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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 09- 26 浏览量:

关于镇海区集体所有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ZHD00-2019-0002
体裁分类 意见
服务对象 个人
文章正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保障建设项目顺利推进,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就集体所有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非住宅房屋应实行货币安置,并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采用房地分离法评估补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用地政策的,也可以实行迁建安置,其中非住宅房屋按重置价格补偿,征收人负责迁建用地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或者支付相应的建设费用。

二、对持有合法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的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按合法权源证件记载的用途及面积确认。土地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土地级别、用途及价格标准补偿,非住宅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层高补偿。非住宅房屋结构等级评定及重置价格标准表见附件。

三、对无法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历史遗留的村集体所有的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工业仓储用途的集体所有土地非住宅房屋,按以下规定认定并予以货币安置补偿:

(一)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确定房屋所占土地用途为建设用地的,可认定为历史遗留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补偿的集体所有土地。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在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地籍图中记载有房屋的,认定为可补偿的集体所有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但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地籍图未记载房屋的,或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但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地籍图记载有房屋的,由区征收(拆迁)联席会议研究认定。

(三)认定为可补偿的集体所有土地,按照行政划拨价30万元/亩(含到村的征地补偿费)补偿。

(四)认定为可补偿的集体所有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层高补偿。

(五)征收人根据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合理确定拆迁红线图,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根据拆迁红线图负责提供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997-2010)、第二次土地调查地籍图(2009年)。

(六)以后未经批准在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的非住宅房屋,不予补偿,由建设主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按照“三改一拆”有关规定强制拆除。

四、对合法的集体所有土地非住宅房屋以及认定为可补偿的集体所有土地非住宅房屋,给予下列补贴、补偿费:

(一)停产停业的一次性经济补贴费

按照可补偿的集体所有土地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补偿。其中,集体土地产权证明记载为商业用途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补偿。

(二)重大设施设备搬迁补偿费

不可恢复的重大设施设备搬迁补偿费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确定。可恢复的设施设备的拆卸、搬运、安装调试等三项费用,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办法参照《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程》执行。

五、对征收宅基地时的沟渠路、农业附属设施等,按相关征地政策给予补偿,不适用本意见。

六、本意见自施行。《关于加快推进非住宅用房拆迁工作的若干意见》(镇政发〔2008〕13号)同时废止,《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有关价格和费用标准》(镇价〔2007〕33号)有关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的价格和费用标准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镇海区非住宅房屋结构等级评定及重置价格标准表(见附件)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4日

政策解读 《关于镇海区集体所有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图解关于镇海区集体所有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