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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 07- 01 浏览量:

关于印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ZHD01–2020–0008
体裁分类 规范
服务对象 法人
文章正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根据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8日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标准强区、质量强区、品牌强区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6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镇海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  质量奖每年评审1次,每次获奖组织不超过 3 个。另设入围奖,每年进入现场评审但最终未获得质量奖的为入围奖获奖组织,每次获奖组织不超过 3个。已获质量奖或入围奖的组织,不再参与同一奖项的申请或评审。

第四条  质量奖评审由组织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好中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质量奖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的最新版本评审。

第六条  鼓励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绿色建筑业等龙头骨干企业,新兴产业、生命健康、新材料等成长型中小企业积极申报;重点支持“246”产业集群企业、“225”外贸双万亿行动企业、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单项冠军、隐形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品字标”品牌获得组织优先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成立宁波市镇海区政府质量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质量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质奖办)。

第八条  区质量奖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质量奖管理办法和拟奖组织名单。领导小组成员由政府、经济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专家或专业人员组成。

第九条  区质奖办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主要职责是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聘请质量奖评审人员,组织实施质量奖评定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等。

第十条  区质奖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省、市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中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一般由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

1.在镇海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3年以上;

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绩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度居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先进水平;

4.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5.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达到A、B档(对规模以下企业不作要求);

6.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被处罚的,未发生有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的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参照《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资格限制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1.发布通知通告。由区质奖办向各镇(街道、园区)或相关部门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通告。

2.企业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根据申报通知或通告的具体要求,经所在镇(街道、园区)或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到区质奖办。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区质奖办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对申报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

第十四条  资料评审。区质奖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对未入围的,应当反馈资料评审情况。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区质奖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资料评审后入围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组织确认。

第十六条  审议批准。召开质量奖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区质奖办有关评审情况的汇报,以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初选授奖名单,并提请区政府审定批准。

第十七条  社会公示。授奖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区质奖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区质量奖领导小组审查。

第五章 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十八条 区政府对质量奖和入围奖的获奖组织分别给予3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并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入围奖不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质量奖奖励经费由区财政专项安排。质量奖评审和管理经费由区财政安排,纳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部门预算。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区质奖办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评审组成员与参评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申报组织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区质奖办可提请区政府批准决定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二条  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本区增强质量意识、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

第二十三条  获奖组织可以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区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并需注明获奖时间,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第二十四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区质奖办应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28日起施行,《宁波市镇海区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镇政办发〔2014〕15号)同时废止。

  镇政办发〔2020〕39号(关于印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政策解读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图解关于印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