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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国资中心关于落实《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疫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意见》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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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属国有企业、镇投(海江)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疫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意见》(镇政发〔2020〕3号)“减免企业房租”的意见,结合我区国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微企业范围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认。
二、对承租区属国有企业(指已完成企业改革重组,其领导班子列入区委统一管理的国有企业,下同)和镇投(海江)公司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2月1日至3月31日内的租金全免;其他承租企业由出租方自行确定减免金额,但不得超过对中小微企业的减免力度。
三、对承租区属国有企业和镇投(海江)公司除房产以外的实物资产,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租金可适当减免,具体由出租方自行确定,最多不超过2个月。
四、减免租金可在预收租金中抵扣,也可由租赁双方自行协商减免结算方式。
五、区属国有企业减免的租金在经营业绩考核时视同利润。
六、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区级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参照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2020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