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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宣传信息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各科(室)、所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局系统宣传信息工作,强化政务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全面而系统反映文化、旅游、体育工作的动态和重要情况,根据各级职能部门相关信息考核工作要求,经研究,特修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局机关各科室、局下属事业单位、工青妇及区属重点企业单位。

二、责任部门

局办公室,主要负责宣传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考核和评比。

三、组织网络

办公室设专职信息员,负责制定并实施宣传信息工作目标;协调做好信息采集、编写、报送、反馈、保密审查等工作。各科室、所属各单位、区属重点企业分别设立一名兼职信息员,负责本科室(单位)信息的采集、编写与报送工作。局机关内设五名网宣员,及时关注网络舆论且作正面引导。

四、报送范围

(一)日常会议、活动、调研、考察等工作动态类信息;

(二)反映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等经验类信息;

(三)被上级各级部门录用的经验措施类信息;

(四)区委区政府及上级部门约稿信息。

五、报送要求

各科室(单位)撰写的信息需即写即报,重要会议、重要活动以及上级领导调研等信息须在一个工作日内报送;报送的信息必须经过本科室(单位)负责人审稿,确认工作内容和相关数据无误后报送,并在信息稿最后署名“本信息已经负责人***审核,确认无误。”

六、考核分值

(一)局机关各科(室):办公室:200分;文化科:150分;产业发展科150分;资源开发和推广科150分、市场管理科150分;竞训群体科150分;文化旅游服务中心120分;党建、工会、工青妇等各条线会应定期及时报送相关业务信息。

(二)所属各单位: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100分,文化馆100分;宁波帮博物馆、图书馆、文保所、镇海口海防历史纪念馆等单位各80分;龙赛体育中心、蹦技学校、海雄公司等单位各60分。

(三)重点企业各60分。

七、评分标准

(一)区级信息:区委办、区政府办录用每条5分;区级录用得到区领导批示或者被推荐至市两办等市级渠道,另加5分;区两办约稿、区级刊物(镇海通讯)录用每篇10分。

(二)区级媒体:局政务网站录用、雄镇文韵微信公众号每条1分;《今日镇海》单条录用每条1分,专版10分;调研文章每篇20分。

(三)市级信息:市局政务网录用,每条5分;经市局录用得到市局领导批示或者被推荐至省级渠道,另加10分;市局约稿、市级信息刊物录用每篇15分。

(四)市级媒体:宁波日报、宁波晚报、东南商报等媒体上正面报道,录用每条5分,半版10分,整版20分;宁波电视台、宁波广播电台,录用每条5分;甬派、今日头条等网络新媒体原创稿件,录用每条5分,转载不加分。

(五)省级信息(媒体):浙江政府网、浙江文旅网、文旅手机报及省级信息的宣传载体,录用每条10分,转载不加分。省级信息刊物每篇20分。

(六)国家局信息(媒体):国家局网站录用每条20分。

(七)宣传类信息:按录用层级分别计分。

1.工作信息类:中宣部《每日要情》等录用计30分,省委宣传部《浙江宣传》等录用计15分,市委宣传部《宁波宣传工作》等录用计10分。

2.社会、网络舆情信息类:中宣部《舆情信息》录用计12分,省委宣传部《舆情信息》录用计6分,综合录用分数减半,被领导批示的加计10分。

(八)其他事项:

1.重要信息和新闻素材(包括市级及以上领导视察、检查、慰问等事宜,重要活动开展以及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情等等)迟报、漏报、误报每条扣5分,报道失实的每条扣5分,并因此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加倍扣分。

2.办公室向各科室(单位)约稿,篇幅原则上不少于600字,按照约定的时间提供,并被录用的,每篇加10分。

3.抄袭现象每发现一起扣20分。

4.信息报送设保底分,每个科室(单位)每月需报送综合性工作信息不少于1篇,动态类工作信息不少于2篇,社会、网络舆情信息不少于2篇,每少1篇扣2分。

(九)负面新闻及舆情应对工作:

1.因同一事项被两家及以上媒体集中负面曝光的,每集中曝光一次,扣10分。

2.各科室(单位)要做好网络问效版面所涉及问题的回复工作,相关责任单位必须在12小时内了解情况并回复办公室;所涉重要舆情被负面曝光的,相关责任科室(单位)扣10分,因为同一事件,被连续多天负面曝光或者在多家媒体报纸负面曝光的,相关责任单位扣30分。

3.应急信息报送:发生重大事件、突发性事件须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办、区委网信办、市文旅局报送应急信息(舆情信息),涉及事件的各科室(单位)须在知晓事件发生后立即电联局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并在30分钟内报送简单书面材料至局办公室,并按级上报事态变化等相关情况,若未及时告知的,每起扣5分。

八、考核奖惩和统计要求

办公室根据宣传信息工作成绩(以每月、每季度、全年的目标考核完成率计,目标考核完成率=月得分(或季得分或年得分)/目标考核分*100%)先后排名,评选“季度宣传之星”、“年度宣传之星”,颁发荣誉证书并通报表扬。

办公室负责统计、考核各科室(单位)宣传信息工作完成情况,并于每季度10日前通报各科室(单位)。各科室(单位)于每月5日前报送前一月未通过局办公室自行对外发布的信息宣传报道,逾期不报视为放弃不作追加。

本考核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镇海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宣传信息工作考核计分表

宁波市镇海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19年4月30日

宁波市镇海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19年4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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