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58773/2021-212309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成文日期: | 2021-09-29 | 体裁分类: | 决定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补发信息)
申请人:*景国
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为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车站路422号。
法定代表人:包临江,男,局长。
申请人*景国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答复申请人违法并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并限期答复申请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结束。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0年12月20日向被申请人寄去举报投诉信(中国邮政挂号信编号:XA***),举报投诉宁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米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事,中国邮政网显示被申请人在2020年12月24日已签收。但被申请人至今都没作出任何形式的受理和反馈办理结果,申请人也没收到任何关于延长办理期限的答复。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受理和反馈办理结果,申请人不服遂复议。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后并没作出是否受理和反馈办理结果,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被申请人构成行政不作为。据此,请求法制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已依法告知其受理并针对其举报投诉内容依法予以答复,符合法定要求和程序。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履职到位且办理结果反馈及时。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4日收到申请人举报投诉信,称宁波*有限公司生产的海苔味“小米酥”(生产日期2020/7/24)配料表中没有小米及其含量,违反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2.2项,涉案产品应在商标名称附近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被举报人生产涉案产品未添加小米,且在产品包装强调声称“小米酥”已构成对消费者误导,存在欺诈。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8日11点11分以电信座机(电话号码:0574-*)形式告知申请人已受理该投诉举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经调查,被举报人提供了相关说明和检测报告,证明该产品无食品安全问题,被申请人对此作出予以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决定,并于2021年1月15日14点32分以电信座机(电话:0574-*)形式告知申请人相关核查及办理情况。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联系被举报人,被举报人提供了相关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关于食品名称为小米酥的说明》、海苔味“小米酥”出厂检测报告和浙江正明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No:F**)等相关资料。根据以上资料可查明被举报人生产的小米酥(海苔味)使用的是海苔的图案,配料表中含有海苔粉,且该产品外包装透明直观,可清晰看到食品为大米制成,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相关检测报告内容均为合格,无食品安全问题,因此认定小米酥(海苔味)的标签为瑕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5日向被举报人送达了甬镇市监责改〔2021〕4-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综上,针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内容,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受理及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履职到位,且申请人于2021年1月15日已被告知处理结果,至2021年7月26日才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已超过法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以其购买的宁波*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米酥配料中没有小米及其含量,违反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2.2项,涉案产品应在商标名称附近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被举报人生产涉案产品未添加小米,且在产品包装强调声称“小米酥”已构成对消费者误导,存在欺诈等,向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24日收到投诉举报信,于2020年12月28日11点11分通过电信座机(电话号码0574-*)电话告知申请人已受理该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展开调查处理,查明被举报人生产的小米酥(海苔味)使用的是海苔的图案,配料表中含有海苔粉,且该产品外包装透明直观,可清晰看到食品为大米制成,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相关检测报告内容均为合格,无食品安全问题,因此认定小米酥(海苔味)的标签为瑕疵。故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决定不予立案。另对所涉企业食品标签存在瑕疵行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15日向宁波*有限公司送达甬镇市监责改〔2021〕4-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2021年1月15日14点32分,被申请人通过电信座机(电话:0574-*)电话告知申请人相关核查及办理情况。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景国提供的举报投诉信、购物小票、产品照片、挂号信回执、邮政快递查询单等;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单反馈信息、宁波工商管理12315指挥中心平台系统回复意见截图、受理及结果反馈电话记录截图、受理及结果反馈举报人电话录音光盘、生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及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说明及照片、出厂检验报告、检验检测报告、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景国的投诉举报信后,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程序合法,履职到位。同时,申请人于2021年1月15日知晓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于2021年8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已经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期限。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景国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