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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 04- 03 浏览量:

关于印发促进镇海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编号 BZHD01–2020–0004
体裁分类 通知
服务对象 法人
文章正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促进镇海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31日

促进镇海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资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9〕79号)等精神,促进我区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扩大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更好地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现就推进全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助力融资畅通工程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镇海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全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组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相关领导和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主要领导担任,成员为区级相关单位分管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二、总体目标

坚持“政策性定位、专业化运作、可持续发展”方向,遵循“聚焦主业、降费让利、银担分险、规范运作”原则,整合提升现有融资担保服务资源,增强融资担保公司服务能力,扩大业务规模,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更优质的融资担保增信服务,促进我区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到2020年6月底,全区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放大倍数超过全市平均水平。2020年底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达到4亿元以上,融资担保余额不少于5亿元。

三、具体要求

(一)明确准公共服务定位。明确支农支小融资担保业务的准公共品功能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准公共服务机构定位。改进和完善考核机制,取消盈利考核指标,重点考核业务规模、放大倍数、担保费率、服务情况等。政策性融资担保代偿率容忍度提高至6%,对符合监管规定和程序要求的担保代偿业务原则上免予追责,激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开展支农支小担保业务的内生动力。(责任单位:金汇集团,配合单位:区国资中心、区农业农村局)

(二)提升规范化运作水平。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要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认真落实市金融办下发的相关业务管理、尽职调查、风险分类、代偿追偿和尽职免责等工作指引(甬金办〔2019〕83号),按照相关工作指引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的培训,提升业务管理和风险识别能力,提高运行质量和效率。(责任单位: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金汇集团)

(三)聚焦政策性担保业务。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原则上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低于50%。(责任单位: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区国资中心)

(四)建立专业化运营机制。按照政企分开的要求,维护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独立市场主体地位,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组建专业化经营管理团队,实行市场化薪酬激励,积极探索职业经理人制度。2020年一季度制定工作方案、实施计划和风险预案,2020年6月底前初步建立专业化运营机制。(责任单位:金汇集团,配合单位: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区国资中心)

(五)积极实施降费让利。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要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丰富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保持较低费率水平,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平均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担保平均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不得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责任单位: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区国资中心、区农业农村局)

(六)加强行业审慎监管。进一步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监管体系,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充实监管力量、提升监管能力、创新监管手段,建立完善风险处置预案,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履行行业监管责任,金汇集团承担出资人责任,做好日常监管工作。(责任单位: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金汇集团)

(七)明确风险分担比例与责任。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公司有效沟通,建立银担合作双方信息共享、协商协作机制。银担合作双方要协商确定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担比例,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责任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不得以附加协议条款等方式实质性免除银行责任,或在银行、融资担保公司、被担保人三方协议之外,要求被担保人对银行承担风险责任部分另行提供其他风险缓释措施。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勤勉尽责原则,落实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责任,鼓励融资担保公司运用保险机制缓释代偿风险。推动融资担保机构主动加强与市再担保机构的合作,充分利用再担保的增信、风险和稳定器作用,提升融资担保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责任单位: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八)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强化财政政策引导和扶持,区财政对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业务奖励和风险补助。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给予1.5%的风险补助(按照《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发展壮大的政策意见》镇政发〔2019〕3号文件执行)。当年度政策性融资担保余额达到3亿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每增加5000万元再给予20万元补助。区内融资担保机构享受区本级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以上奖励不受地方贡献条款制约。具体政策由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区财政局组织实施并纳入预算。(责任单位: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区财政局)

(九)完善考核激励与通报约谈机制。区国资中心、金汇集团要制定和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考核激励机制,监督检查日常业务开展情况。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银担合作情况列入统计范围,并将统计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必要时可约谈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政府财政资金存放招标时,将银行业金融机构银担合作情况作为重要评价指标。(责任单位: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区财政局、区国资中心、金汇集团)

本方案自2020年3月31日起施行。

附件:镇海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镇海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秦迅阳 

副组长:陈建江    区政府办

王开锋    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组  员:俞亚杰    区经信局

             陈  晓     区财政局

             肖  辉     区农业农村局

             张萍萍    区商务局

             张子津    区国资中心

             朱景宇    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陈    晨    金汇集团

镇政办发〔2020〕18号(关于印发促进镇海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政策解读 《促进镇海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图解关于印发促进镇海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