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58132/2019-189669 | 主题分类: | |
成文日期: | 2019-10-21 | 体裁分类: | |
发布机构: | 区发改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聚丁烯-1工业示范装置项目建设主体变更的批复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聚丁烯-1工业示范装置项目建设单位变更的请示》及中石化宁波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报送的《中石化宁波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聚丁烯-1工业示范装置项目节能报告(修订版)》等材料收悉。鉴于项目建设主体及部分投资确发生变更,原则同意将《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聚丁烯-1工业示范装置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镇经信[2015]170号)的项目建设主体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变更为“中石化宁波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项目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产品结构不变。
调整后项目建设地点为镇海炼化原化肥厂和炼油厂之间的空地(蛟川街道丰收路南侧、规划二路西侧),总投资17293.77万元,工业产值6572万元(现价,2015价为6128万元),工业增加值3774万元(现价,2015价为3519万元),等价值综合能耗3072吨标准煤,当量值综合能耗2158吨标准煤,工业增加值能耗0.8140吨标准煤/万元(现价,2015价为0.8729吨标准煤/万元)。
中石化宁波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承诺、《中石化宁波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聚丁烯-1工业示范装置项目节能报告(修订版)》、项目节能审查意见(镇经信[2015]170号)及节能验收要求,做好相关节能工作。若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申请节能审查。
此复。
宁波市镇海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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