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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农村危旧房改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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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除隐患、保安全、促转型”治危拆违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185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全面改善农村困难群众家庭住房条件的若干意见》(甬建发〔2017〕18号)要求,确保全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有保障,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作为基本方略,用铁的决心、铁的制度、铁的作风和铁的纪律,全面打赢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攻坚战。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镇(街道)“一把手”负责制,以村(居)委会为工作责任网络具体实施。

——坚持财政引导。按照区财政和镇(街道)资金共同引导,着力解决好引导谁,怎么引导,往哪个方向引导的问题,防止出现攀比或超标准建房,提高财政资金投资绩效。

——坚持精准施策。农村危房改造坚持能修缮加固的不拆除重建,坚持山区和易受地质灾害地区的移民搬迁工作,有效整合各类涉农涉房资金,先建安全房,待农民富裕后再扩建。

——坚持群众主体。处理好政府主导、财政引导、群众主体和自身努力的关系,注重发挥农村工匠的智慧和作用,充分调动合力帮扶的积极性。

二、严格资金使用管理

(一)补助对象。居住在危旧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低保边缘家庭,且只有一处住宅。危旧房由镇(街道)统一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认定,主要包括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C级、D级危房和影响房屋使用功能的旧房。

(二)资金来源。

1、宁波市财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补助专项资金。

2、区财政、镇(街道)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补助标准。

1、补助资金按照实际危旧房改造支出进行拨付。其中危房拆除重建资金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危房修缮加固资金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旧房修缮加固资金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若为残疾人家庭的,最高补助标准上浮20%。

2、市级补助标准按D级危房拆除重建按照每户1万元标准予以补助,C级危房修缮加固按每户5000元标准予以补助。

3、区级补助标准按最高每户15000元标准,由区财政和各镇(街道)同比例分担。

4、房屋改造若有保险赔付的,则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剩余改造资金按照前款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四)补助程序。

1、申报补助。按照优先帮扶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的住房需求,严格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农户持户籍证明、《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证明、房屋定性证明、《残疾证》等相关证明自愿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镇海区农村困难家庭住房修缮申请表》(见附件)。对文盲、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家庭,相关村(社区)委员会要落实专人协助其办理好申请手续。经村(居)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镇或街道社会事务部门初审、区民政局审核、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审批后,将补助对象的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10天。

2、发放补助。房屋改造完成之后,镇(街道)将危旧房改造施工方案及预算、施工合同、费用发票、房屋验收证明统一提交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审核后,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向各镇(街道)下拨年度困难家庭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各镇(街道)再将补助资金发放至农户。

(五)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专账核算。

三、统筹安排农房建设

(一)安排改造任务。各镇(街道)在每年年初制定困难家庭危旧房改造计划。对因灾倒房需救助的家庭由镇(街道)按救灾工作相关规定,报区民政局核定后,列入改造计划。

(二)确定改造方式。列入改造计划的农村房屋由镇(街道)统一委托专业机构出具危旧房改造方案,并委托具有造价咨询相关资质证书的人员出具资金预算。原则上拟改造的农村房屋属整体危险房屋(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房屋(C级)和影响正常使用旧房的应修缮加固。新建、改建、扩建面积以救助对象实际在册人口数计算,1人户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

(三)开展质量安全管理。农户必须与房屋施工队伍或者农村工匠签订施工合同。实施危旧房改造的农村工匠或施工队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对所建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镇(街道)委托的专业机构对危旧房改造是否按照其改造方案实施进行跟踪服务。房屋实际改造资金要求控制在预算资金上下浮动的15%以内。改造完成之后,由农户、施工队伍或农村工匠、受委托的专业机构、镇(街道)、区民政局、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共同对房屋进行核验。危房治理采用拆除重建方式的,改造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参照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房屋质量安全管理程序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完善农户档案管理。按照危旧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完善危旧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农村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危旧房改造施工方案及预算、施工合同、费用发票、房屋验收证明等资料。

四、落实工作职责分工

农村困难家庭危旧房改造治理工作由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牵头,区民政局负责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低保边缘家庭等困难家庭的认定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区内补助资金的落实和专项监督。区审计局负责农村危旧房改造的审计监督工作。区国土分局对困难家庭新建、扩建住宅所需的宅基地给予优先解决。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困难家庭危旧房改造的申报、公示、审核、工程监管及验收、档案建立、资金发放等具体工作。区残联等单位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五、注意事项

1、农村困难家庭应当合理使用维修后的住房,不得擅自破坏房屋承重结构,不得随意更改房屋用途。

2、各镇(街道)应在每年四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内农村困难家庭的危旧房改造申报、确定改造方案及资金预算。农村困难家庭住房的维修工作要求在每年六月中旬前完成。

3、各镇(街道)、村(社区)应根据动态管理原则,随时掌握本辖区内农村困难家庭的住房状况,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确保农村困难家庭的住房安全。

六、本办法自2017年8月3日起实行,《镇海区农村困难家庭住房修缮工作的意见》(镇扶办〔2005〕1号)文件相应废止。



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宁波市镇海区民政局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宁波市镇海区残疾人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