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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 12- 06 浏览量:
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文件有效性 | 废止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 |
体裁分类 | 意见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
文章正文 |
(补发信息)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建筑业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确立建筑业支柱产业地位 (一)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市场为导向,以推进转型升级为主线,以做大做强为目标,深入实施“走出去”战略,调整产业结构,增强企业实力,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发展环境,全面提升产业综合竞争力,促进我区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发展目标。力争到2015年,全区建筑业规模进一步壮大,建筑业总产值达到150亿元以上,创各项税收8亿元以上;企业进一步做强,培育建筑业总产值达100亿元以上企业1家,10亿元以上企业2家,5—10亿元企业3—5家;拥有特级总承包资质企业1家、一级总承包资质企业3—5家,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5—6家。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引导和鼓励建筑业企业更新经营理念,在巩固提高本地市场占有率的同时,千方百计开拓区外市场。力争到2015年,区外市场建筑业产值占全区建筑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50%以上。 二、推进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优化建筑业产业结构。积极培育以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承包为依托、劳务分包为基础的市场承包体系,培育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组成的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形成大中小企业、综合型和专业型企业相互依存、协调发展的建筑业产业结构。鼓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咨询服务企业向交通、港口、核电、水利、轨道交通等国家重点投资方向和专业领域拓展。在我区具备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中率先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等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鼓励企业向具有设计、采购、施工综合功能的工程公司和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方向发展。鼓励企业多元化经营,向房地产、建材、装备制造、维护服务等上下游产业链延伸。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和支持企业以产业为纽带,通过联合、兼并、股份制、组建企业集团等形式,壮大企业实力。加快培育一批资产规模大、融资能力好、市场竞争力强、资质等级高的大型建筑业企业。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快发展,从2010年起,以2009年为基数,年纳税总额分别在500万元和200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其三年内实现的纳税总额形成的地方留成中环比增长15%以上部分,由区财政分别给予50%和60%的奖励。积极培育建筑劳务市场,大力发展劳务企业。对新办独立劳务分包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区财政按80%奖励给企业。 鼓励企业提升资质。对企业申报资质,劳动、人事、工商等相关部门应予以积极支持,开辟绿色通道。以业绩、能力为评价导向,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适当放宽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施工建筑总承包企业主项资质由一级晋升为特级、二级晋升为一级、三级晋升为二级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班子5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由二级晋升为一级、勘察、监理、设计由乙级晋升为甲级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班子10万元的奖励;其他建筑业咨询服务企业资质乙级晋升为甲级的,给予企业经营班子5万元的奖励。 (三)扶持培育骨干企业。鼓励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以上的骨干企业开展联合竞争。对BT、BOT、EPC等项目,骨干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对技术要求高、区属企业难以独立完成的项目,鼓励骨干企业与区外一家企业结成联合承包体。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依法采用邀请招标时,邀请对象中不能限制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且邀请对象中符合条件的区内施工企业不低于60%。增强建筑业企业的大建筑意识。积极邀请本地有实力的建筑企业参与农居房、拆迁安置房代建及市政公用项目BT、BOT、EPC等的竞争性比选。对通过竞争性比选确定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及BT、BOT的投资商,其施工单位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三、实施“引进来、走出去”战略,鼓励企业拓展市场 (一)积极引进有实力的建筑业企业。对从区外引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建筑业企业,在我区实际纳税第一个年度内,经年终汇算清缴后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的,给予地方留成部分50%的一次性奖励。同时,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引进区外建筑业企业在我区落户的有关人员进行一定的奖励。 (二)积极鼓励企业拓展市场。建筑业企业在区外承揽工程业务,企业所得税回注册地缴纳的,2010年起,连续三年按上年度新增加的所得税总额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区财政安排70%奖励企业用于拓展区外市场。对在区外承包工程业绩突出的企业和个人,在评选先进时予以优先考虑。建立重点企业和大项目的协调联系机制。对区外承包工程年营业额达到5亿元的企业或单个工程合同额达到1亿元的大项目,有关职能部门应密切跟踪联系,建立定期会商制度,积极提供相关支持和服务,努力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四、坚持质量兴业,不断提高建筑业科技进步水平 (一)鼓励建筑业企业争优创牌。坚持质量兴业、品牌经营,积极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支持企业树立品牌意识,打造精品工程。获优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由区政府予以表彰。除特殊工程外,对优秀项目经理和优质工程项目负责人,按规定在本区内可以同时承接多个工程项目。加强建筑业企业文明安全生产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创建文明标准化工地,对施工现场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进行技术改造创新,制定具有自身特点的企业技术标准和施工工法。支持建筑业企业广泛采用节能减排新技术和新标准,积极开发信息化应用项目。 (三)加强建筑业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以企业家为核心的经营管理人才和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行管理骨干基本固定、劳务用工相对灵活、职责明确、高效运作的劳务管理模式。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充分发挥建筑类专业优势,加大多渠道、多形式培养人才的力度。加强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梯队建设,鼓励企业培育和引进注册执业人才,努力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注册执业队伍。对正式引进的高级工程师、一级建造师、建筑师、注册造价师等中高级建筑类专业技术人才,享受我区有关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享受我区人才公寓、限价房政策。强化职工职业技能培训,企业可在职工工资总额的2.5%内按实列支教育培训经费,计入成本。创新建筑业务工人员职业教育培训服务与管理工作机制。建筑业企业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五、完善市场运行机制,营造建筑业发展良好环境 (一)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大力推进阳光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制度,积极创新招投标方式,简化程序,推行电子化招投标。对国有投资概算500万元或建筑面积5000m2以下、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招投标,简化程序(具体办法另行制订)。改革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公共项目代建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指导监督,继续推进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积极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和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强化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管理。严格外地建筑业企业进镇市场准入条件,加强外地建筑业企业在区域内的市场行为监管。 (二)进一步加强建筑业诚信建设,树立建筑业企业良好形象。建立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工程项目市场行为数据库,健全信用警示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制约。实施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评选“镇海区建筑业诚信企业”(评选办法由区建设、监察部门另行制定)。建立企业诚信激励机制。在招标投标、资质监管、评优评奖、信贷授信等方面,对诚信企业予以鼓励和支持。2010年起,凡上一年度被评为我区建筑业诚信企业,次年度内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公开招标时,资格预审附加2分。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形成企业诚信光荣、守信受益的良好氛围。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建立工程项目履约保函和保廉保证金额度浮动机制,对年度行业信用考核优秀、评为诚信企业的单位,次年度工程项目履约保函和投标保廉保证金的缴纳比例,可以比规定降低5个百分点;民工工资保函可以降低为零。提倡工程质量保修金采用银行保函的方式。 (三)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对成长型、有市场、有效益、讲信用的建筑业企业提高授信额度,简化审贷程序,适当给予利率优惠。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以工程合同、应收账款、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动产和股权、专利权质押等形式解决企业的资金需求问题。积极发挥我区担保公司在促进建筑业发展中的作用,引导建筑业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缓解资金压力。 (四)建立防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强化建设工程结算管理,承建单位和建设单位双方应加强配合,及时做好工程决算工作。承建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在规定或双方约定时间内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决算书。未提交工程决算书、建设单位不予认可的,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不予解锁。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工程决算的,房管部门停止核发房屋产权证。同时,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决算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完成的,在决算书未审核完成之前,施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强化保障机制,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以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镇海区建筑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建立促进建筑业发展考核机制,将建筑业发展工作列入对镇、街道和区有关职能部门的目标考核内容。加强建筑业发展调查研究,及时调整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对策措施。 (二)建立激励机制。建立以奖代补激励机制,对本区建筑企业在资质晋升、结构调整、创优夺杯、科技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进行奖励。对建筑业企业技术创新、改造项目,可享受我区工业企业奖励政策。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镇海区建筑业突出贡献企业家和优秀企业家”评选活动,对评为“建筑业突出贡献企业家”和“优秀企业家”的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三)加大宣传力度。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切实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和指导,帮助企业了解政策,用好政策,增强企业的发展信心。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宣传报道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例,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全力推动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在我区的建筑业企业。由区建设、财政部门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和上级财政体制有重大调整,本意见相关政策作相应调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