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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关于宁波市技术交易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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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市技术交易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根据《宁波市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化示范区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17〕5号)和《宁波市技术交易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科合〔2018〕11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交易,是指将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者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包括科技成果、信息、能力(统称技术成果)的转让、移植、引进、交流和推广。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导和激励企业积极开展产学研供需对接,为创新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承接购买或投资重大科技成果,加快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助推企业创新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区科技局主要负责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组织政策兑现的申报、审核,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区财政局主要负责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资金分配监督。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补助对象:在镇海区行政区域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镇海缴纳税费的企业:

1、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签订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有技术交易经费投入的企业(简称技术受让方企业)。

2、提供技术供给并签订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企业(简称技术出让方企业)。

第六条  技术交易专项资金实行事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分为技术受让方企业补助、技术出让方企业补助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补助三个方面。

(一)技术受让方企业

1、经审核后,按不超过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或相关股权进行折算金额的10%给予补助。

2、对在市级(含)以上科技管理部门举办的竞价(拍卖)、中国创新挑战赛活动中成功签约的科技项目,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按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或相关股权进行折算金额的10%给予补助。

3、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补助额低于1万元不予支持。

(二)技术出让方企业

根据实际支付的技术交易额,给予签订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技术出让方企业不超过2%的经费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补助额低于1万元的不予支持。

(三)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补助

对在我区引进转化的重大科技成果,按《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甬党发〔2017〕3号)文件规定,根据实际支付的技术合同交易额或相关股权进行折算的金额,给予受让方或委托方15%、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补助,对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重大科技成果每两年申报一次,根据市科技局通知申报。

第七条  申报宁波市技术交易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书;

2、宁波技术交易网网上成交证明;

3、技术合同文本复印件、网上技术市场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

4、金融机构出具的支付凭证、技术出让方开具的收款发票等复印件(两者必须齐全);

5、以股权形式购买成果的,必须提供相应的股权出让(转让)证明材料;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存在有下列问题,不能申请宁波市技术交易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1、技术交易双方有股权等关联关系;

2、无自主创新内涵的单纯引进、低水平重复的项目;

3、知识产权权属不清或存在技术合同纠纷的项目;

4、技术出让(或合作)方明显不具备相关技术的开发能力和条件;

5、技术合同和技术交易存在虚假、造假、欺骗等不实行为;

6、其他不符合申请的情况。

第三章  补助申请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备案。企业签订技术交易合同后,应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完成备案。

第十条  申报。企业根据区科技局发布的申报通知,在技术交易完成后,提交申请材料。每年申报一次。

第十一条  初审。企业将申报材料报所在镇(街道)、园区进行初审,各镇(街道)、园区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资格条件审核,重点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条件再提交上报。

第十二条  评审。区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初审通过的企业进行复审,重点评审是否存在上述第八条的事项、技术交易的完成情况、技术作用发挥情况以及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必要时将采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考评等程序,根据择优扶持原则,确定扶持企业(单位、个人)名单和金额,并通过信息网络平台等渠道进行网络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资金,扶持资金通过国库直接支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依据本办法对宁波市技术交易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实施、管理,区财政局对补助资金的申请、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镇(街道)、园区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一概列入科技项目诚信黑名单,取消未来三年技术交易和各级科技项目的申请(推荐)资格以及五年内申报区内其他政策资格。同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追缴所享受的技术交易补助金额。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相关工作人员审核资金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技术交易补助金额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区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企业(单位)同一事项只能选择申报一项区级经济政策。

第十七条  总补助金额以市级下拨资金为准,若申报补助需兑现总金额超出市对区技术交易补助分配资金,实际兑现补助将根据具体申报情况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或择优发放。

第十八条  本政策不受《关于印发促进镇海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镇区委〔2018〕32号)附则第二条“规上工业企业享受本政策的,需满足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或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2%的条件”和附则第五条“本政策所涉项目,落户三年以上的企业当年享受的扶持资金总额(不包括上级特定专项补助),原则上不高于上年的企业综合贡献”的限制规定。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2020年7月14日)起开始施行,由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