/T 926-2014),以及宁波市地方标准规范—《养老机构等级划分规范》(DB 3302/T 1065-2014)与《养老机构服务规范》(DB 3302/T 1064-2014),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其中包括政府设立的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第三条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采用A级制,分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A”级、“AA” 级、“AAA”级、“AAAA”级和“AAAAA”级。

第四条  申请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养老服务机构基本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并依法进行登记,年检合格。

(二)养老床位数在30张以上,正式运营一年(含)以上的,可申请A、AA或AAA级养老机构,取得AAA级资格并运营两年(含)以上的,可申请AAAA、AAAAA级养老机构;运营两年(含)以上且已取得国家、省AAA级或相应等级以上的养老机构,可以直接申请市AAA级以上养老机构等级评定。

(三)有与开展养老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并持证上岗。

(四)一年内无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无重大责任事故、无消防安全事故、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第五条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坚持分层管理、分类实施、委托评定的原则。

A级、AA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托县(市)区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市民政部门核准;AAA级及以上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按照《宁波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设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下的集体议事制度。主要职责:统筹安排等级评定实施工作,确定等级评定结论。

第八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定办公室”)设在市、县(市)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有:组织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受理等级评定申请;审核养老机构的参评资格;评定专家的组织协调和日常联络;等级评定有关情况汇总和资料、档案管理;其他事务处理。

第九条  市和县(市)区评定办公室应建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专家库。等级评定专家由养老服务及相关领域内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研究、管理和服务的专业人员组成,应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熟悉养老服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其中,养老机构负责人须有三年以上管理经验,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十条  评定办公室组织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定。等级评定成员在等级评定专家库中产生,每次选取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评定工作组,具体分现场检查组、查阅台账组和满意度调查组。

第十一条  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指标和综合指标,共计300分。其中基本指标占100分,70分合格,申报AAAAA级的,80分合格;综合指标占200分,150分合格,申报AAAAA级的,170分合格。基本指标和综合指标均合格,方可认定达到申报等级。此外,评定内容设加分项目,加分项目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且仅计入综合指标总分。

第十二条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养老机构根据评定标准向市或县(市)区评定办公室书面提交等级评定申请和养老机构等级自评报告。

2.审核。对申报A、AA级的养老机构,由当地评定办公室进行审核;对申报AAA级及以上等级的养老机构,由当地评定办公室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连同其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评定办公室进行审核;市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由市评定办公室审核。

3.评定。市、县(市)区评定办公室根据权限,对审核合格的养老机构依次作出计划安排,并及时将具体评审时间书面通知被评审养老机构。

评定工作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评审。评审后反馈评审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评审结果当即密封后提交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审定。

4.公示。评审委员会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颁发等级牌匾。获得等级的养老机构由市民政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牌匾。

第十三条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养老机构的等级有效期为3年。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已低于现有等级要求的、被举报或检查问题突出没有整改的、申报材料隐瞒事实的,由市评定办公室作出降低等级的处理。

被降低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原牌匾退回当地评定办公室,换发相应牌匾。拒不退回的,由当地评定办公室收回。

被降低等级的养老机构在2年内不得提出高于原等级的评定申请。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因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养老机构等级。

被取消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原牌匾退回当地评定办公室。拒不退回的,由当地评定办公室收回。

第十六条  养老机构等级牌匾的式样由市民政部门监制核发。


本办法由宁波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6年5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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