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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 12- 03 浏览量:
关于印发镇海区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
文件有效性 | 废止 |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 | ||||||||||||||||||||||||||||||||||||||||||||||||||||||||||||||||||||||||||||||||||||||||||||||||||||||||||||||||||||||||||||||||||||||||||||
体裁分类 | 通知 |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 ||||||||||||||||||||||||||||||||||||||||||||||||||||||||||||||||||||||||||||||||||||||||||||||||||||||||||||||||||||||||||||||||||||||||||||
文章正文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镇海区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镇海区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激发外来务工人员参与我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0〕266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就业生活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登记为本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与本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户籍的人员。 第三条 指导原则 外来务工人员户口迁入管理,遵循激励引导、属地管理、自愿申请、积分落户、总量调控、循序渐进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并建立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公安分局负责对积分落户受理、审核及办理相关人员的落户手续。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指标管理 由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申请落户人数、积分情况,综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财政保障能力和城市承载能力确定年度落户指标。符合条件的申请落户人数超过指标数的,择优落取。 第二章 迁入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外来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积分落户。 (一)持证及工作年限:在本区持有效的临时居住证件满3年;在本区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二)居住条件:本区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或投亲靠友,或由用人单位统一租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房; (三)年龄身体:身体健康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四)信用记录: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本区投资或经商者依法纳税。 第七条 积分申办条件 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按照综合素质和实际贡献情况建立积分评估制度(评价标准附后)。 (一)职业资格指标:在本市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以上的; (二)担任职务指标:在本区用人单位担任班组长以上职务的; (三)荣誉称号指标:在本市取得县级以上优秀党员、劳动模范、首席工人、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的; (四)素质提升指标:取得高中以上学历的; (五)技术创新指标:在本市取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科技进步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研发、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 (六)社会保险指标:在本区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七)社会服务指标:在本区注册成为志愿者并被评为星级志愿者或参加义务献血的; (八)企业认可指标:在本区用人单位被评定为年度优秀或企业认定的实际贡献情况。 第八条 积分落户标准 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实行梯度政策。外来务工人员有条件申请在本区落户的,原则上累计积分不低于80分,个别申请者某些积分指标特别优秀的,报请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适当放宽落户标准。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九条 受理期限 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一年集中办理一次,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落户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5月至7月。 第十条 申请提出 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需申办本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可以到公安部门户籍窗口领取并填写《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申请表》,并备齐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由本人向公安部门户籍窗口提出积分落户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 符合规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办本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申请表》; (二)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和居住证明; (三)依法纳税证明,现居住地、输出地计划生育证明和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四)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统一租住房集体合同与个人承担合同、公共租赁房租赁合同,亲属房屋所有权证; (五)积分项目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职业资格指标应提交中级工、高级工、技师等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中级、高级等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2.担任职务指标应提交用人单位的任职书等相应任职文件; 3.荣誉称号指标应提交相应的个人荣誉证书; 4.素质提升指标应提交相应的学历证书; 5.技术创新指标应提交个人获奖证书和专利证书; 6.社会服务指标应提交星级志愿者或献血证明材料; 7.企业认可指标应提交用人单位颁发的个人年度优秀证书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实际贡献情况等证明材料; (六)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受理 公安部门户籍窗口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对申办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积分落户标准的,应当场告之。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积分落户标准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第四章 审核公告 第十三条 审核 公安部门在8月20日以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期间相关职能部门应予以主动配合。区公安部门在落户指标内确定拟落户人员名单(未纳入落户人员名单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公告、办理 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落户名单后,公安部门根据确定的拟落户人员名单,将其积分情况及落户意见同时向现用人单位和实际居住地公告,公告期限为7天。公告无异议的,提供身体健康证明,由区公安部门按规定审批办理。 外来务工人员落户的户口挂靠按照公安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配偶子女随迁 符合条件落户的外来务工人员,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配偶随迁按本市现行政策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政策待遇 外来务工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本区后,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义务教育、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申购、公共租赁房申请等待遇政策,并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障、基本医疗保障等政策享受范围。 第十七条 溯及力 本办法实施之前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区的持证年限、工作年限和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十八条 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职责,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外来务工人员和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虚假或者伪造,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天后施行,《关于印发镇海区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镇政办发〔2010〕3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 附件:1.镇海区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评价标准 2.镇海区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部门责任分解表 附件1 镇海区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评价标准
注:本表社会服务和企业认可指标中的二级指标分值可以叠加;其他指标的二级指标分值不能叠加,以最高分值计分。
附件2 镇海区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部门责任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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