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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2021年度上半年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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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更好发挥住房保障在解决稳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中的“补位”作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浙建〔2017〕11号)、《镇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镇政办发〔2020〕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21年度上半年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公告如下:

一、租赁补贴的申请条件

申请租赁补贴家庭的住房情况必须满足:申请人家庭在市区区域范围内(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下同)无房(含无自有住房、租住公房,下同)或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申报日止,三年内出售、赠予、转让或被征收(拆迁)等自有住房的,原住房面积应计入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已享受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限价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申请家庭名下拥有汽车不得超过一辆,价值不得超过十万(不含本数),车辆价格以保险机构确定的价值为准。

所在单位注册纳税在本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来务工人员(或家庭)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1.获得区级及以上各类荣誉称号的优秀流动人员(含优秀农民工及相当于此类荣誉的,各类荣誉称号获得时间以2007年及以后有效);

2.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浙江省居住证》,经区流动人口管理办认定,量化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

以上符合申请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或家庭)其住房已列入城市房屋征收(拆迁)范围的,征收(拆迁)安置前不再受理申请,征收(拆迁)安置后若符合申请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

二、申请租赁补贴量化积分标准

外来务工人员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申请领取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量化积分需达到10分以上(含10分,按量化积分分值从高到低排列)。因实物房源数量紧缺,目前暂不申请实物配租。

三、租赁补贴办理程序

(一)量化积分申请。第一类:还未申请量化积分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请按照《镇海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计分标准表(3.0版)(暂行)》(详见附件),提供相关材料,前往居住地镇(街道)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窗口、量化积分自助一体机(提供全天候24小时申请服务)、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镇海区—搜索“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事项)申请量化积分。量化积分达到10分的,下载并注册完成“浙里办”APP,于2021年4月30日前进行网上申请。APP申请步骤:下载“浙里办”app后,请选择左上角区域“宁波,镇海区”—搜索“e乡积分”—进入“e乡积分”首页—e政策—租赁补贴—点击申请。第二类:已获得量化积分,符合申请条件且分数达到10分的外来务工人员,按照上述步骤直接申请租赁补贴。

(二)租赁补贴申请名单确认。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对申请本次租赁补贴人员根据保障需求按量化积分分值从高到低确定人员名单,如出现申请人积分总分相同情况,则根据申请人在我区居住年限、社会保险、文化程度等综合情况安排,由区流动人口管理办确定最终符合申请租赁补贴的人员名单并短信通知到申请人员,同时将名单移交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三)租赁补贴申请受理。收到短信通知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于2021年6月30日前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镇海区—“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进行网上在线办理或携带租赁补贴申请资料(见公告第四条)到居住所在地镇(街道)住房保障申请受理点进行现场办理,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租赁补贴资格。

(四)租赁补贴公示。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将最后审核通过人员名单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按规定审批办理。

四、租赁补贴申请材料

符合规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补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说明或材料: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3.请自行下载打印并填写《镇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登记表》并盖所在单位章(登记表网上下载地址:镇海区人民政府网站(www.zh.gov.cn)-政务公开-专题中心-社会民生-镇海区流动人员量化积分专题—通知公告),也可前往居住所在镇(街道)住房保障申请受理点领取登记表,如网上办理在线填写申请登记表;

4.申请家庭名下拥有汽车的,提供车辆商业保险单;未如实上报车辆等相关情况的,视同瞒报,将取消本批次租赁补贴申请资格;

5.区住房保障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申请时均需提供资料原件,并准备复印件1份。

五、租赁补贴标准

每月领取补贴额=8元/月•平方米*保障面积

备注:保障面积1-2人户按36平方米,3人户按54平方米,4人及以上户按60平方米;有自有住房的,按照扣除自有住房后的面积计算。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自2021年3月13日起施行。

2.有关申请详细情况请到各受理地点咨询并领取相关资料,请关注镇海区政务网网站http://www.zh.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