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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 12- 03 浏览量:
关于修改《镇海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件有效性 | 废止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
文章正文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镇海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镇政发〔2006〕40号)已作部分修改。 第四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以及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非国有资金占主导、控股地位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房产项目;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过高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区招投标办备案。 现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