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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 12- 03 浏览量:

关于大力推进人才优先开发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编号 BZHD01 – 2013 – 0005
体裁分类 通知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文章正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新修订完善的《关于大力推进人才优先开发的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8日

关于大力推进人才优先开发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大各类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力度,积极构筑区域人才高地,推进创新型城区建设,根据《宁波市镇海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区委区政府《关于促进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镇区委〔2012〕1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大力引进创业创新型人才

1.重点引进人才的范围和对象。

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类:国家级重点人才(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第三类: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前两位完成人;

第四类:省部级重点人才(浙江省特级专家、钱江学者或甬江学者特聘教授及条件相当的高级专家);

第五类: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高技能创新人才;

第六类:具有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引进后承担国家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等高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宁波市级以上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领军人才,或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来镇实施成果转化的海内外创业创新人才;

第七类:各行业国内外知名拔尖专家;

第八类: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第九类: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并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第十类: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紧缺专业高层次人才。

2.实施人才引进补助政策。被我区企业和教育、卫生、宣传文化等事业单位正式引进、落户,并签订5年以上服务协议的第1至7类对象,给予易地安家补助费,补助金额标准为:第1类对象补助300万元;第2至5类对象补助50—100万元,第6至7类对象补助30—50万元。第8至第10类对象,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标准,给予10—30万元的安家补助。1—10类对象必须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夫妻双方同属引进补助享受对象的,按一方全额、一方半额的补助标准实施。引进工作满1年后,经考核合格,1至7类对象给予一次性发放补助,8至10类对象首期按补助金额的50%发放,满3年后再发放50%。

3.实施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对区属企事业单位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人事关系正式转入、且社保缴纳在我区,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考核合格,可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对1至3类对象,每年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15万元;对4类人才,每年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10万元;对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浙江省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及进入省级人才培养工程第一、二层次人员,每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8万元;对获得宁波市杰出人才奖、市科技创新特别奖、市突出贡献专家和进入市级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员、浙江省“特级教师”、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以及其他相当层次的专家,每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6万元;对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用的人才、宁波市名校长、宁波市名教师、市宣传文化系统“六个一批”人才、进入市级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人员以及其他相当层次人员,每年享受特殊津贴4万元;对入选区级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员,每年享受特殊津贴2万元。对脱离专业技术岗位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及退休人员,不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4.实施柔性人才生活补贴政策。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型人才,凡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服务协议并在我区每年实际工作2个月以上按实际工作月份享受生活补贴,每人每月标准为:1类对象1万元,2至5类对象5000元,6至8类对象2000元。

5.实施工作津贴政策。对企业高薪聘请的年薪30万元以上1—8类人才,按其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工作津贴。

二、切实提高优秀人才的培育力度

6.实施优秀中青年人才培养工程。实施“121”人才培养工程,对于入选区“121”人才培养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的人员,实行10万元以内的学术科研津贴。学术科研津贴将根据不同层次的培养人员及学术科研项目开展情况确定标准:第一层次培养人员,每年给予2—10万元的学术科研津贴;第二层次培养人员,每年给予1—3万元的学术科研津贴。津贴发放额度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确定。

7.抓好优秀人才学历学位教育。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优秀人才参加学历学位班和EMBA班教育,对组织选送的优秀人才按有关规定在一定额度内给予学费补助。对符合紧缺人才培养方向的企业人才,区财政对其继续教育费用实行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新培养1名博士补助2万元,每新培养1名硕士补助1万元。

8.建立优秀中青年人才研修及学术交流制度。通过举办高级研修班等形式,有重点地组织相关人员到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进修深造。定期组织各种学术、技术成果交流,举办学术技术讲座研讨和优秀论文评选活动。鼓励专业人才参加国际项目管理人员认证等相关培训和考试,并给予30%培训费补助,凭证书给予50%的考试费用补助,两项补助合计最高不超过6000元。

9.加强高技能人才开发培养。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500元、2000元、2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生产或管理一线上的技师、高级技师,与区属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分别给予每年5000元、10000元的技能津贴。经批准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企业,给予3—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每3年举办一次全区职业技能比武,对获奖的优秀技能人才,给予一定的奖励。积极引进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鼓励和支持职技院校及有条件的企业设立示范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根据年度培训实绩给予一定的补助。

三、加大人才自主创业的扶持力度

10.大力扶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加大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在我区注册正常运营的创业项目,给予10万元以内的开办费补助。经评审后,按项目推荐类别与实际投入,分别给予一、二、三类推荐项目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无偿资助。对2名及以上的海外优秀创业团队,每增加1名,创业启动资金增加20万元,增加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一、二、三类推荐项目3年内分别提供3000、1000、500平方米以内的生产和办公用房或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的租房补助。提供100平方米的生活用房或给予1800元/月的租房补助。给予1000万元以内贷款的贴息补助,补助额度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贴息,通过区属担保公司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能按时还贷的,给予全额担保费补助,最高不超过担保年日均责任余额的3%。投产后3年内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80%、40%给予奖励。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其作价出资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对有风投机构或企业投资跟进、发展较好的创业项目,给予一定的奖励。特别优秀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政策。

11.推进大学生自主创业。加快推进“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大学生,分别给予2—2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无偿资助、20—300平方米的创业场租补助、每月800元创业核心成员租房补助、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实施创业社保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和创业培训补贴,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对有一定规模、创业成熟的项目,创业大学生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加大创新载体平台建设力度

12.推动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较高科技含量的合作项目、具备项目研发所需的软硬件设施并建有一套科学运行机制的院士工作站,被认定为省、市级院士工作站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10万元的奖励。加强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的合作,经批准设立教授专家工作室的,给予1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奖励。

13.加快博士后工作站建设。积极鼓励和帮助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建立能够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并首次招收博士后进站研究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每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进站研究期内给予5万元的博士后研究项目补助。博士后研究期满出站留在我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服务协议,可申请给予30万元的奖励。

14.搭建人才创业创新集聚平台。鼓励社会资源创建人才创业创新集聚平台,经考核符合条件后,挂牌成立大学生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综合性人才产业园的,根据园区规模和层次,一次性给予30—100万元的奖励。年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企业,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80%、40%给予奖励。鼓励企业积极引进创业项目,对引进创业项目年纳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经认定,3年内对地方财政贡献的20%奖励给引进项目的企业。

15.加快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建设。鼓励企业和园区申报国家级和省、市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对新批准设立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基地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批准设立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基地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推进海外引智引才联络站建设,每个联络站每年安排20万元以内工作经费。联络站引进的人才入选各级“特支计划”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16.推进人才实践(见习)基地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申报建立高校毕业生实践(见习)基地,对入选市、区级实践(见习)基地并工作成绩突出、考核合格的,每年给予1.5万元、1万元的奖励。

五、加强培育人才服务机构

17.引进和培育人才服务机构。对落户人才产业园的人才服务机构,3年内提供5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用房或租房补助,标准不高于20元/平方米/月。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自开办之日起,3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在我区设立总部的国内外知名人才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奖励;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国内外知名人才服务机构的,给予2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奖励。对每成功推荐引进1名重点人才,给予10万元以内的奖励。对在我区诚信人力资源服务平台注册的区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成功推荐引进1名重点人才,按我区人才服务机构的引才奖励标准减半给予奖励。与国内外有关组织(机构)建立人才引进联络点的,给予5万元以内的工作经费补助。鼓励人才服务机构参与镇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才培养等工作,对接收、派遣或推荐镇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就业的,给予每人200元派遣或推荐奖励。

18.加快人才市场建设。不断强化人才市场的公共服务职能,改进服务设施,完善服务功能,在场地、资金等方面提供支持。消除人才市场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促进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的联网贯通,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大市场。完善统一的人才服务机构信用监管服务平台,每年安排5万元以内的平台维护经费,促进人才服务业健康发展。

六、鼓励高层次人才的推荐引进力度

19.鼓励社会力量推荐引进高层次人才。对于经人才服务机构、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推荐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后5年内入选国家,“特支计划”或其他相当层次的,给予推荐方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为:引进的创业类人才经我区推荐入选国家“特支计划”的,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入选浙江省高层次人才专项计划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入选宁波市“3315计划”或高层次人才专项计划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引进的创新类人才入选国家、省、市““特支计划”或其他相当层次的,按相应标准减半给予奖励。

20.鼓励企业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使用力度。对于区属企业通过人才服务机构从区外正式引进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高级技师、全日制博士学位或年薪30万元以上高层次人才的,按中介费的50%给予企业补助,每名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于区属企业正式引进的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高级技师或全日制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自引进之日起,给予企业为期5年的高层次人才社会保险补贴,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单位应为引进人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给予补贴。已享受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按不足期限部分给予补贴。

七、充分发挥企业在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21.鼓励企业外出招聘人才。区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组织的外出招聘活动,广告费、场租费由区财政给予一定额度补助,其中参加赴国外招聘活动的企业,对其国际旅费、住宿、交通等费用在标准额度内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招聘活动中与用人单位达成初步意向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前来我区考察、面试,报经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给予交通费补助,补助标准:市外省内200元/人,华东地区(不含浙江省)500元/人,国内其他地区(不含华东地区)800元/人,亚太地区、欧美地区分别提供每人4000元、8000元的国际往返机票费用补助。

22.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和智力引进。鼓励企业组建创新团队,对获得区级创新团队称号的,由区委、区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市级创新团队称号的,连续三年区财政每年给予10万元配套奖励,获得省级重点创新团队的,连续三年区财政每年给予20万元配套奖励。对“海外工程师”项目实行年薪资助,由区财政按不低于市财政资助标准的金额提供相应的配套资助。对每项国外智力引进项目,给予3万元以内的奖励。

23.鼓励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培育人才。鼓励企业根据自身生产和发展需求,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确定培养目标,共同制定培养方案,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鼓励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研发机构及重点科研项目,选派科研人员进行培养。对校企合作项目,经审核认定后,给予培养经费10%以内的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8万元。

八、积极营造人才发展良好环境

24.妥善解决引进人才子女就学和配偶就业问题。对重点引进人才的子女就学,由区教育局负责安排;其配偶工作安排,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推荐。其它引进人才的子女就学,由区教育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排,其配偶工作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联系安排。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因各种原因就业困难,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由区财政每月按当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期最长为3年。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以按规定办理人才居住证,其子女就学、职称申报等方面可享受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

25.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对于到区属企业工作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实行租房补助,补助标准为:硕士及以上每月400元,大学本科每月200元,补助期限至毕业满三年。完善人才公寓政策,对引进的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人才公寓政策或限价房政策。

26.开展人才奖励评选。设立“镇海区杰出人才奖”、“镇海区优秀人才奖”、“镇海区优秀高技能人才奖”。对镇海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每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区优秀人才奖和区优秀高技能人才奖获得者,每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服务人才先进个人获得者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获得区服务人才先进单位的,由区委、区政府授予奖牌。上述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

27.关心人才的政治生活待遇。继续实行区领导联系专家制度和高层次人才座谈、慰问、走访制度。对区级以上专家,给予春节慰问津贴,对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给予每年5000元的慰问津贴,对其他类别区级以上专家,给予每年2000元的慰问津贴。对区级及以上专家,给予人身、家庭财产保险,对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每1—2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对新评选的区杰出人才、区优秀人才、区优秀高技能人才组织一次国内疗休养。进一步提高高层次人才在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中的比例,充分发挥他们的参政议政作用。

28.完善人才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健全人才重大工作统一决策、统一部署、统一协调机制,完善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大人才专项目标考核和重点人才工作考核力度。健全各镇(街道)、园区人才工作机构,完善由镇(街道)副书记、组织委员、工业副镇长(副主任)或园区分管政工、工业的负责人担任人才服务站站长和副站长,配备1名人才工作专职联络员。完善企业人力资源俱乐部和外国专家俱乐部运作模式,每年安排10万元用于俱乐部开展活动,构建特色的人才管理服务和专家服务工作。

九、附则

29.享受本细则政策的企业(单位、个人)必须按具体申报文件要求提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核认定,其中,事前需列入年度培育、补助、奖励、考核等计划的,计划名单由区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和其他部门另行联合发文公布。

30.企业(单位、个人)同一事项只能选择申报一项区级经济政策。如有同一事项同时申报多项政策的,财政部门只对最先收到的申报进行审核、兑现。

上级政策要求区财政予以配套奖励的,区配套部分按本细则规定的奖励补助标准或配套办法计算、兑现。

政策中有关递进式奖励按差额计算。

31.本细则中,地方财政贡献指企业主体税种(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不包括查补税款)的税收留区部分,按会计年度计算。除另有规定外,本细则各项条款所涉补助、奖励等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安排,则按比例下调补助、奖励标准。

32.企业(单位、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政策资金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额追回补助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政策资格。

33.原《印发关于大力推进人才优先开发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政办发〔2012〕23号)作废。享受以前年度政策尚未到期的企业(单位),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34.教育、卫生、宣传文化系统的人才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由区委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

35.本《细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