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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 08- 21 浏览量:

镇海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镇海区中小学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ZHD04-2020-0001
体裁分类 意见
服务对象 个人,个人
文章正文

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深化招生领域改革,规范招生工作,维护招生秩序,推进我区各级各类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以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推进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性

中小学招生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历来受到社会、家长的高度关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公平公正,关系到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

随着区域经济发展以及人口计生、户籍制度改革等政策的实施,我区适龄入学儿童少年快速增长,供学矛盾凸显,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形势日益严峻。推进招生制度改革,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做好招生工作是我区推动义务教育高位均衡发展,深化高中教育特色多样化发展,办人民满意教育的现实需要,是教育服务社会经济的重要体现。

二、科学有序做好义务段学校招生工作

1.义务段公办中小学严格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招生,根据“先片区、后学区”原则,按有户有房、有户无房、有房无户、无房无户积分入学的顺序分类排序,依次录取。片区内户籍适龄儿童以及“有房无户”适龄儿童、“无房无户”积分入学适龄儿童超过相关学校招生计划时,超出部分需按照房户性质、取得时间和积分高低进行调剂。民办学校(除民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招生时,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原则上全额录取;报名人数超过计划数的,均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

2.进一步完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招生、入学政策。全面实行居住证入学和量化积分管理制度,按照《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海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段入学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发〔2017〕2号)精神,全区公办学校要分类、统筹实施外来务工人子女招生工作,规范积分入学制度。对符合基本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按实际居住地根据积分高低录取;对不符合基本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适当放宽条件(具体根据报名情况确定),由民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根据学位数按照积分高低录取。为进一步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在原来“政策性借读生”基础上,2021年起,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亩产论英雄”A类企业也纳入“政策性借读生”享有企业范围。

3.全面实行网上入学报名。2020年起,符合入学条件、要求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均应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利用电脑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进行入学报名。

4.建立户籍生入学信息发布和预警机制。为确保招生平稳、分流有序,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户籍生入学信息发布和预警机制的指导意见》精神,区教育局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户籍生入学预警机制,对镇(街道)户籍生人数接近或超过招生规模警戒线的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三、积极稳妥推进高中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

1. 推行定向分配招生。为大力推进我区义务教育,尤其是初中学校优质均衡发展,2022年(2019级初一学生)起,实行镇海中学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定向招生政策,取消原保送生政策和限取生政策。定向分配招生具体计划及方案另行制定。

2.推进普通高中特色、特长招生。为促进普高学校特色多样发展,进一步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普高学校可根据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向区教育局申请特色、特长招生,计划单列,提前公布。特色招生需要符合学校办学特色,特长招生主要招收在体育、艺术、科技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学生。特长招生原则上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5%。特色、特长招生录取可根据专业测试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中考,下同)和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择优录取,其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所占权重不低于30%。

3.调整镇海中学“农村质量工程”及“公办学校降3分录取”政策。2020年起全面实施义务段公民同招、民办学校摇号政策,2022年起镇海中学实行定向分配招生,各初中学校生源进一步均衡的同时,升入镇海中学的机会得到有效保障。2023年开始,镇海中学录取时,“农村质量工程”及“公办学校降3分录取”政策不再实施。

4.进一步规范回原籍中考报名制度。为维护招生秩序,确保招生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初中不在我区就读,初中升高中时要求到我区参加中考的,2021年报名时,原则上要求考生户籍在初三开始前(即2020年8月31日前)在我区。2022年起,中考报名时原则上要求考生户籍在初二开始前(即入读初二当年的8月31日前)在我区。

5.深化中职招生工作。在稳定“3+2”“五年一贯制”招生计划和专业覆盖面的基础上,鼓励职教中心学校深化“普职融通”育人模式改革试点。在重视技能培养的同时,进一步满足中职学生升学需求,强化中职学生学历教育。做大做强与我区经济社会相适应的港口、机械专业,扩大相关专业的招生数量。鼓励职教中心学校开展专业大类招生,完善“模块化课程”的选择机制、“工学交替”的教学机制和“做中学”的学习机制。

6.强化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招生中的运用。综合素质评价是对学生全面发展状况的观察、记录和分析,是培育学生良好品行、发展个性特长的重要手段,各初中学校要根据《宁波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南(2018 版)》,建立并完善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电子化管理平台,客观记录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突出表现,评价结果作为高中段学校录取的前置条件。2020年起,取消体育、艺术、科技等奖励作为高中段录取加分项目,相关特长和表现等计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四、强化招生计划执行和学籍管理

1.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各级各类学校的招生计划严格执行申报制,区教育局根据我区实际编制全区中小学招生计划。中外合作项目招生,严格按市教育局文件执行,相关学校要严格按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实施招生,按国家规定班额组班。自主招生的学校按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做好招生简章的备案工作,未经审核备案,不得擅自发布,公布的招生简章须与备案内容一致。

2.严格规范学籍管理。各中小学在学生入校后按规定及时办理学籍注册(转接)工作,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现象。对于新入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要实行均衡编班,严禁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

3.规范转学插班工作。在区外就读、户籍在本区的学生,如需转入本区学校就读,由家长向居住地附近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提供房产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经转入学校、区教育局审核,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告知家长。对于不能完全接纳转学插班学生的学校,严格按照户籍迁入先后安排,超出部分由区教育局在片区内(同一镇、街道)调剂,超出片区实际接纳能力的,不再安排转学。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区内学校间一律不安排转学,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安排转学。为防止出现争议,充分考虑被分流学生的权益,招生时存在分流的学校,原则上不再安排转入。另外,我区户籍适龄儿童参加我区入学报名,并被相应学校录取,但自愿放弃就读机会择校到区外学校就读的,届时要转学回我区的,原则上不再接收(转入)。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各中小学、幼儿园要提高站位,从事关社会稳定,推动我区教育科学和谐、高质量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招生工作,推进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要加强顶层设计,创新方式方法,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狠抓落实。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依法依规做好各类儿童少年入学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平稳有序。

2.细化措施。各中小学要主动对接辖区内低一级学校(幼儿园),摸清底数,掌握情况。要加强与所在镇(街道)及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认真制定、完善各项措施。要通过信息技术手段,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在现行政策允许范围内,结合实际,积极主动做好招生各项工作。

3.强化服务。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充分利用微信、告家长书、家长会等方式加强招生制度和招生工作的宣传,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解释、沟通工作,引导家长客观、理性对待招生制度改革和招生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招生工作的良好氛围。

宁波市镇海区教育局

2020年8月19日

抄送:市教育局,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府办,区政协办,区委宣传部。

宁波市镇海区教育局                     2020年8月19日印发

附件:BZHD04-2020-0001镇教[2020]76号镇海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镇海区中小学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公).pdf

政策解读 《镇海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镇海区中小学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图解镇海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镇海区中小学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