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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 11- 06 浏览量: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ZHD01–2020–0013
体裁分类 其他
服务对象 法人,个人
文章正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规范管理的基本原则,全面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构,全力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逐步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有效促进婴幼儿全面健康成长。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末,婴幼儿照护服务和规范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城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婴幼儿入托率有所提高,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全区建设1家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完成新增托育机构2家,新增托位50个。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到2025年末,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和规范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实现城乡全覆盖,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8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婴幼儿照护家庭的支持和指导

全面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版)等法律法规关于产假、护理假、奖励假的相关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方法,为婴幼儿照护家庭创造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区妇联、区卫生健康局)

强化婴幼儿家庭照护人员培训,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和母子健康手册信息推送等方式,为家庭育儿提供母乳喂养、科学育儿等专业化指导服务,提高家庭照护能力水平。通过专业培训,到2020年末,培养区、镇(街道)两级婴幼儿照护服务师资15名、村(社区)健康指导员60名;到2025年末,培养区、镇(街道)两级婴幼儿照护服务师资28名、村(社区)健康指导员100名。(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人力社保局、各镇、街道)

拓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规范推进孕产保健、新生儿访视、婴幼儿定期健康检查和疾病预防控制,加强婴幼儿发育监测和筛查评估,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优孕、优生、优育指导。(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各镇、街道)

(二)发挥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

严格落实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内,按每千人口不少于9个托位标准,规划与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内,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千人口不少于6个托位标准,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建设交通局、各镇、街道)

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推动婴幼儿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文化、体育、养老等设施共建共享。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范围,建立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平台。鼓励社区开展家庭邻里式婴幼儿照护服务点建设,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志愿者队伍与有婴幼儿照护需求或照护困难的家庭就近建立临时托帮带照护关系,提供公益照护服务。到2025年末,每个镇(街道)至少建设1家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点。(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各镇、街道)

鼓励社区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优先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实现中心城区镇(街道)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全覆盖。(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卫生健康局、各镇、街道)

(三)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

制定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加强保育教育管理。统筹托幼资源,支持新建幼儿园按有关标准配置托位,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扩大托班规模,进一步增加托班服务供给。(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各镇、街道)

支持用人单位和工业园区在工作单位、驻地社区等场所以单独或联合等形式,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一般情况下,职工适龄子女达到20人及以上的单位,可采取自建自营或委托运营的方式,举办单位托儿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婴幼儿照护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责任单位:区总工会、区税务局、各镇、街道)

鼓励各地依托城企合作,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增加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有效供给。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形成多元化服务格局。按照就近可及、普惠公平、安全可追溯的原则,引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向婴幼儿家庭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灵活多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各镇、街道、区卫生健康局)

(四)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化管理

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信息公示、综合监管、质量评估等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监管。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的人身安全、饮食安全、消防安全、房屋安全、卫生健康安全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和安保人员,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各镇(街道)要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划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镇、街道)

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流程。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区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区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通过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及时向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审核准确率达到100%。登记机关应通过共享、交换等形式,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

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项食品安全和卫生保健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实行监督管理,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妇幼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社区卫生服务等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卫生监督管理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建设,依法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加强社会监督,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项目。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及时纠正和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探索推进“互联网+照护服务”,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人员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托育机构的申办过程、在线监控、诚信记录、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道)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要将婴幼儿照护作为重要民生实事,结合未来社区、美丽城镇建设,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卫生健康、税务、市场监督、编办、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协同,加强工作指导,及时解决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问题。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日常管理机构,承担政策咨询、机构备案、人员培训、日常监管和评估检查等工作,落实人员和经费。

(二)注重要素保障。加强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有关规定,实施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享受居民价格,支持托育服务业发展;幼儿园设立托班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照学前教育同等政策对待。加强用地保障,在国土空间规划、年度用地指标中优先统筹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允许教育、医卫、福利、商服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有关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加强人才支撑,做好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工作,扩大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规模;鼓励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我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推动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建设一支专业化、规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三)加大示范引领。在全区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评选活动,鼓励和发挥现有妇幼保健院、早期教育指导中心等机构专业优势,培育建设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区财政对各镇(街道)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推进工作给予适当奖补。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积极营造全社会推动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11月6日起施行。

附件:镇海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6日

附件:镇海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区委编办、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建设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总工会、区团委、区妇联、区税务局、澥浦镇、九龙湖镇、招宝山街道、蛟川街道、骆驼街道、庄市街道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具体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镇政办发〔2020〕76号(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doc

政策解读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图解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