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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 11- 23 浏览量: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镇海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BZHD01–2020–0014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服务对象 | 法人,个人 |
文章正文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镇海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3日 宁波市镇海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公共数据管理,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创新应用,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宁波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的采集与归集、共享与开放、应用与管理、安全与保障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在履职和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或产生的,以电子化形式记录和保存的数据。 本办法所称公共服务单位,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及水务、电力、燃气、供热、公共交通等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以下简称“资源目录”),是指通过对公共数据依据规范描述资源的特征(包括但不限于资源的名称、提供单位、共享开放属性等要素),按照一定的分类方法进行排序和编码的一组信息,用于对公共数据资源的检索、定位与获取。 第五条 公共数据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共享。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单位在职能范围内无偿提供公共数据共享服务。 (二)依法使用。依法依规使用公共数据资源,不得开放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公共数据,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有序开放。遵循“以开放为原则、不开放为例外”和“需求导向、安全可控”的原则,有序推进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数据开放和社会化应用。 (四)安全可控。依托市、区两级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确立全区公共数据共享安全机制,确保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和有效应用。 第六条 区政府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公共数据管理工作。 区大数据中心负责制定公共数据管理工作规范,负责区级公共数据归集、资源目录编制工作,负责区级数据共享开放应用的支撑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公共数据共享相关系统建设运行的资金保障。 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是公共数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本单位公共数据的采集获取、目录编制、共享开放、更新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可共享、已开放的公共数据。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基于市大数据中心平台和电子政务外网环境,实施公共数据管理及应用。 第八条 区级行政机关、镇(街道)、开发园区管委会不得单独建设政务云平台(含信息系统机房)和独立的数据中心;已经建设的,不再新建、扩建和改建,并逐步做好迁移工作。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由区大数据中心出具前期审查意见;前期审查意见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立项、财政主管部门编制预算的依据。 第二章 目录编制 第十条 公共数据资源遵循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目录管理,以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为基础,做好区级公共数据资源补充目录的编制工作。 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应当包括业务名称、信息系统名称、数据项名称、存储格式、共享属性、开放属性、提供方式、更新周期、共享期限等内容。 可通过数据共享直接获取的公共数据不纳入本单位的公共数据目录。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法定职责,对本单位的公共数据进行梳理,明确公共数据编制范围、数据提供单位、共享开放属性等要素,按照资源目录编制规范和要求进行条目编制,采取“集中编制、个性补充”相结合的方式,上报市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平台,形成全区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在建设方案中应当编制项目所涉及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项目竣工时,应将项目资源目录更新至市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平台,并实施数据归集和共享工作,作为项目验收依据。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的编制、审核、报送、更新等工作,保证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的及时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当公共数据目录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源目录的变更申请与更新操作。 第三章 数据归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因需归集、应归尽归”的原则,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整合与协同,确立公共数据采集、归集、维护的规范和程序,实现本单位公共数据的集中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遵循“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则,按照法定范围和程序向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集公共数据。被采集对象应当配合。 可从其他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通过共享方式得到的公共数据,不得重复采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以数字化方式采集、记录和存储公共数据;非数字化信息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数字化改造。 第十七条 公共数据质量管理遵循“谁采集、谁负责,谁提供、谁维护”的原则,由各单位按照资源目录中的更新周期要求,将公共数据归集到市大数据中心平台,并对所提供的公共数据及时进行动态更新。 第十八条 公共数据提供单位是数据质量责任主体,应当关注数据使用单位反馈的数据错误、遗漏等情形,以及存在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等问题。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在收到问题反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问题数据的处理。 区大数据中心对公共数据的数量、质量以及更新情况进行监测、反馈和评价。 第四章 数据共享 第十九条 公共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三类:无条件共享类、受限共享类和非共享类。可提供给所有行政机关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行政机关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属于受限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属于非共享类。 “最多跑一次”办事类所需的公共数据,优先考虑纳入无条件共享类;属于受限共享类和非共享类的公共数据,可以经脱敏等处理后向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列入受限共享类和非共享类公共数据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主动将无条件共享类和受限共享类的公共数据向市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平台提供。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因履职需要,要求使用无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的,需向区大数据中心填报数据使用申请表,说明申请资源名称、应用场景、共享方式等内容,经区大数据中心上报市大数据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市级平台(市数据接口共享平台、市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平台)获取公共数据。 第二十二条 公共数据共享实施方式采用市级接口共享、市级交换共享、市大数据中心平台集中分析处理三种方式。 对于拟新建的区级信息化项目,各单位应当依托市级平台获取公共数据,不得以线下交换等方式共享数据;对于已建成的、采用线下交换数据方式的项目,通过逐步改造,调整为市级平台调用数据。 第五章 数据开放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开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等领域的公共数据应用,提升政府大数据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大数据产业开发和创新应用。各单位与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开展公共数据合作时,需经区大数据中心上报,征得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及数据提供单位的同意,并签订书面数据利用协议和数据安全承诺。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谁建设,谁维护;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本单位公共数据安全和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负责人,采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做好本单位采集的公共数据及获取的共享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 数据使用单位承担获取的共享数据的安全保密主体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公共数据不得跨境流通;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报请市大数据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评估审核。 第二十七条 公共数据安全管理的部门职责分工、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以及法律责任追究等方面,按照《宁波市公共数据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办对本级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的公共数据资源编目、数据采集归集、共享开放以及社会化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评估通报。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纳入政府数字化转型年度考核和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与安全的公共数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在履职过程中获得或产生的公共数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政策解读 | 《宁波市镇海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政策图解 | 图解关于印发宁波市镇海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