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成文日期:
文件编号: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18- 09- 14 浏览量:
关于印发镇海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
文件有效性 | 废止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BZHD01–2018–0013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服务对象 | 法人,个人 |
文章正文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镇海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9日 镇海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区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消防工作职责: (一)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领导、协调辖区消防工作。设立消防工作站,落实专人负责消防工作。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以及街道相关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镇人民政府符合条件的组织,应当积极承接公安机关消防执法权限,在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八)整合现有宣传教育资源,建立消防安全宣传体验培训场所,开展经常性、体验式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园区管委会等派出机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配合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第八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定期组织召开政府办公会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检查督促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分管行业领域消防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调研,指导推动重点工作。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组织制定、落实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本级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性检查督查,督促指导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安全决策部署。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应当及时研究部署分管领域消防工作,督促分管部门贯彻落实消防安全工作部署,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组织分管领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查,推动分管领域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三章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定期研究分析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形势,并实施相关工作计划和措施,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在行政审批事项中,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四)在履行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时,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和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区公安分局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区教育局负责学校、幼儿园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负责加强体育类场馆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三)区民政局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救灾物资储备、烈士纪念、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四)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抓好对所管辖的民办非企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区规划分局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六)区建交局负责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负责依法督促镇海客运车站、渡口等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七)区文广新局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区图书馆、区文化馆、镇海大剧院等文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印刷业、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负责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八)区旅游局负责指导、监督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九)区卫计局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并做好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区安监局要严格依法实施有关行政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 (十二)区发改局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十三)区科技局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十四)区经信局负责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 (十五)区司法局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十六)区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 (十七)区商务局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加强储备粮储存环节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十八)区供电局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十九)区城管局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二十)区民宗局负责加强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二十一)区金融办密切配合相关监管机构督促区内银行、证券、保险等单位的消防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二)区气象局、区农业局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公安消防部门。 (二十三)区邮政局负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四)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以实行单人值班。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五)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七)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消防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八)定期向当地明确的本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管理主体,报告日常消防管理工作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每2小时应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医院、民政服务机构、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巡查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 (三)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四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以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电瓶车违规充电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消防安全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合法的建筑物,不得将场所出租给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产权单位应当与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在订立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按照章程对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监督作用。 第十七条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并对出具的审查意见负责。综合测绘机构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应当并对其出具的技术报告承担相应的技术责任。 第五章 责任落实 第十九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日常检查内容,及时检查阶段性消防工作重要任务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亡人火灾事故和有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时,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应按预案及时赶赴火灾现场,联动社会力量,组织调动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并做好善后工作,视情召开事故教训现场会。 第二十一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的,有权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对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可以授权或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对于其他火灾事故,应当授权或委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调查。 第二十三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因消防安全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对因火灾责任事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有关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对因消防安全受到处分的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第二十四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职责时,应当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八条 微型消防站是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具体标准由公安消防部门确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9日起施行。 |
政策解读 | 镇海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政策图解 | 图解关于印发镇海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