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新国标4月15日实施 超标车禁止上路
2018年5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委会修订发布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同时决定对电动自行车产品由生产许可管理转为强制产品认证管理即3C认证。由于原有国家标准年代较早,当时行业和产品尚不成熟,标准内容存在一定局限性,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将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
在此之前,鼓励电动自行车相关企业按照新国标组织生产和销售,鼓励消费者购买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后,生产领域、流通领域一律执行新国标。新国标实施后,浙江省继续实行电动自行车公告管理制度。在宁波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需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公告》可在省经信厅网站查询。
新国标有较大调整
镇海区市场监管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新国标对速度、重量、防火等指标作为强制性标准,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大大减少安全隐患。新国标对电动自行车的技术要求作了较大调整:
近年,部分“超标车”外观和性能都逐渐摩托化,不仅严重挤占非机动车道的空间,而且重量过重,碰撞时由于冲击力较大,将给对方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为确保交通安全,新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前、后轮中心距不大于1.25m,车体宽度不大于0.45m,整车重量(含电池)不大于55kg。为方便管理,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为防止电动自行车出厂后被违规改装,对最高车速和蓄电池提出了防篡改(防改装)要求,不给产品出厂后提高最高车速和整车重量留下空间;在对近几年电动自行车发生的各类火灾事故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增加防火性能、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安全内容。
此外,新标准还对电动自行车其他方面作了具体详细规定,以提高其安全性能,但这些要求也给消费者现有的使用习惯带来影响。
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
镇海区市场监管局相关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如果您已购买未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电动两轮车),还没有上牌,必须于2019年3月31日前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登记(已申领防盗备案登记标识的视作已备案登记),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因销售企业未明确告知或告知不真实、不全面,导致您购买的车辆因未列入《公告》、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等原因,不能依法注册登记并上道路行驶的,您有权要求销售企业退货或者更换。
2019年4月1日起,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不能上道路行驶。
2019年4月15日起,旧国标车禁止销售
2019年4月15日前,符合GB17761—1999版电动自行车旧国标且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仍可以销售。
但是自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后,在我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新国标且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旧国标车禁止销售。
镇海区市场监管局相关工作人员提醒经营者,应当通过店堂告示或其他方式,明确告知消费者所销售车辆是否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目录,因未明确告知或告知不真实、不全面,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不能登记并上道路行驶的,应给予退货或者更换。
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禁止销售无合格证、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禁止销售无厂名、厂址等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禁止销售非法拼装、改装、组装的电动自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