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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镇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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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有关要求,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镇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镇政办发〔2020〕9 号)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第十四条“(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条件“……,在我区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调整为“……,在我区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附件 2“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第 3 点“中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家庭补贴 4 元/月•平方米”调整为“中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家庭补贴 8 元/月•平方米”。

以上调整自 2020 年 10 月 28 日起实施,其他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