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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 12- 03 浏览量:

关于印发《镇海区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编号 -
体裁分类 通知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文章正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镇海区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七月二日

镇海区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允许的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和抵押。

第四条  镇海区人民政府设立土地交易市场作为土地交易的专门场所。土地交易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

镇海区国土资源局是镇海区土地交易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镇海区土地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镇海区土地交易市场的承办机构,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运作,并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区建设与交通、规划、计经、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土地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  下列土地交易应在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方式公开进行:

(一)经营性项目用地(包括区政府收回闲置的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原以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改变土地用途、使用条件等并用于经营性项目的土地;

(三)按照年度用地计划,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引进项目需要受让的土地使用权通过挂牌交易方式出让;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已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投资额度已满25%等符合转让条件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五)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改造,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

(六)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七)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判决需要处分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功能与职责


第七条 交易中心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交易中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土地交易市场的建设计划和目标;

(二)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个人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的招标、拍卖和公开挂牌交易工作,为举办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会提供场所和服务;

(三)受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等交易的申请,负责交易条件核验、交易鉴证、成交确认、代收代缴土地税费等工作;

(四)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公布土地交易信息行情,提供有关法律和其他信息咨询服务;

(五)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供求信息,为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等活动及土地交易代理、土地登记代理、地价评估、土地勘测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场所;

(六)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交易中心应建立以下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一)土地交易规则;

(二)土地交易运作程序;

(三)土地交易服务承诺;

(四)土地交易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五)工作人员守则;

(六)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监督查处办法等。


第三章    土地交易方式


第九条  土地交易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招标,即通过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由投标人进行投标,经评标后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二)拍卖,即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竞卖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由出价最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三)挂牌交易,即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交易条件在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公告,并接受交易申请的行为。

第十条  除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经营性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应采用招标或拍卖方式。其他需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可根据需要选择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中的一种方式。

第十一条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在招标、拍卖前应制定招标、拍卖文件和投标、竞买规则,并在招标、拍卖会30日前发布招标、拍卖公告,竞投或竞买人制定设计方案简单的,在招标、拍卖会15日前发布招标、拍卖公告,申请参与竞投或竞买的人数应达到2人或2人以上。

公告由委托方在交易中心发布,并在《宁波日报》或其他新闻媒体上刊登。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应设立最低保护价。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方式交易时,未达到规定人数和最低保护价的,委托方有权重新作出交易安排。

第十三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委托人应设立招标委员会。招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主要职责是审定招标最低中标价、审查投标人资格、主持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确认中标人并发出中标确认书。

在招标委员会确认中标人5日内,中标人应当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与土地转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按合同要求交付地价款。

第十四条  以拍卖方式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委托人应设立拍卖委员会。拍卖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主要职责是审定拍卖最低成交价、审查竞买人资格、指定拍卖主持人。

拍卖主持人确认竞得人后,竞得人应即时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与土地转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按合同要求支付地价款。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公开挂牌交易的,应公告最低交易价和其他交易条件,公告期不少于10日。公告期限届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能否成交:

(一)若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申请人,且报价高于最低交易价,并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则此次交易成交;

(二)若在规定期限内有二个以上申请人的,允许多次报价,土地使用权由出价高者获得。报价相同的,由报价在先者获得;

(三)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人,或者只有一个申请人但报价低于最低交易价或不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委托人可调整最低交易价,重新委托交易中心交易。

报价以报价单为准。成交后,由委托人与买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并由交易中心鉴证。


第四章    土地交易规则


第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交易,转让人应委托交易中心进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交易中心直接安排交易。

第十七条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应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

其中,涉及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并用于经营性项目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由政府重新公开出让。

第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交易,涉及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条件等的,应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差价。

其中,对以减免地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且改变土地用途并用于经营性项目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由政府重新公开出让。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允许的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必须经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批准。涉及集体土地征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上报审批。

第二十条  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权和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判决需要处分土地使用权的,应委托交易中心进行。属于以行政划拨方式或以出让方式但减免地价款取得的,或处分时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及使用条件的,应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和确定的缴纳办法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款。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从事土地使用权交易时,可按规定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具体标准由物价部门按审批权限确定。

交易中心的费用支出应当严格管理,依法接受区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交易市场转让成交后,当事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凭《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有关批准文件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五章    监督查处


第二十三条  监察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交易中心设立举报或投诉电话、信箱,接受群众对土地使用权交易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应将土地使用权交易规则、运作程序、服务承诺、工作人员守则等在显要位置张挂显示、陈设、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对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应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须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不实行公开交易的;

(二)须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不按本规定的规范要求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的;

(三)投标人或竞买人互相串通压价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交易无效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由监察部门依法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在办理土地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镇海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实施耕地补偿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