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调查结果 | |
征集开始时间 | 2021-04-20 08:30:00 |
征集结束时间 | 2021-04-29 23:55:00 |
征集内容 | 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积极推进开展影响雾霾等极端天气的环境治理,保护市容卫生,提倡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和《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镇海区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实施意见》,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4月20日至2021年4月29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联系人:周黎冰,电话:86635226,传真:86635137。 附件:1、《镇海区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 2021年4月20日 附件1:镇海区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实施意见 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积极推进开展影响雾霾等极端天气的环境治理,保护市容卫生,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和《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决定在有关区域和时段全面实施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为确保禁限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目标 禁止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工作到位,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氛围;市民对禁限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识和自觉性不断提高,使“少放、不放”烟花爆竹工作成为市民的日常行为规范;烟花爆竹工作管理机构健全,管理措施落实,各职能部门、街道职责明确,职能作用有效发挥;烟花爆竹日常管理规范,非法运输、储存、销售得到有效遏制;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明显减少。 二、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的区域及时间 (一)完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商品交易市场;高层建筑;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 (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招宝山街道、蛟川街道、骆驼街道、庄市街道全域。其他地区暂不列入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三)限制区域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限制区域内每年农历十二月三十(除夕)至次年正月初六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当遇到空气重污染,区环保、气象部门发出橙色、红色预警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限制区域内已经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许可证到期后不得再重新领证,且不再办理新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举办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举行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及本实施意见精神,区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负责抓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工作。其职责分工如下: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监督管理。重点要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依法予以打击查处,收缴非法烟花爆竹产品;及时调整完善烟花爆竹经营网点,从严控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放,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督促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各类事故。 2.区公安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加强烟花爆竹运输环节许可管理和路面控制,负责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销毁收缴的烟花爆竹及其他相关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构成治安、刑事处罚的行为。 3.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同区应急管理局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检查非法占道、设摊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4.区委宣传部负责舆情宣传引导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及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以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使烟花爆竹禁限销售、燃放规定做到家喻户晓。 5.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牵头负责镇海区内烟花爆竹承运企业的资质管理,协同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开展专项检查。 6.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检查,配合查处无照经营和未经登记擅自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7.区教育局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规的相关精神,做好各中小学校学生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知识的教育工作。 8.相关街道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宣传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实际意义;要摸清辖区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底数,规范经营户经营行为,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烟花爆竹违法违规案件。 (二)宣传发动,营造氛围。在正式实施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前,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微信、自媒体和公众号等信息网络加大宣传我区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最大限度地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动员社区、居(村)委会、物业等基层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学校,持续组织落实我市禁限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政策,在禁限区域内要进行广泛宣传。通过正面的舆情宣传引导,使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政策做到全面知晓,提高市民的认识度,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氛围。 (三)加大执法,确保实效。各职能部门要紧密配合,协同作战,开展综合执法,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应急管理局要根据各自职责深入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清理整顿限制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销售行为,严厉打击查处无证销售、摊贩销售、沿街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深化烟花爆竹个人实名购买等制度,要督促烟花爆竹销售经营单位并与之签订承诺书,禁止在非允许燃放时期向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要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和单位违规出售烟花爆竹。 区公安分局要切实加大力度打击在禁放限放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确定重点区域、重点小区进行整治,确保禁得住、限得牢;要加强对专为红白喜事服务的个人、殡葬服务单位等民间社会组织进行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教育;要与社区、物业及各大宾馆、饭店等单位签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书,督促社区、物业及宾馆、饭店落实责任,劝阻市民违规燃放行为,倡导对不听劝导执意要违规燃放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要密切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对违规燃放的党员、干部及时沟通通报。 其他各职能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切实加强对禁限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协调,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应成立本单位禁限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确保我区禁限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强化宣传。各单位、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强化对我区“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宣传,做到规定人人知晓、家喻户晓;要正面引导禁限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提高广大市民和单位的责任意识和自觉性,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注重配合。禁限放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综合治理工作,关系到公共安全、环境卫生、噪音及禁限放区域内全体群众的一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共同抓好禁限销售、燃放工作。 |
来源/所属机构 | 区公安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