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247248/2019-114778 | ||
文件字号: | 镇政办发〔2019〕54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 |
成文日期: | 2019-05-22 | 体裁分类: | 通知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服务对象 | 个人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BZHD01–2019–0006 |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土地供应加强批后监管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精神,规范相关涉土审批事项,提高涉土审批速度,规范权力运行,进一步打造“阳光国土”品牌,为社会经济发展进一步提供坚实的用地保障,结合镇海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土地供应计划管理
(一)科学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每年10月底,镇(街道)、园区根据地块的农转用、征地拆迁、基础设施配套状况、招商引资进展情况上报下一年度土地供应正式计划表及预备计划表,区自然资源分局按照“城乡统筹、集约用地、供需平衡、有保有压”的原则确定年度供地计划,综合确定年度土地供应规模、结构、布局、时序,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土地保障。
(二)强化供地前预审工作。进一步树立“存量优先、集约用地”的用地理念,产业用地要严格执行《宁波市产业用地政策指引》(甬土资办发〔2017〕38号)相关规定办理,相关用地指标要严格执行《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汇编》有关要求,确保节约集约用地。
二、依法依规供应土地
(三)建立可供应建设用地土地数据库。全面清理全区可用于供应的存量建设用地情况,解决区级层面与镇、街道(园区)土地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做到全区“一盘棋”,统筹协调全区招商引资、项目落地事项。每年定期对数据库进行更新,发挥土地数据库的基础性作用,为决策提供保障。
(四)规范土地供应方式
1.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确定的供地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土地。工矿仓储及加油站拆迁安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用地、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条件的土地、1000平方米以下难以独立成宗并符合规划的土地,本着集约用地、市场价出让的原则,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
2.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涉及到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等十九类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鼓励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用地,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进一步盘活土地资产。
(五)严格规范土地出让行为。涉及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需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16〕6号)文件要求,做好相关“净地”出让、规范出让地价管理、严格设定出让条件等相关工作,各镇、街道(园区)以及各职能部门应进一步统一思想,树立规矩意识,强化责任担当,确保土地出让工作规范有序。
(六)严格规范土地划拨行为。用地单位在完成发改立项、规划用地许可等手续后,要及时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供地手续,提高供地效率,为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提供坚实用地保障。要进一步严格土地划拨成本的收支管理,相关用地单位一律不得拖欠划拨用地费用。在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审查中强化供地价款的预算审查,足额安排预算资金,确保土地划拨价款安排到位;对不及时缴纳用地款的,不予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后期审批手续。
三、切实加强土地批后监管
(七)进一步落实土地批后监管共同责任机制。本着“谁招商、谁负责”和“谁收益、谁负责”,强化属地镇、街道(园区)的共同监管责任,将供地率、按约开工率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挂钩,奖优罚劣,倒逼形成用地报批、项目供地、项目建设的良性循环。
(八)强化批后开、竣工管理
【属于可延期免责的情景】严格控制项目开竣工延期,进一步规范建设期限延期行为。对征地拆迁前期政策处理不到位、市政配套设施不到位、土地和城乡规划调整、政策法规调整、群众信访、军事管制、文物保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及审批环节时间过长的因素造成项目开竣工延期的,由相关部门及属地镇、街道(园区)书面确认后,予以办理延期免责手续;
【企业原因未开工,限期开发】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违约但有意愿继续开发建设的,经属地镇、街道(园区)确认后,可缴纳开工保证金后办理开工延期手续,开工保证金按照出让价款20%缴纳,在地块按约开工后退还,未按约开工则予以罚没。
【部分非企业主观原因未竣工,限期竣工】因企业股权转让、司法拍卖等非企业主观原因造成无法按期竣工的,可缴纳竣工保证金后办理竣工延期手续,竣工保证金按照出让价款的5%缴纳,在项目按约竣工后予以退还,未按期竣工则予以罚没。
【拒不整改、严格追究违约责任】对企业因自身原因拒不开工、竣工的(司法处置除外),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及出让合同约定严格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办理程序】用地单位申请开竣工延期,需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九)强化土地出让合同管理,规范土地利用条件变更行为。本着“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履行监管职责,土地出让后需变更相应条款的,需加强论证,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属地镇、街道(园区)及相关部门出具意见,报政府审批,如涉及到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需委托专业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足额补交土地出让价款。
四、严格土地竣工验收相关事项
(十)进一步明确土地验收事项。开工日期明确为用地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且桩基施工已进场,竣工日期以用地单位报规划部门进行竣工验收为准,涉及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以规划部门认定为准,作为土地竣工验收的依据。工业项目建筑物层高超过,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对于符合工艺及规范设计要求的露天场地、堆场、容器装置、化学反应装置占地面积及室外管线垂直投影面积可作为容积率计算面积,高度超过的容器装置、化学反应装置等设施可加倍计算。进一步规范分期验收事项,原则上项目不得分期验收,如用地单位有实际需要,可根据政府会议纪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先行出具同意交付的意见,指标待分期结束后统一核算。
五、进一步规范土地收回行为
(十一)进一步规范土地收储(收购)行为
土地储备主要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存储以备供应的行为。储备的范围分为以下类型: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2、收购的土地;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同时,为严格落实宁波市土地储备“一库四计划”工作机制,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除外)必须纳入土地储备库。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制定年度储备计划。区土地储备中心自主收储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属地镇、街道(园区)负责拆迁入库的项目,资金由相关镇、街道(园区)自筹解决,土地出让后进行结算。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十二)进一步规范土地收回行为
纯土地收回分为以下类型:1、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划拨土地,按照原划拨土地价格补偿,如无法确定原划拨土地价格的,按照现时点划拨土地(耕地地类)价格补偿。2、因用地单位自身原因提出退地申请,在扣除合同定金后予以收回。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按照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执行。4、因政府性原因需收回土地的,由属地镇、街道(园区)自行与相关用地单位进行协商,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签订三方协议,资金由相关属地自行支付。收回土地根据需要可纳入储备土地范围。
连房带地收回,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文件,由拆迁主体依据区政府征收决定或区房屋征收办意见、重新供地批准文件等资料,直接办理不动产权证注销登记,不再单独办理土地收回手续。
六、加强临时用地管理
(十三)明确临时用地审批条件
临时用地位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对临时用地规划条件进行审查,批准同意的应出具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材料;临时用地位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由所在镇、街道(园区)进行审查,并出具相关书面意见。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施工确需占用的,必须严格控制。
临时用地相关费用涉及临时用地使用费、复垦费用和耕地占用税。临时使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申请人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确定复垦费用并足额缴纳;如用地单位因相关原因无法编制复垦方案的,也可按照10万元/亩的标准缴纳复垦保证金。
(十四)强化临时用地到期监管事项
临时用地实行“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各镇、街道(园区)要加强临时用地批后监管,将临时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加强对临时用地的全程管理,严格用途管制。对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拒不归还土地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土地使用者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等情形,按照国土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临时用地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复垦。土地使用者逾期未复垦或复垦不合格的由属地镇、街道(园区)组织复垦,复垦费用从该地块复垦保证金中抵扣,不足部分土地使用者另行补足。
本通知自施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0日
镇政办发〔2019〕5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土地供应加强批后监管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