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委托租赁有风险,签订合同得长个心眼

发布日期:2020-11-06 08:40 来源:今日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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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走进骆驼公共法律服务站,寻求法律咨询。原来,今年9月中旬,他将自己在骆驼街道某小区的房子以每月一付、每月2200元租金的形式,委托给宁波鄞居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全权负责出租,在合同订立后的第二个月,王先生准备向该租赁公司收取第二个月租金时,发现该公司已人去楼空,失去所有联系。情急之下,王先生到自己的房子处查看,发现房子已被该公司以低于市场价、每月1500元的租金出租给石某,签订详细的租赁合同,石某一次性交付一年租金。

房东王先生以没有收到租金为由,要求石某搬出自己的房子,石某认为自己签订了合法的租赁合同、付了一年的租金,签合同前已经和房东王先生确认过,不肯搬出。当事双方各执己见。

“双方目前的困境都是由宁波鄞居房屋租赁有限公司的‘失踪’导致的,其实双方都是受害者。”律师李杰表示,目前在宁波房屋租赁市场上,与上述案件类似的情况常有发生。诈骗型租赁公司在以低于市场价格租给房客,获取一年的租金后,按照市场价格按月打给房东。租赁公司作为托管公司,短时间内可以获得大笔资金,并且可以用来经营、投资。

李杰告诉记者,目前大多数存在问题的房屋租赁公司采取的是委托管理服务合同,其内在的法律关系是委托关系,同时租赁公司也会要求房东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由房东授权租赁公司寻找适合的租客,那么其最终的法律结果也是由房东承受,这与一般的房屋租赁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因此房东在与租赁公司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清晰辨别合同的本质属性到底是委托关系还是租赁关系,再予以签订。对于租客而言,在承租房屋时一定要牢记,过低的租金,一次性支付较大的金额等有悖房屋租赁市场规律(目前房屋租赁市场的规律是押一付三)的现象是存在风险的,同时一定要跟房屋的所有权人核实房屋的产权,有条件的要核对房产证上登记人姓名与房东的身份是否一致,同时尽可能与房东直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减少可能产生纠纷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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