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247248/2018-111903 | ||
文件字号: | 镇政办发〔2018〕44号 | 主题分类: |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成文日期: | 2018-04-20 | 体裁分类: | 意见 |
体裁分类 | 意见 | 服务对象 | 个人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BZHD01–2018–0003 |
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7〕11号,以下简称省委《实施意见》)精神,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和公共服务保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0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6〕63号)、省市指导意见精神和《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定》以及省委、市委《实施意见》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发展理念,保障母婴权益,支持母乳喂养,满足群众对母婴设施的公共服务需求,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全区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力争到2018年底达到80%以上,建成1-2个舒适型示范母婴室;到2020年底,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
二、基本要求
(一)坚持多元共建。注重发挥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相关单位积极性,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齐抓共建”的工作机制。按照“谁管理,谁建设”的原则,明确母婴设施的建设管理职责。鼓励社会组织、团体和企业参与,运用项目合作机制,推进母婴设施的多元共建。
(二)坚持需求导向。以孕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需求为导向,坚持标准指引,综合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建设和完善母婴设施。
(三)坚持属地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规划统筹、宣传推广、管理维护和投入保障。坚持分类指导,强化督导检查,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
三、标准指引
(一)设施配置。经常有母婴逗留的车站、地铁站、新建客运码头、商场、商业综合体、大型超市(市场)、公园、展览馆、游乐场所、旅游景点、图书馆、影剧院、博物馆(院)、医疗机构、大型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建筑面积在5千至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5千人的,建立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建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以1万平方米为基数,相应配建独立母婴室。单位相对集中的经济园区、商务楼宇参照此标准,配建独立母婴室。公共场所独立母婴室应配备基本设施(设施配置推荐标准见附件),有条件的单位要建立舒适型的母婴室。
女职工较多的机关、企事业用人单位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不少于6平方米的孕妇休息室、哺乳室,设施配置参照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推荐标准。
(二)便民服务。统一母婴设施标识,设置醒目导向标志。鼓励通过互联网提供母婴设施位置查询服务。因地制宜设置母婴等候专区、母婴专座,在乘车(船)、检票、就诊、政务办事等公共服务时,为孕期、哺乳期妇女以及携带婴幼儿的妇女提供绿色服务通道或便利服务。
四、主要任务
(一)科学规划,分类推进。各镇(街道)和主管部门要抓紧开展对本地公共场所、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建设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统筹规划,分类推进。要把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建设规划指引和建筑设计规范。
(二)规范建设,强化管理。新建母婴室要参照推荐标准规范建设;已建母婴室要参照推荐标准做好改造完善工作。建立健全母婴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母婴设施整洁卫生、功能正常,使母婴室成为孕期和哺乳期母亲安全、舒适、卫生的私密空间,增强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三)加强宣传,关爱母婴。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公益广告等,广泛宣传建设和维护母婴设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普及母婴设施安全使用和母乳喂养的知识,积极营造生育友好、关爱母婴的社会氛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母婴设施建设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辖区内母婴设施建设作为提升城市形象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加以统筹推进,动员社会组织、团体和企业参与共建共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各部门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落实责任,推动母婴设施建设。
(二)明确职责分工。区文明办要将母婴设施建设及管理纳入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区发改局要加强对母婴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要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区法制办要按照相关职责做好母婴设施建设的执法监督工作;区财政局要做好母婴设施建设相关经费保障;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计生局、区总工会、区妇联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并按照各自管理职责负责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各镇(街道)、区卫生计生局、区商务局、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区旅游局、区教育(体育)局等部门要承担职能管理范围内母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区总工会要按照母婴设施建设的规范要求继续推进“妈咪暖心小屋”的建设。
(三)加强经费保障。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对母婴设施建设和运行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要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团体和企业参与,运用项目合作机制,推进母婴设施多元共建共管。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公共场所建立母婴设施予以补助,标准配置母婴设施每个给予0.5-1万元补助,舒适配置母婴设施每个给予1-2万元补助。
(四)强化督查考核。将母婴设施建设情况纳入区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并作为文明单位、卫生镇(街道)、国家A级旅游景区创建的重要评选条件。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母婴设施建设的推荐标准,加强指导检查,推广母婴室典型样板。区卫生计生局要加强行业指导和技术支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母婴设施建设、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和问题,确保母婴设施正常运行。
本意见自2018年4月20日起施行。
附件: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推荐标准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0日
附件
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推荐标准
一、基本配置
面积一般不低于10平方米、防滑地面
带安全扣的婴儿尿布台
提供热水和洗手液的洗手台
婴儿床
便于哺乳休息的座椅
便于放置哺乳有关用品的桌子
提供纸巾、湿巾纸
电源插座
垃圾桶
保护哺乳私密性的可上锁的门、帘子遮挡设备等
二、标准配置(符合基本配置条件再增配)
恒温空调、冰箱、饮水机
沙发、报刊架及母婴杂志
三、舒适配置(符合标准配置条件再增配)
微波炉、电视机、温奶器
尿不湿自动销售机、呼叫设备等