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247248/2007-103902 | ||
文件字号: | 镇政发〔2007〕11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07-06-06 | 体裁分类: | 通知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有效性 | 废止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 |
关于修改《镇海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镇海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镇政发〔2006〕40号)已作部分修改。
第四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以及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非国有资金占主导、控股地位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房产项目;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过高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区招投标办备案。
现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六日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