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58132/2019-114784 | ||
文件字号: | 镇发改〔2019〕28号 | 主题分类: | 教育 |
成文日期: | 2019-03-04 | 体裁分类: | 通知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服务对象 | 个人 |
发布机构: | 区发改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BZHD42-2019-0001 |
关于调整镇海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区内各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保障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公办幼儿园办园成本持续上升等因素,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基准价标准具体详见附表。各幼儿园可在基准价基础上按不超过10%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小小班保教费按大、中、小班标准的130%收取。具体收费标准报区发改、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幼儿园保教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政策。从2019年秋季起招收的入园新生实行新的收费标准,对在园幼儿保教费按原收费标准执行至幼儿毕业(离园)。
三、除保教费、服务性收费等项目外,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以开办实验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的名义向幼儿另行收取费用。
四、各幼儿园应当严格按照等级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执行,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收费金额、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不得巧立名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者将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严肃查处。
区物价局 区教育局 区财政局《关于调整镇海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镇价费〔2016〕8号)同时废止。
附表:镇海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基准价标准调整表
区发改局 区财政局 区教育局
2019年3月4日
附表
镇海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基准价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生·月
备注:
1.本收费基准价标准适用于镇海区辖区内公办幼儿园。
2.各幼儿园可在基准价基础上按不超过10%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小小班保教费按大、中、小班标准的130%收取。具体收费标准报区发改、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保教费收费标准调整后,对在园幼儿保教费按原收费标准执行至幼儿毕业(离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