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28601X/2020-112204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成文日期: | 2020-06-03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的通知
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不动产登记“一件事”便利化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改办发〔2019〕43号)和《关于推进企业不动产登记“一件事”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3号)精神,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围绕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目标,以服务企业为核心,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纵深推进企业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实现企业不动产转移涉及的税费缴纳与产权登记“一窗受理、信息共享、一次办结、同窗发证”。同时基本实现“标准地”(工业、仓储类)供地的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1个工作日内办结(含权籍调查入库);企业成套办公、住宅用房转移登记纳入“即时办结”,商业用房待条件成熟时逐步纳入;已办理房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客体无变化的工业、仓储类用房转移登记“即日办理”;抵押等不涉税业务“即时办结”。逐步推进“网上办”“掌上办”,进一步提高企业不动产登记便利化获得感。
二、主要任务
(一)推广企业不动产登记“专窗”
推广企业不动产登记服务,在不动产登记业务联办大厅设立企业不动产登记“专窗”。业务范围暂包括:“标准地”(工业、仓储类)供地的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涉企不动产转移登记(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除外)。在实践中完善“专窗”条件和功能,逐步扩大业务范围。(“专窗”设置指导方案详见附件1)
(二)优化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
1.减少办理环节。企业不动产(除住宅外)转移登记,买卖合同网签不作为强制条件,权利人可持自行签署的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办理税费缴纳和转移登记。
2.精简办事材料。一个窗口办理,收取一套材料,一次办结,进一步加强数据共享和新技术手段的应用,能通过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在“专窗”积极推进电子不动产权证的使用和数据共享。(“专窗”不动产登记事项收件材料详见附件2)
3.加强权籍调查。统一权籍调查数据标准,统一工作时限。推广实施不动产单元代码的应用,以不动产单元代码为关联,实现权籍调查、纳税和登记相关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三)优化税费缴纳方式
1.明确办理原则。税费征收按照“谁受理,谁征收”的原则,即根据全市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现行业务办理范围,由对应的税务机构负责涉企业务税费征收。
2.优化税费征收。一是有条件的地方,税务部门可以通过不动产登记共享数据先行进行查询核税。二是实行转移登记与欠税清缴分离,不再将纳税人历史欠税作为不动产转移登记税费征收的前置审核条件。企业转让不动产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三是结合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优化税费征收流程。四是企业申报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时,按以下原则处理:1)对提供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由税务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即时办理,当日办结;2)对提供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由税务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确定是否具备土地增值税缴纳条件。对具备办理条件的,即时办理,当日办结;对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应终止办理。待申请人整改或协商后具备办理条件后,重新提出申请。
3.改进核价机制。一是对人民法院及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公开拍卖或网上公开交易价格、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竞价结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指导定价,可以确认为计税依据,不再进行价格评估。二是加强部门协作和数据共享,进一步完善存量房评税机制,逐步扩大批量评估范围。三是试行基于当事人“申报承诺为主,数据校验为辅,模型动态调整”的工业、仓储用地预警价格机制。
(四)加强和完善部门数据共享
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基础上采取不动产登记系统与税收征管系统对接,逐步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与纳税信息实时共享,减少办事人提供不动产登记和纳税申报资料。
三、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深化企业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是优化营商环境减环节、减材料的客观要求,是世界银行和国家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考核指标,各级自然资源和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坚决落实。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级自然资源和税务部门要在厘清本部门事项环节的基础上,积极做好工作衔接,明确企业不动产登记“专窗”的工作机制和人员,并与当地改革办、政务办、大数据局等部门做好协调,努力为“一窗办理”和“网上办”“掌上办”数据共享创造条件。
(三)加强督促落实。各级自然资源和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压实工作责任,切实将改革工作落到实处。市局视情将进行检查通报。
附件:1.“专窗”设置指导方案
2.“专窗”不动产登记事项收件材料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0年6月3日
附件1
“专窗”设置指导方案
为便于各地有效落实企业“专窗”设置,统一标准,有效提高“专窗”工作效率,提出如下指导方案。
一、因地制宜设置专窗
6月底前,在不动产登记业务联办大厅设立企业不动产登记“专窗”,合理设置“专窗”数量,将企业不动产转移登记与税收缴纳作为“一件事”在“专窗”办理。
(一)“专窗”主要办理涉企业务,实行“一窗受理、一次办结、同窗发证”。为避免人员闲置和浪费,“专窗”在优先确保企业类业务办理外,也可办理其它登记业务,具体由各地自行把握。保税、大榭、高新区等园区考虑到本身窗口较少,可以不设置“专窗”,但需确保涉企业务能实现“一窗受理、一次办结、同窗发证”的目标。本方案所指的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非企业类经济组织等。
(二)业务范围暂包括“标准地”(工业、仓储类)供地的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涉企不动产转移登记(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除外)。待条件成熟时,逐步扩大业务范围。
(三)按不动产登记现行办理区域划分原则。“标准地”(工业、仓储类)供地的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属地办理。工业、仓储类用房转移登记原则上属地办理。涉企且用途为商业、办公、住宅的不动产转移登记,原则上实现海曙、鄞州、江北三区通办,如属于独立宗地的,参照工业、仓储类用房办理。
(四)“专窗”前后场根据需要配备登记、税务、权调等专业人员,确保“专窗”工作高效运转。前场操作人员可分别由登记和税务两部门配备。
二、精简受理材料
将权调、登记、税务所需资料合三为一,内部共享,杜绝重复收取。资料的扫描、归档,按照“一窗受理”办理模式统一标准处理。
三、统一权籍调查标准
收到权利人申请后,“标准地”(工业、仓储类)供地原则上在当日完成权籍调查工作;客体无变化的工业、仓储类用房转移登记即时完成权籍调查工作;客体有变化的工业、仓储类用房应终止办理,由业主委托第三方完成权籍调查工作后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权籍调查入库工作不在“即日办理”范围之内;抵押等非涉税业务涉及的权籍调查工作“即时办结”。
四、税费缴纳方式
根据业务情况,“专窗”业务税费缴纳可在“一窗”模式、税务单机版、金税三期系统中完成。在税务评税系统完善前,先引入和应用工业、仓储类用房“预警价格”机制(具体操作规则税务另行制定),即以当事人“申报承诺为主,数据校验为辅,模型动态调整”,现场生成预警价格,作为判断纳税人申报价格是否合理的参考。
“申报承诺为主”是指在共享信息不充分不及时的情况下,对预警价格生成需要的相关字段由当事人按规定格式填报,并对填报结果负责;“数据校验为辅”是指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共享登记部门数据对当事人填报信息进行必要的校验;“模型动态调整”是指预警价格模型将根据实际情况动态修正,使其生成的价格更加合理。
预警模型具体数据采集按以下要求处理:
1、关于需要采集的土地等级问题。先由“专窗”工作人员将需要采集的信息以表格形式交由申请人填写,作为涉税办事资料。自然资源部门提供土地等级图,由税务人员根据土地等级图进行人工采集。如申请人或税务部门有异议的,可提请自然资源部门确认。
2、关于坐落地与街道乡镇的关联。由税务人员根据不动产坐落结合行政区划图获取。
3、关于房屋结构、建成年份(竣工日期)、土地使用权年限、建筑面积等数据问题。由税务人员根据资料收集,自然资源部门人员协助。需要重新权籍调查的,在权籍调查环节进行数据采集并在测绘报告中体现,测绘报告供登记、税务部门共享使用。新增房屋在首次登记权籍调查时进行数据采集和录入。
五、优化办理流程
在“一窗”受理平台的基础上,合理配置内部流程,优化权籍调查、受理、核税、审核、登簿、发证等环节,各人员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在系统未完善前,受理时应核实发票开具情况,确认税费计算方法,告知欠税信息和本次交易税费缴纳方式等事项。如有必要,需就计税有关的情况与主管税务局沟通,且应做到不延长业务办理时限。建议先由权籍调查人员完成相关工作,再由受理人员登录“一窗”平台受理,采集相关信息后推送税务,税务完成税费征收后将相关信息推送“一窗”平台,最后完成登簿发证。
附件2
“专窗”不动产登记事项收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