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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0-03-02 体裁分类: 通告
发布机构: 区建设交通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镇海区公共租赁住房常态化申报的通告

2020-03-02 14:35 来源:区建设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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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浙建〔2017〕11号)、《镇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镇政办发〔2020〕9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本区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阶段性基本居住需求,构建和谐镇海,现将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常态化申报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报方式和时间

1、网上申报,网址为: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手机APP。

2、现场申报,正常工作日工作时间。

(备注:申请核准按季度实施。)

二、现场申报地点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申请公租房。

新就业无房职工,到区人力社保局(镇海区人才服务中心)申请公租房。

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先到居住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量化积分窗口或一体机自助申请量化积分,根据公租房保障数量,区流管办对提出申请的人按照积分排序初步确定获得公租房资格的人员名单;符合资格的人员到居住地所在镇(街道)申请公租房。

三、申报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住房情况必须满足:申请人家庭在市区区域范围内(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下同)无房(含无自有住房、租住公房,下同)或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申报日止,三年内出售、赠予、转让或被征收(拆迁)等自有住房的,原住房面积应计入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已享受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限价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申请家庭名下拥有汽车不得超过一辆,价值不得超过十万(不含本数),车辆价格以保险机构确定的价值为准。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个人,下同)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

1.申请人已取得浙江省户籍本区户口满一周年以上;

2.已婚家庭(含离异带子女满一年或丧偶带子女)或年龄在28周岁(含)以上的单身人士;

3.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宁波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总额按甬政办〔2008〕20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

申请对象为我区企事业引进的毕业三年内、且未享受宁波市级、镇海区级人才安居相关政策的各类人才,在我区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宁波市区范围内无住房,且符合以下对象之一的(其中事业单位引进的紧缺性人才需符合1-3类对象及条件)。

1.入选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并完成认定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等各类高层次人才;

2.入选市级及以上重点计划人才,入选市级及以上人才工程培养对象,区“雄镇英才”高层次人才引领计划创业团队带头人及两名核心成员、创新个人,具有博士学历学位人员或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获得市级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人才奖项获奖人员;

3.人事关系已迁入我区、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人员,入选区级人才工程培养对象、获得区级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人才奖项获奖人员;

4.人事关系已迁入我区,具有全日制硕士学历学位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人员;

5.人事关系已迁入我区,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人员或具有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全日制大专学历学位人员;

6.除上述5类人才外,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扩大)会议审定并同意的其他人才。

(三)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所在单位注册纳税在本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区级及以上各类荣誉称号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含优秀农民工及相当于此类荣誉的,各类荣誉称号获得时间以2007年及以后有效); 

2.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浙江省居住证》、连续在镇海区居住且证件在有效期内的外来务工人员,经区流管办认定,量化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具体分值由区流管办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以上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其住房已列入城市房屋征收(拆迁)范围的,征收(拆迁)安置前不再受理申请,征收(拆迁)安置后若符合申请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

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报根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数量安排确定。

四、申报所需资料

申请家庭应当以户主或未婚单身居民作为申请人,由申请人持共性申请资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申请人必须提供共性申请资料:

1.身份证和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件: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等;

3.根据《镇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评分标准》,可加分的相应证件。

五、事实申报

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应退出住房,并按市场租金标准补缴承租期内租金;享受租赁补贴的,应退回租金补贴。其骗租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五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自行合租、擅自调换或者闲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累计六个月或连续三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7.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运营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区住房保障中心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进行年审的;

2.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3.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4.租赁期内,承租或者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5.租赁期内,家庭收入超过政府规定标准的。

承租人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运营管理机构可以为其安排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停止租金减免,租金按照市场租金价缴纳;搬迁期满,仍无法腾退的,按照市场租金价上浮50%缴纳租金。

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运营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有以上所列行为的,须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其行为予以记录存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相关行为推送至“信用浙江”、“信用宁波”等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布。

六、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安排

骆驼街道东邑阳光小区和蛟川街道古塘阳光小区。

七、公共租赁房年审

每年11月集中申请的家庭(包括申请互换的家庭),在第二年11月申请年审。其他按照常态化申请的家庭,在第二年相应季度末月申请年审。年审时需提供相应材料。

注:1、镇海区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人:金老师    联系电话:86275391

2、镇海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乐老师      联系电话:89287811                                                           

 

镇海区住房保障中心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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