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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 07- 31 浏览量: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镇海区节能降耗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件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编号 BZHD01–2018–0008
体裁分类 意见
服务对象 法人,个人
文章正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镇海区节能降耗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根据各自工作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镇海区节能降耗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切实加强能源“双控”工作的精神,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努力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十三五”能源“双控”目标任务,现结合镇海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坚持能源消费总量与能耗强度“双控”目标,以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为主线,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用三年的时间,大力实施绿色发展工程,通过提升能效水平、完善节能监管机制、推进行业整治淘汰、加强全社会节能等工作举措,努力完成“十三五”节能目标,为建设生态文明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切实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把能源“双控”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进一步落实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本区域本单位节能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把节能工作与其他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

企业主体。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细化和完善管理措施,加强节能工作的投入,努力完成节能目标任务。

市场驱动。充分发挥市场驱动作用,引进和推广节能技术,严格控制能源无序消费,探索建立用能权交易机制,真正把节能降耗转化为企业的内在要求。

全民节能。努力增强全体公民的资源节约意识,加强节能宣传,引导树立节能理念,大力实施全民节能行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促进节能降耗的良好氛围。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20.5%,能源消费总量同比2015年增幅控制在8.8%以内;全区重点用能企业实现节能总量50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节能工作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节能理念深入人心,节能降耗齐抓共管的氛围全面形成。

二、大力提升重点企业能效水平(绿色发展一号行动)

(一)开展“万吨”企业能效提升行动。在全区年能耗万吨(指万吨标准煤,下同)以上的用能企业(以下简称“万吨”企业)全面开展能效提升行动。加强能源审计工作,确定每家“万吨”企业今后三年的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排定节能改造项目,制定具体考核办法,通过加强节能管理水平、实施节能改造项目、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升能源计量信息化水平等措施,力争到2020年,“万吨”企业的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5年总体下降20.5%以上,单位产品能耗总体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石油炼制、乙烯产品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强化重点用能企业考核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对年能耗1000吨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实行各级分类监督管理。年能耗3000吨(含300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和年耗电量1000万千瓦时以上的商贸企业,纳入区节能办重点监督管理范围。年耗能3000吨以下的用能单位,由各镇(街道)、园区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按管理范围和有关要求,将节能目标分解落实到各重点用能企业进行年度考核,并依照能耗总量控制和能效目标,对企业用能实行年度预算管理,考核结果与企业诚信、政策享受以及项目申报等进行挂钩。

(三)实施节能降耗改造工程。开展节能专项诊断,重点在石油炼制、化工、纺织、铸造等行业开展热力、循环水、空压机、冷冻机、空调等系统的专项能效诊断,挖掘节能潜力。实施工业节能标准,贯彻执行强制性能耗限额和产品能效标准,依法规范工业企业用能行为,督促重点用能企业贯彻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实施节能项目,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每年安排20家重点用能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实施节能改造项目,每年组织实施节能项目50项以上,年腾出用能空间10万吨标准煤;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到2020年,全区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20MW以上。

三、建立完善节能监管机制(绿色发展二号行动)

(一)规范节能审查工作机制。重新修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办法,根据项目的能耗强度分为四类,进行分类管理。

禁止类:能耗强度大于2.14(石化类为大于4.2)吨标准煤/万元增加值的,列为禁止类项目,原则上不得引进(即不落户),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在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且能效水平达到该行业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的前提下,提交区政府研究决定。

严控类:能耗强度大于1.07、小于等于2.14(石化类为大于2.8、小于等于4.2)吨标准煤/万元增加值的,列为严控类项目,需报区节能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引进落户,并实施节能审查,项目所在地镇(街道)需通过淘汰落后、开发可再生能源等措施实现项目能耗的整体平衡。

允许类:能耗强度大于0.59、小于等于1.07(石化类为大于0.59小于等于2.8)吨标准煤/万元增加值的,列为允许类项目,由项目所在地镇(街道)对项目能耗强度超过0.59吨标煤/万元增加值部分进行平衡。

鼓励类:能耗强度小于等于0.59吨标准煤/万元增加值的,列为鼓励类项目,对项目采取承诺备案制,加快节能审查进度。

稳步推行区域能评改革,在地理空间确定、产业定位明晰、能源“双控”目标落实、监管能力保证的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开发区和省级特色小镇,推行“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以区域能评替代一般项目能评,优化节能审查流程。

(二)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项目建成投产半年后,由区经信局督促建设单位自行开展节能竣工验收,并对竣工验收情况和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通过节能竣工验收后,由区能源监察大队组织实施项目能效监察,出具能效监察报告。项目不符合节能审查意见的,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年未通过能效监察或整改无望的项目,撤销原节能审查意见,重新申请节能审查,并将企业和服务机构报送至企业信用系统。对在验收和监察中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实际情况与原节能审查内容严重不符,且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的,按国家、省、市相关节能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发挥节能、减排、土地等指标的综合约束效应,对能源资源消耗高的行业提高准入门槛。结合“标准地”改革,在土地出让环节中,将能耗强度作为约束性指标,在规划指标中予以明确;对无需取得土地的项目,在工商注册登记环节,由企业对项目的能耗强度进行承诺。项目建成后,达不到相应要求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整治(绿色发展三号行动)

(一)开展专项行业整治。按照“淘汰一批、提升一批”的原则,通过制定标准、限制准入、完善审批、强化监管等办法,逐年淘汰关停一些“散乱污”行业(企业)。到2018年底,基本完成全区小化工、铸造行业整治工作;到2019年底,全面完成金属园区整治提升工作;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全区“散乱污”工业企业整治工作;促进全区环境面貌得到进一步改善。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各镇(街道)要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区域内落后(过剩)产能的排查和淘汰工作,强化日常监管和协同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企业行为。区经信、环保等部门要加大落后过剩产能的淘汰工作力度,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淘汰项目和关停企业;制定落后过剩产能退出和升级改造的配套政策;编制镇海区工业领域准入负面清单,完善产业准入管理措施,限制不符合镇海产业政策的行业进入。

五、切实加强关键领域节能(绿色发展四号行动)

(一)强化建筑节能。全面实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落实《宁波市绿色建筑评价实施细则》,积极推动高星级绿色建筑建设。实施建筑节能先进标准领跑行动,开展超低能耗及近零能耗建筑建设试点,推广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加快推广绿色生态区示范建设,实现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监督。强化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对节能效果好、市场覆盖率高、竞争优势强的新墙材产品予以重点扶持。

(二)促进交通运输节能。实施交通用能清洁化,大力推广节能环保汽车、新能源汽车、天然气(CNG/LNG)清洁能源汽车、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等,并支持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推进“公交都市”创建活动,努力提高公共交通分担率。

(三)推动商贸流通领域节能。组织实施宾馆、饭店和大型商场能效对标。推动零售、批发、餐饮、住宿、物流等企业建立绿色低碳运营管理流程和机制,加快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推动照明、制冷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贯彻绿色商场标准,开展绿色商场示范工作。加快绿色仓储建设,利用仓储设施开展太阳能建设,推动物流园区的绿色化改造。

(四)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加强公共机构日常节能管理,完善能耗计量统计工作,提高能耗统计效率和质量。完善公共机构能耗监管系统,提升用能管理智能化水平。发挥公共机构节能示范作用,积极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公共机构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公共机构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探索用能托管模式。

(五)完善节能中介机构服务体系。加强节能服务机构管理,对在镇海开展节能中介服务的机构,每一年度由企业和相关部门对机构的诚信信用、收费高低、业务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定,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进一步提高节能中介机构工作水平。依托行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行业协会、优秀节能服务企业等社会技术力量,积极推进节能领域的产学研合作,推动节能降耗技术的工程转化,培育提供“一站式”服务的合同能源管理公司,为企业提供更好的节能服务。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负责全区节能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园区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切实抓好本单位、本地区的节能降耗工作。

(二)落实目标责任。区节能办根据上级下达节能目标任务,综合考虑各地新上项目、关停企业等实际情况,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镇(街道)、园区和重点用能企业。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区节能办牵头开展年度各镇(街道)、园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地区,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

(三)完善节能降耗支持政策。加大对节能降耗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节能降耗重点工程、人才引进、能力建设和公益宣传。推广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完善节能环保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对节能降耗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企业予以奖励。落实支持节能减排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四)动员全社会参与。推动全社会树立节能是第一能源、节约就是增加资源的理念,深入开展全民节约行动和节能“进机关、进企业、进商超、进宾馆、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等“八进”活动。充分发挥各种媒体作用,报道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曝光违规用能和各种浪费行为。倡导绿色生活,推动全民在衣、食、住、行等方面更加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形式的奢侈浪费。

本意见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

镇政办发〔2018〕96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镇海区节能降耗工作的实施意见).doc

政策解读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镇海区节能降耗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图解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镇海区节能降耗工作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