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58941/2020-11216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成文日期: 2020-12-23 体裁分类: 规范
发布机构: 区生态环境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建设单位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指引

2020-12-23 10:51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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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进一步减轻建设单位负担,帮助建设单位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处编印了《浙江省建设单位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指引》,要点如下:

一、验收范围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要求,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竣工后无需验收。

二、验收期限

验收期限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不超过12个月的时间。

三、验收程序

(一)验收准备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二)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1、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

2、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

3、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

(三)验收意见的提出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项目是否存在本指引第四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

(四)验收报告的编制

验收意见提出后,建设单位须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三项内容。

建设单位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应当如实记载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

(五)信息公开的要求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具体如下:

1、在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2、在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3、在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示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六)验收报备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七)归档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以及其他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批复意见。

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3、排污许可证材料。

4、验收过程材料(包括会议通知、签到单、验收其他说明材料等)。

四、不得通过验收的情形

建设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1、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2、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4、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5、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6、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7、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8、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9、验收期限超过12个月的;

10、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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