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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度博士后有关经费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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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部分宁波市博士后工作资助政策的通知》(甬人社发〔2019〕45号)和《镇海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实施办法》(镇人社发〔2019〕6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镇海区2020年度博士后有关工作经费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站补助

(一)申报对象

经国家、省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博士后在站开展科研活动,且未申报过本项目资助经费的设站企业。

(二)补助标准

1.2019年7月1日前获批设站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国家级30万元,省级20万元。设站层级提升的,按相应标准予以补足。

2.2019年7月1日及以后获批设站单位,补助标准为: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其中,国家级一次性拨付,省级分次核拨,每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给予10万元,直至50万元核拨到位。设站层级提升的,按相应标准予以补足。

(三)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博士后工作站设站依据、博士后进站证明、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

二、科研补助和生活补助

(一)申报对象

经国家、省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博士后在站开展科研活动,且未申报过本项目资助经费的设站企业。

(二)补助标准

设站单位每招收1名博士后并正常开展科研活动的,每年给予10万元科研补助和3万元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两年。

(三)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博士后工作站设站依据、博士后进站证明、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

三、博士后出站留区工作补助

(一)申报对象

宁波市各博士后设站单位出站后到我区全职工作的博士后人员(要求人事档案关系转至镇海),按规定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且符合进站前人事关系在宁波大市范围以外的。以及以前年度申报留区工作补助尚未补助完毕的博士后人员。

(二)补助标准

1.2019年4月17日以前出站留在我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服务协议的,给予30万元的补助,每年10万元,分3年发放。

2.2019年4月17日(含)—2019年6月30日(含)期间出站后留在我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4年及以上工作合同的,可申请总额40万元的补助,每年10万元,分4年发放。其中出站后留事业单位工作的,区级财政承担35万元,接收单位承担5万元。

3.2019年7月1日及以后出站,出站1年内留在我区初次就业并签订5年及以上工作合同的,可申请总额50万元的补助,每年10万元,分5年发放。其中出站后留事业单位工作的,区级财政承担35万元,其余部分由接收单位资助。进站前已在我市就业的博士后人员,出站后不享受此项补助。

4.申请领取博士后留区补助后,不再重复享受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和购房补助政策。

(三)申报材料

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博士后身份证、进站证明、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出站证明;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创办企业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相关要求

1.博士后人员因故退站的,由设站单位负责将剩余补助经费退还财政。出站留区未完整履行规定年限要求的博士后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将不足服务期限相应比例的补助经费退还财政。   

2.宁波市有相关政策的,按有关规定配套执行。

3.请各单位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上报各主管部门(或镇街道、园区),由各主管部门(各镇街道、园区)负责原件与复印件的核对,并将材料汇总后于2020年9月15日前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提交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地址:镇海区骆驼街道金华南路55号E2-411室。

联系人:汪老师,联系电话:89287145


附件: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镇海区财政局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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