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247248/1997-109669 | ||
文件字号: | 镇政办发〔1997〕6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853430400000 | 体裁分类: | 通知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严格控制挖塘养鱼有效保护耕地的通知
(补发信息)
各镇乡人民政府,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区“一优两高”农业发展势头良好,尤其是淡水渔业迅速发展,对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提高农民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有些地方也出现了滥挖鱼塘、粗放经营等情况,经济效益差,浪费耕地现象十分严重。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后,未经批准,不得在区内现有耕地上以挖塘养鱼为名任意取土烧砖。区土管局要严格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一旦发现违法用地行为要及时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要坚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二、清理整顿现有鱼塘。对已挖的经济效益不高的低档次“土塘”,要在不扩大原有面积的前提下,限期改造成精养鱼塘,但必须自行承担农业税及粮食定购任务;对限期内达不到验收要求的,要坚决退塘还田。具体由区农业局和土管局负责落实并组织验收。区政府规划,“土塘”改建550亩;弃养复耕面积要达到650亩。凡经验收通过且复耕面积较多的镇乡,区政府将视情况,给一予享受其他有关优惠政策。各镇乡要按区政府要求,对已挖鱼塘进行一次全面自查,重新布局,并制订一个切实可行的分步整改方案,认真组织落实。在全面清理整顿基础上,对所有鱼塘占用耕地情况进行全面登记,报土管局和农业局备案,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汇报。
三、继续执行镇政〔1996〕1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城乡土地管理,落实耕地保护措施。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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