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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国有企业减免房租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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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 区级相关部门, 各区属国有企业:
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41号)、《宁波市国资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落实国有企业减免房租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区属国有企业减免房租政策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对承租区属国有企业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和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企业在减免2个月房租的基础上,展期至3个月,减租期限为 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 其中, 在减免期间内租赁到期或提前退租的,按实际承租日减免。
二、 各有关单位要坚决贯彻执行文件精神和要求, 严格落实房租减免的主体责任, 加强对所属各级子企业房租减免事项的管理, 确保应减尽减、 不留死角, 以更大力度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 对上阶段房租减免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要作为重点抓细抓实。
1. 减租形式。 减租形式包括直接减免、 清退已交租金、 抵缴下期租金、延长租期等方式。其中,采取抵缴下期租金和延长租期方式需承租方认可同意,并有相关资料佐证,如租赁补充协议或给承租户的书面通知(告知函件)等。
2.转租行为。如存在间接承租国有企业房产情形的,转租方为非国有企业的,要求相关责任主体与转租方协商,确保将其减免房租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方。
3.减租手续。对原已享受2个月租金减免政策的承租户,可简化流程为其办理减租手续,无需重复提供相关材料。对符合房租减免条件的新承租户,需按照相应工作流程办理减租手续。
4.台账资料。各单位要根据减租政策实际落实情况填写《第三个月房租减免统计表》(附件 1)和《享受第三个月国有房租减免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情况统计表》(附件2),并做好相关台账备查。 为准确掌握全区国有企业房租减免工作执行情况,请各单位于每月10日、25日前将相关表格(附件1、2)报送区国资中心。联系人:董佳琪、虞玲燕,联系电话:0574-89389618。
宁波市镇海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