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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镇大酒店辅楼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决定

因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雄镇大酒店辅楼地块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南大街、南至雄镇大酒店、西至远望道头弄、北至永安街。本项目涉及房屋建筑面积约0.24万平方米,非住宅4家。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波市镇海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房屋拆迁事务所。

三、本征收项目签约期限为30日,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3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雄镇大酒店辅楼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附件

雄镇大酒店辅楼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基础设施建设需要,需对雄镇大酒店辅楼地块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根据国家和省、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因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需对雄镇大酒店辅楼地块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

二、征收范围

雄镇大酒店辅楼地块项目征收范围为:东至南大街、南至雄镇大酒店、西至远望道头弄、北至永安街。具体门牌号:南大街5号第1幢、第4幢、第5幢、第10幢(部分)。如有出入,以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

三、调查基本情况

该项目涉及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约0.24万平方米,非住宅4家。

四、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根据市政府令第24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18〕52号)和《宁波市镇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镇政发〔2019〕12号)等有关规定。

五、房屋用途和面积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其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

(三)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按照《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方法》(甬政办发〔2014〕13号)进行补偿。

六、商业用房补偿方案

商业用房补偿以货币补偿为主,如被征收人确实需要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将在招宝山街道范围内提供产权调换用房,产权调换用房和被征收房屋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补偿方案如下:

(一)补偿

1.被征收商业用房房屋价值补偿

被征收商业用房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档次、规模等因素按规定的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本项目预评估价值时点为,按照收益法评估,预测本项目中钢混二等结构,层次为地面一层,层高,使用年限为20年,土地性质为商业国有出让,内部无装修,南大街5号第5幢底层商业用房,预评估比准价格为28060元/平方米;本项目中钢混二等结构,层次为地面一层,层高,使用年限为20年,土地性质为商业国有出让,内部无装修,南大街5号第1幢、第4幢、第10幢底层商业用房,预评估比准价格为17035元/平方米。本项目被征收商业用房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或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用的,按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停产停业期限按不超过12个月计算。

4.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

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补偿后,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二)货币补偿补助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助。

七、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否则,不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八、其他事项

本征收补偿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本方案第四条中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宁波市镇海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房屋拆迁事务所

十、征收实施时间和搬迁期限

本项目签约期限为30日,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3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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