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247248/2008-106704 | ||
文件字号: | 镇政发〔2008〕34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08-08-07 | 体裁分类: | 通知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有效性 | 废止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 |
关于印发镇海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镇海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七日
镇海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宁波市《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7〕81号)精神,结合镇海区(以下简称“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实施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的用地者,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本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排斥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竞买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
第二章 出让的管理与规定
第六条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受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镇海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部门”)实施和管理本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具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由宁波市镇海区土地交易中心承办。
区规划、发改、建设、环保、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区国土部门做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第七条 区国土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有批准权的上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八条 区国土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拟订包括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基础设施配套和其他条件等的出让方案,其中工业用地的出让方案还需明确出让地块的产业类型、项目建议、环保要求等准入条件。出让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并报有批准权的上级政府批准后,由区国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需处理好土地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实行“净地出让”。但改变用途地块经有关部门准许建筑物保留的除外。
第九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对进场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实行综合监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本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场所,在为区国土部门、竞买人和中介机构提供平台和相关服务的同时,协助区国土部门做好土地出让的有关组织工作。
第十条 区国土部门应当根据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编制出让文件,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等内容。
第十一条 区国土部门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发布公告。
第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及具体承办单位的名称;
(二)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限、用途、规划条件等;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购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 区国土部门在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时,应实行集体决策,标底和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招标标底和出让底价确定后,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十四条 区国土部门应对投标或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书面确认其竞买资格,并通知其参加投标或竞买活动,不得以任何条件和理由拒绝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参加竞买活动。
第三章 出让的方式及程序
第十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方式出让的,其主要程序为:
(一)区国土部门根据出让地块的具体条件,拟定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相关媒体发布。
(二)投标人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规定获取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将投标文件密封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以区国土部门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四)区国土部门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开标,邀请所有合格投标人参加。当众开标,并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少于3人的,区国土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五)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区国土部门代表、区级有关部门代表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范围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六)区国土部门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六条 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拍卖方式出让的,其主要程序为:
(一)由区国土部门在相关媒体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拍卖公告;
(二)拍卖人按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通过公开竞价,应价最高的竞买人为竞得人。
第十八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设有底价的,区国土部门应当现场将密封的底价交给拍卖主持人,拍卖主持人现场开启密封件。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限、用途、规划条件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设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应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3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九条 竞买人不足3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的,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二十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挂牌方式出让的依照以下主要程序进行:
(一)区国土部门根据出让地块的具体条件拟定挂牌公告,并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相关媒体发布;
(二)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区国土部门要将挂牌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条件、起始价等,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公布。
(三)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四)区国土部门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五)区国土部门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六)挂牌期限届满,区国土部门按下列规定确定竞得人。
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该报价人为竞得人;
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报过价的竞买人要求继续报价的,即视为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继续竞价的;区国土部门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一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二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区国土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付款时间、付款方式、签订出让合同的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备齐有关资料后与区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规定交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可抵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应投标人(竞买人)的申请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四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区国土部门应将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果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有关媒介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中标人、竞得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其中标、竞得资格自行丧失,所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单位或个人,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其违法违规的情节和性质,作出相应的处理或移送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可向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区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查实后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责令有关单位予以纠正,或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间开发利用土地的,由区国土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土地使用者未按公告或合同规定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区国土部门会同区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标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中标人、竞得人采用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国土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有关的情况或资料的;
(二)索取、收受投标人(竞买人)贿赂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因违反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程序要求,造成交易纠纷或引起交易投诉的;
(四)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影响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正常进行的;
(五)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国土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