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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调整部分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宅基地审批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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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调整部分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宅基地审批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9日

关于调整部分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宅基地审批政策的实施意见

鉴于农村大中专生入学户口迁移制度、毕业生工作分配方式调整,以及经济适用房政策终止等因素,同时我区农村宅基地政策规定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出后再迁入本村不能享受农村宅基地,致使部分户口回迁的大中专毕业生居住问题难以解决。为了使该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共享改革开放、城市发展红利,依照《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镇政发〔2004〕66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可享受宅基地人员需同时满足的条件

1.1996年1月1日后毕业、2004年1月1日前考入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包括其他入学需强制性迁移户口情形)。

2.入学前常住户口在本村且属于户籍制度改革前的农业人口。

3.毕业后户籍直接迁回原户籍所在村或对应社区的(包含毕业首次挂靠人才劳动力市场后迁入对应村、社区的)。

4.目前户口在本村或撤村改居后对应社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1.本人或配偶已享受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解困房、人才房;承租国家直管公房、部队军产房、宗教房产、单位自管房、公共租赁住房及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等住房优惠政策的。

2.本人或配偶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

3.在拆迁中已以户为单位,计入安置人口,实行货币安置方式或调产安置方式安置住宅的。

4.具有其他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

三、宅基地审批

1.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计入可享受农村宅基地人口。

2.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配偶,户口迁入前属于户籍制度改革前的农业人口且目前户口在本村(社区)的计入可享受农村宅基地人口。

3.宅基地审批标准参照《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镇政发〔2004〕66号)、《关于<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镇政发〔2008〕17号)及《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宅基地可享受人员认定标准的通知》(镇政发〔2016〕46号)执行。

本意见自2020年12月9日起正式施行。

《关于印发调整部分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宅基地审批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解读

《关于印发调整部分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宅基地审批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镇政办发[2020]83号)已由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12月9日印发。现将该规范性文件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目前镇海区在执行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主要是《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镇政发[2004]66号)、《关于〈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镇政发[2008]17号)。宅基地享受对象主要为在册农业人口、户口在册且长期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撤村建居、小城镇户籍改革人员5种对象;现役军人、劳改人员作为照顾对象计入审批人口。户籍迁出的大中专毕业生一律不在宅基地享受之列。当时的高校毕业生由国家分配工作,一般的就业去向是全民所有制单位,走上工作岗位后,一般由所在单位分配福利性住房或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不给予享受宅基地有其时代合理性。

1996年1月9日,国家人事部下发了《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人发[1996]5号),大中专生毕业后国家不负责分配工作,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据人社局反馈,全国范围大规模实施在1998年,我区也是1998年开始实行“双向选择”,“双向选择”即不包分配。而就读高校,户口迁移仍被默认为一种强制性规定,很多人深怕户口不迁会造成就学、就业等不利影响。在这个背景下,许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因自主择业,户籍没有固定的去向,选择把户籍回迁到农村,成了农村的“居民”,也成了游离于农村社员资格的“边缘人”。按我区的宅基地政策规定,这部分人自然也享受不了农村宅基地。直至2003年8月7日,公安部下发了《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其中规定: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这个便民措施的出台,使得许多高校学生因看好农村改革的红利及社员资格对集体资产和土地的分红,不再办理户口迁移,因没有改变“农业户口”这个天然的身份,自然也享受了宅基地的审批权。

1996年起不包分配到2003年户口不作强制迁移,这个时间段的高校毕业生,一方面,国家对他们的就业已经不包分配;另一方面,他们回籍后恢复了“农村人”的身份,但他们又不能享受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农村人”的权益。据我区对大中专毕业生进行的统计,全区在1998年至2006年共回迁大中专毕业生1114人,其中,尚未获批宅基地或拆迁安置共计640人。

我区宅基地政策规定,户口回迁的大中专毕业生不计入宅基地审批人口,但在拆迁中可计入人口。该部分人员原来是通过享受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公租房补贴等方式予以照顾的,目前我区已经停建经济适用房,导致该部分人员的住房政策“两头”不落实。一段时间以来,这个群体要求政府帮助解决居住需求的信访量呈高发态势,社会各界也一致呼吁通过赋予他们宅基地享受权来解决他们对住房的合理需求。为顺应社会关切,维护公平正义,在充分调研酝酿、广泛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区政府审议并印发了《关于印发调整部分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宅基地审批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镇政办发[2020]83号)。

二、制定依据

1、《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镇政发[2004]66号)2、《关于〈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镇政发[2008]17号)

3、国家人事部《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人发[1996]5号)

4、2003年8月7日公安部《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

三、主要内容

(一)可享受宅基地人员需同时满足的条件

1.1996年1月1日后毕业、2004年1月1日前考入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包括其他入学需强制性迁移户口情形)。

2.入学前常住户口在本村且属于户籍制度改革前的农业人口。

3.毕业后户籍直接迁回原户籍所在村或对应社区的(包含毕业首次挂靠人才劳动力市场后迁入对应村、社区的)。

4.目前户口在本村或撤村改居后对应社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1.本人或配偶已享受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解困房、人才房;承租国家直管公房、部队军产房、宗教房产、单位自管房、公共租赁住房及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等住房优惠政策的。

2.本人或配偶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

3.在拆迁中已以户为单位,计入安置人口,实行货币安置方式或调产安置方式安置住宅的。

4.具有其他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

(三)宅基地审批

1.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计入可享受农村宅基地人口。

2.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配偶,户口迁入前属于户籍制度改革前的农业人口且目前户口在本村(社区)的计入可享受农村宅基地人口。

3.宅基地审批标准参照《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镇政发〔2004〕66号)、《关于<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镇政发〔2008〕17号)及《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宅基地可享受人员认定标准的通知》(镇政发〔2016〕46号)执行。

四、适用范围和施行日期

本意见适用全区,自2020年12月9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