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保障征地农转非后农村孤寡老人、残疾人的养老服务的建议

2020-08-04 14:13 来源: 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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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衔人 王健健
建议内容

农民被征地,在年老失去劳动能力后、在监护人不作为或者监护人去世后,生活如何得到保障?

一、背景

骆兴村2000年起全村土地被征用,至今已经20年,被征地人员的征地农转非所得款基本被用完。

(一)6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征地时候购买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目前每月领取养老金在1000元左右。这些老人中有一部分在购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后又出钱将养老保险“升级”至职工养老保险,目前每月养老金在1500-2000元之间。

(二)征地时还比较年轻的残疾人,在当时并没有购买任何养老保险。在现在其本人或者家庭也没有意识与能力去购买养老保险。

二、现状

(一)包含以上人员在内的骆兴村小部分征地农转非的村民现在面临医疗、生活问题比较严峻。总结起来,这部分人情况大致如下:

1、直系亲属去世(或者下落不明);2、已拆迁有房产/未拆迁农村有房屋/已拆迁房屋已出售;3、年老体弱多病/残疾;4、旁系亲属不管事或者管事(监护)能力欠缺;5、每月有低保/养老金(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二)他们面临以下问题:

1、生病(住院)后,低保、养老金等收入不够支付医疗费、护理费;

2、老年征地农转非人员由于有养老金收入,无法纳入“三无”人员被服务;

3、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在政策上、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条文能够给予农转非后无法纳入“三无”人员在费用上的帮助与解决。

(农村为村民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如村两委会在通过将某农转非后无法纳入“三无”人员纳入集体供养人员、成为其监护人后,是否会有后遗症。)

4、农转非后并无收入,可以纳入“三无”人员的村民,在亲属配合的情况下,法律手续办理时间长,出现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5、农转非后并无收入,可以纳入“三无”人员的村民,亲属不配合(不管事),法律手续难办理,“三无”程序遇阻,村委会难以成为监护人。

三、建议

(一)各级政府部门出台政策,完善制度,资金到位,保障有力,措施到位;

(二)法院部门完善法规,简化程序,及时解决矛盾;

(三)上下联动做好村内助老住困工作。

结尾:

在助老住困上,各种制度上不应有矛盾。各级部门不要忽视问题、回避问题、推诿问题,致使层层压力在基层,风险在基层,致使村里想做事,但又没有指导政策,想解决问题但又害怕担责,夹在村民的期盼与害怕违反规定中,进退两难。

 

主办单位 区民政局
会办单位 区人民法院
答复意见

王健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保障征地农转非后农村孤寡老人、残疾人的养老服务”的建议收悉,经我们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2020年1月实施的《宁波市镇海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镇政办发[2020]3号)规定,具有本区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指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精神、智力、视力残疾人或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生活来源”指收入总和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我区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目前,我区低保标准为每人990元/月。每月享有失地农民养老金的老年人,只要经认定其收入在低保标准以下,且财产符合低保财产规定的,可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特困供养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接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并提出初审意见,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对于生病(住院)后,低保、养老金等收入不够支付医疗费的,低保家庭可申请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若是残疾人住院的,残联部门也有相应的救助政策。一般困难对象若医疗费支出较多的,也可申请支出型低保,若符合条件的,除了每月的低保金给予基本生活保障,还能享受其他的专项救助政策。

此外,根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农村残疾人与孤寡老人如不符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条件,则无法在法律框架内设立监护人。且在配偶、父母或子女、其他近亲属仍存在的前提下,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无法跨顺位担任其监护人。在有赡养义务的晚辈不尽义务时,被赡养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赡养人索取赡养费用,区人民法院将积极维护被赡养人员的合法权益。

区人民法院将积极促进人民法院、巡回法院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对接、互动,为有需求的老人人、残疾人提供上门立案、联合调处、巡回审判等服务,简化诉讼程序,及时解决纠纷,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尽量在当地”。同时,主动向上级法院、人大、相关政府部门等报送相关信息,反映现实需求,建言献策,力争推动法律、法规制定部门早日启动相关程序,完善养老领域的法制需求。

最后,希望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区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

谢谢!

 

宁波市镇海区民政局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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