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成文日期:

文件编号: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21- 12- 03 浏览量:

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文件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编号 -
体裁分类 意见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文章正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改革严格管理,加强耕地保护,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保持全区经济平稳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精神,就深化我区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理解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意义

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的,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直接关系到粮食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是一项长期任务和根本大计。全区各级干部群众要认真学习领会温家宝总理在全国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国发[2004]28号文件精神,加强宣传教育,统一思想认识,充分理解严格土地管理、加强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依法管地、依法用地、保护耕地、集约用地的意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切实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二、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认真抓好当前土地管理的各项任务

(一)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要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健全征地程序,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有关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抓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完善就业体系,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严格依法征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认真抓好土地信访工作,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积极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大力推进节约和集约用地。

要围绕实现土地利用方式根本性转变要求,大力推进节约和集约用地。强化节约和集约用地政策,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积极盘活存量。新上建设项目首先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开展对存量建设用地资源的普查,研究制定鼓励盘活存量的政策措施。继续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

(三)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

要科学编制镇(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城区建设用地增加。认真研究解决城市化进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推进“村改居”工作。禁止农村集体土地非法买卖,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认真开展农村违章搭建整治。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积极争取异地代划代保,依法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认真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严格加强考核。

(四)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加强土地管理行政能力建设。

要扎实做好土地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组织实施新一轮土地调查,确保土地数据的真实性。以强化土地用途管制,突出基本农田保护为重点,认真组织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启动“金土工程”,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耕地保护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网络建设,进一步提高土地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

(五)严格执法,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要配合土地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集中查处一批土地违法的大案要案。对1999年1月1日到国发[2004]28号文件发布之日止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其中,在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主动自查自纠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在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未能主动自查自纠或者顶风作案的,应当依法从重从严处理。国发[2004]28号文件下发后新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从重从严处理。对典型案件公开调查和处理结果,充分发挥惩戒和警示作用。

三、突出重点,深化改革,切实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一)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要根据国家实行土地利用指令性年度计划的新要求,认真编制和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没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增量土地。在确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坚决贯彻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重点保证拆迁安置用房、经济适用房、农民新居房、流动人口集中居住房、城市商品房(以下简称:“安居五房”)和多层标准工业厂房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二)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区计划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区国土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计划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予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三)加强供地管理。

要加强供地管理。对国家鼓励和允许建设的重点急需项目、“安居五房”、多层标准工业厂房建设项目以及发展前景好、无环境污染、占地少、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产业,优先供地。对国家供地目录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分别实行禁止和限制供地。在开发区(园区)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各镇(街道)、开发区(园区)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积极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积极引导小规模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用地在10亩以下)业主采取购买或租赁标准厂房的形式获得生产经营场所,今后不再向小规模项目单独供地。促进工业建设项目向开发区(园区)集聚,严格控制开发区(园区)以外新建项目用地,今后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向开发区(园区)以外企业就地扩建供地。

(四)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

除《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项目可以划拨外,其他所有项目用地一律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商业、旅游、娱乐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必须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工业项目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协议出让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逐步引导工业项目用地由协议出让向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过渡。对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必须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对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在土地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由区土地储备中心优先购买。对由于规划控制不能改变土地法定用途,企业在规划实施前有意愿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按市场价测算和补缴土地年租金,原土地法定用途保持不变。加强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五)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控制标准。

对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系数在《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规定基础上一律上调0.2,对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得建造单层厂房,确需建设单层厂房的,必须经区计划、国土、规划等部门审定同意。对具体建设项目的绿地控制指标作适当下调:教育、卫生等公共建筑用地绿地率不得超过35%;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等住宅用地绿地率不得超过30%;除安全、消防等部门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工业生产企业等工业用地绿地率不得超过20%。用地单位必须根据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控制性条件开发建设,对未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地条件开发建设的,必须追究用地单位的违约责任。

(六)严禁规避法定审批行为。

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分期实施的大型建设项目可预留规划用地,但必须根据其生产建设进度分期确定供地数量和时间。企业内部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禁止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禁止在教育、科技等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防止以各种名义圈占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七)努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建设项目用地要严格控制增量,积极盘活存量。确需扩建的用地单位,要充分利用原有的建设用地,并将原用地面积与新申请的用地面积一并测算。鼓励关闭停产企业的厂房设施采取转让、租赁或依法处置的方式再利用,挖掘用地潜力。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原用途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出让金。

(八)加强闲置土地处置。

对已供地项目,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区别不同情况,切实加强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对获得土地使用权后闲置6个月以上的,重新按“双控”指标核定用地面积,对超面积部分进行核减,核减的土地不具备收回后再利用条件的,限期在供地批准之日起一年内达到“双控”指标要求;闲置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尚未达到法定收回期限的,重新按“双控”指标核定用地面积并依法缴纳闲置费,或通过协商和合理补偿动员土地使用者退出土地;闲置两年以上的,依法收回。对因规划调整等原因造成闲置的土地,以合同剩余使用年限计算土地价款,退还给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收回另行安排使用。对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而自动失效的项目用地,抓紧依法重新办理用地申报手续,对在2004年12月20日前未能重新申报或不符合重新申报条件的项目用地,由区政府统一安排项目申报。

四、明确职责,密切配合,不断提高全区土地管理工作水平

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不断提高全区土地管理工作水平。国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土地管理,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用地和浪费土地行为,要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引导、鼓励集约用地,要加大集约用地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集约用地、依法用地的浓厚氛围。计划、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大对全区各类园区的管理,积极实施园区工作考评制度,全力推进建设项目在质量与效益、功能与水平、投入与产出等方面再上新水平。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土地供应中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制止低价出让土地、克扣征地补偿费用等行为发生。规划、建设、工商、城管、农业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在建设项目立项、工程设计、用地选址、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批后管理等环节上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集约用地工作。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