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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 12- 03 浏览量:
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补充意见 |
文件有效性 | 废止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 |
体裁分类 | 意见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 |
文章正文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2011年促进全区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镇区委〔2011〕8号)文件精神,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在《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镇政发〔2010〕6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继续推进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引导建筑业企业整合资源,支持企业通过股权、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实施企业兼并重组,扩大企业规模,提升企业资质,增强企业竞争力。建筑业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对符合国家减免税规定的土地房产转让减征、免征契税,暂不征收营业税。 (二)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快发展步伐。对2011年度纳税总额分别在200-500万元和500万元(含)以上的建筑业企业,三年内每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比上年(最高年度)增长部分的50%和60%,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给予奖励。 (三)鼓励本区建筑业企业参建政府及国有投资项目(含国有企业投资占主体,下同)。政府及国有投资项目公开招标时,采用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招标办法的,我区具备资质条件的建筑企业直接报名入围参与投标。对保障性住房、农居房、安置房等民生实事工程建设项目,考虑到民工工资管理、政策处理影响大、建成后质量维修要求高等因素,从维护稳定出发,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的,原则上选择我区具备资质条件的建筑企业参加投标。 鼓励区外房地产开发企业。邀请本地建筑业企业参与承建工程。对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参与施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所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房地产企业。 (四)支持建筑业企业转型发展。积极鼓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向交通、电力、水利、铁路等重点投资方向和专业领域拓展,在资质申报时给予重点扶持。对新获得上述行业资质的企业,给予经营班子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加强建筑业梯队建设。探索招投标市场按资质等级实施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政府及国有投资项目(建安投资概算在2000万元以上)预选承包商制度。对政府及国有投资项目(建安投资概算)在2000万元以下的房建、市政、水利工程建设等项目,参照《镇海区规模以下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镇政办发〔2010〕69号)实施招投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建立激励保障机制,推进企业品牌、科技及人才队伍建设 设立镇海区建筑业发展专项奖励基金,重点支持我区企业打造建筑业品牌和创建优质工程质量奖。 (六)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引导企业树立品牌意识,打造精品工程。对在大市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国家优质工程银奖、省级“钱江杯”、宁波市“甬江杯”优质工程奖、“招宝山杯” 优质工程奖的主承建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独立设计创国家优秀设计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所获奖项以最高奖为准,不重复奖励。对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项目经理,自获奖日期起,5年内可在本区范围内同时承接二个项目(或镇海区内1个,宁波市其它县、市、区1个,下同)。对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银奖、省级“钱江杯”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经理,自获奖日期起,3年内可在本区范围内同时承接二个项目;获得地市级优质工程奖或者区“招宝山杯”的项目经理,从获奖日期起,1年内可在本区范围内同时承接二个项目。对获得上述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经理,参与本区项目招投标的资格预审中,省级及以上的予以加2分;市、区级的予以加1分。 (七)激励建筑业企业创优。积极开展优秀建筑业企业和企业家、突出贡献企业家及优秀建造师(项目经理)等评选活动。被宁波市或者镇海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选为年度优秀项目经理的,次年度在本区范围内招投标的资格预审时,予以加1分(与获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经理不重复加分)。 (八)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建立工程建设各类担保、保险与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挂钩机制,实行对各类保证金的浮动管理。对被评为区级及以上建筑业诚信企业的单位,次年度企业工程履约担保额度调整为2.5%,其它本区建筑业企业调整为5%;投标保廉保证金按照区监察局《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投标保廉保证金若干问题的指导性解释》(镇监字〔2010〕5号)文件执行。本区建筑业企业工程履约担保和投标保廉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的方式。 (九)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进一步加大对建筑业人才引进和培育的奖励力度。对企业引进的高级职称人才或一级注册建造师,除享受区人才优惠政策外,自2011起,对前三年均不在我区建筑业企业注册,注册到我区建筑业企业的一级建造师,首个管理本区项目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在次年度底给予5万元奖励,对完成第二个本区5000万元以上项目,且企业按规定缴纳各类税收的,工程无一般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给予该建造师项目完成产值额千分之一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本地建筑业人才晋升一级建造师,对首次晋升为一级建造师的企业在岗职工,给予每人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三年内管理本区单个项目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且获得区级及以上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按规定缴纳各类税收的,给予该建造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继续实施“引进来、走出去”战略,加快企业拓展市场步伐 (十)鼓励引进区外建筑业企业。对落户在我区的二级以上,区外引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建筑业企业,在我区实际纳税每年度在100万元以上的,前两年每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奖励,第三年按30%给予奖励。 (十一)强化“走出去”激励机制。企业在区外承接工程项目,企业所得税在注册地缴纳且较上年有增长的,自2011年起三年内每年按其增长部分地方留成的80%奖励给企业,用于拓展区外市场。 (十二)开展“走出去”先进集体和个人评比活动,对被评为市级及以上年度“走出去”先进集体的企业,在次年度参与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时,在资格预审中予以加1分。对被评为市级及以上“走出去”先进个人的项目经理,给予每人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所获奖项以最高奖为准,不重复奖励和加分。同时,在评选区劳模时给予优先考虑。 四、附则 (十三)本补充意见适用于注册地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类企业,各项指标的计算依据以企业上报建设、统计和税务部门的数据为准。享受本补充意见政策的企业(单位)按具体申报文件要求提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核认定。 企业(单位)当年有涉税犯罪、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侵权等重大责任事故,发生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不得享受本补充意见政策。 (十四)企业(单位)同一事项只能选择申报一项区级经济政策。如有同一事项同时申报多项政策的,财政部门只对最先收到的申报进行审核、兑现。 企业(单位)同一事项如按政策可同时享受上级补助奖励(含区级配套部分)和区级补助奖励的,区财政按从高原则兑付补助奖励资金,其中,上级政策的区实际配套额,以按区级政策标准计算的补助奖励额为上限。有关递进式奖励按差额计算。 (十五)本补充意见中,地方财政贡献指企业主体税种(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不包括查补税款)的税收留区部分,按会计年度计算。除另有规定外,本政策意见各项条款所涉补助、奖励等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安排,则按比例下调补助、奖励标准。 (十六)企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政策资金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额追回补助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政策资格。 (十七)本补充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享受以前年度政策尚未到期的企业(单位),继续按原政策执行。《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镇政发〔2010〕6号)继续有效,本意见与镇政发〔2010〕6号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十八)本补充意见由区建设与交通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