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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 12- 09 浏览量: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部分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宅基地审批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ZHD01–2020–0015
体裁分类 通知
服务对象 法人,个人
文章正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调整部分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宅基地审批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9日

关于调整部分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宅基地审批政策的实施意见

鉴于农村大中专生入学户口迁移制度、毕业生工作分配方式调整,以及经济适用房政策终止等因素,同时我区农村宅基地政策规定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出后再迁入本村不能享受农村宅基地,致使部分户口回迁的大中专毕业生居住问题难以解决。为了使该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共享改革开放、城市发展红利,依照《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镇政发〔2004〕66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可享受宅基地人员需同时满足的条件

1.1996年1月1日后毕业、2004年1月1日前考入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包括其他入学需强制性迁移户口情形)。

2.入学前常住户口在本村且属于户籍制度改革前的农业人口。

3.毕业后户籍直接迁回原户籍所在村或对应社区的(包含毕业首次挂靠人才劳动力市场后迁入对应村、社区的)。

4.目前户口在本村或撤村改居后对应社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1.本人或配偶已享受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解困房、人才房;承租国家直管公房、部队军产房、宗教房产、单位自管房、公共租赁住房及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等住房优惠政策的。

2.本人或配偶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

3.在拆迁中已以户为单位,计入安置人口,实行货币安置方式或调产安置方式安置住宅的。

4.具有其他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

三、宅基地审批

1.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计入可享受农村宅基地人口。

2.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配偶,户口迁入前属于户籍制度改革前的农业人口且目前户口在本村(社区)的计入可享受农村宅基地人口。

3.宅基地审批标准参照《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镇政发〔2004〕66号)、《关于<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镇政发〔2008〕17号)及《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宅基地可享受人员认定标准的通知》(镇政发〔2016〕46号)执行。

本意见自2020年12月9日起正式施行。

镇政办发〔2020〕83号(关于印发调整部分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宅基地审批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doc

政策解读 《关于调整部分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宅基地审批政策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图解关于印发调整部分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宅基地审批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