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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镇海区人才公寓租赁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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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人才公寓”积极作用,切实解决引进人才住房难问题,根据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镇海区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试行)》(镇人社发〔2012〕101号)和《关于调整镇海区人才公寓租赁对象及条件等事项的通知》(镇人社发〔2014〕40号)文件精神,经区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研究,决定开展2018年镇海区人才公寓租赁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才公寓租赁房基本情况
镇海区人才公寓租赁房源均为精装修房源,每间公寓均配备基本卫浴设施,板床、桌椅、洗衣机、热水器、冰箱等,实现拎包入住。
1、锦绣曙光一期单身公寓,房源共127套,剩余可出租房源55套,套均建筑面积50平米;
2、镇海区庄市街道金色广场小区,房源共60套,剩余可出租房源3套,套均面积66平米。
二、人才公寓租住对象及条件
(一)人才公寓租住对象的基本条件为在我区区属企业工作的(政府性投资公司除外)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技师以上资格的各类人才。租住对象一般应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1、在我区区属企业工作(所在单位注册地与税收征管地均为我区),且人事关系已经迁入我区。我区重点扶持的文化创意产业企业法人、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团队带头人或其他核心成员,可适当放宽人事关系要求;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申请前连续六个月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3、申请人住房情况必须满足:在宁波市区(包括镇海、北仑、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奉化、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无房(含无自有房产、租住公房和工作单位安排的临时住房)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的家庭。申请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市区范围内无住房资助能力(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市区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
(二)符合(一)款规定内容的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优先租赁人才公寓:
1、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或入选省151人才工程、市领军拔尖人才工程的、区121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和第二层次的,或获得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优秀人才、杰出人才等荣誉的;或与上述相当及以上层次的人才;
2、具有国家承认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或高级技师资格人员;
3、我区重点扶持的文化创意产业企业法人、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团队带头人或其他核心成员;
4、夫妻双方均在我区区属企业工作的(政府性投资公司除外),且至少一方符合规定租住条件的。
(三)经区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认定的其他引进人才,可优先租赁。
三、人才公寓租赁房收费标准
1、房屋租金:2018年基准价格为30元/平方米,该价格从2017年4月1日起执行,其中原租赁锦绣曙光人才公寓的人员合同期内按原基准价格执行,合同期满后续租的统一执行新的基准价格。租金按单套租金基准价的70%收取,租金一年一付,且由用人单位租前统一支付。
2、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实行先付后住的办法,具体办法由区住房与建设交通局负责解释。
3、物业管理费标准:
锦绣曙光物业费:1.7元/平米/月,公共设施维修费2元/平米/年,公共能耗费0.5元/平米/月预收,按实结算;
金色广场物业费:1.5元/平米/月,公共设施维修费2元/平米/年,公共能耗费400元/户预收,按实结算。
四、人才公寓租赁房受理程序
1、申请。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镇海区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并随带相关资料到所在街道辖区初审盖章后递交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申请受理。申报受理时间: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每月20日前(含20日当天)均可申报(国家规定节假日除外),当月申报,次月入住。
2、审核。镇海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受理资料后,根据各自职责,联合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等职能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审查结束后相关结果在镇海区政府网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板块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结束后,向有关申请单位发放《镇海区锦绣曙光人才公寓租赁通知单》;
3、承租。用人单位经办人凭《镇海区锦绣曙光人才公寓租赁通知单》及公章在7天内,办理租赁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同为自动放弃。
五、申请人才公寓租赁房应当提供的材料
1、《镇海区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学历(位)证明或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社保缴纳证明原件(可在办事大厅凭借本人身份证通过自助机直接打印)或公积金缴纳证明;
5、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结婚证(已婚的提供);
7、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未婚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8、住房状况承诺书;
9、其他所要求提交的资料。
六、其他事项
1、当月符合人数多于可安排租赁房源数时,在先保证符合优先租住的相关申请人房源后,其余人员再采取公开摇号等方式进行安排,公开摇号办法另行制定;
2、租住期限、配租原则、租赁管理等事项按《镇海区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试行)》(镇人社发〔2012〕101号)执行;
3、凡符合人才公寓租赁条件的人员均有申请人才公寓的权利和如实申报、保证申报材料真实的义务,违规取得租赁资格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已取得资格;
4、人才公寓租赁政策与大学生创业生活补助、大学生租房补贴等相关政策性补助不得同时享受。
受理地点:镇海区骆驼街道慈海南路1230号人力资源市场二楼1-3号窗口
咨询人及电话:金春红 86275391
附件1:《镇海区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
镇海区人力社保局
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